提供擔保需謹慎 保證方式要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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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王某與李某系朋友關係,王某與王小某系親姐妹關係。2015年2月16日,王某向李某借款200萬元,並出具了一張欠條,承諾1年內還清。王某之妹王小某在欠條下方簽字,內容為:“保證人王小某。”因王某未按期還款,現李某起訴要求王某償還借款200萬元,並要求王小某作為保證人對20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王小某承擔的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王小某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官說法:

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兩種。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最大的區別在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除非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抑或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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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對於出借人而言,之所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借款能夠順利收回,所以通常都會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方式。但是,就像案例中的王小某一樣,如果保證人因為不瞭解保證方式都有哪些、區別是什麼等原因,並未在借據中說明保證方式,只是含糊地表示同意以保證人身份提供擔保,保證方式應該如何確定呢?《擔保法》第1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在起訴時,可以列債務人為被告,也可以列保證人為被告,還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在上述案例中,法官也是根據這項規定最終判令王小某就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在上述案例中,王小某僅含糊地寫明保證人身份,各方當事人並未在借條中明確保證擔保的範圍,則王小某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就全部債務,包括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費等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當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也就是說,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王小某最終承擔了實際的還款責任,則可以就承擔責任的數額向王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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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王 鐔

審核:阮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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