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匯聚古代法醫學之大成

《洗冤集錄》:匯聚古代法醫學之大成

我國早在先秦時期就有了服務於司法刑偵的法醫檢驗工作。至唐宋,檢驗制度在當時世界上已處於先進地位,正是在這樣的環境中,孕育出了世界法醫學史上的鉅著——宋慈的《洗冤集錄》。

宋慈以審慎態度和求實精神撰成《洗冤集錄》

宋慈(1186年至1249年),字惠父,南宋建陽縣童遊裡,父宋鞏官至廣州節度使。宋慈少時拜朱熹的弟子吳稚為師,受朱熹理學思想影響很深。在太學期間,喜歡諸葛亮著作,常以“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自勉。

嘉定十年(1217年)宋慈中乙科進士。此後,在二十多年時間裡,宋慈先後擔任過福建長汀知縣、福建邵武軍通判,攝郡事;又任南劍州通判、任司農丞、知贛州、廣東提點刑獄、江西提點刑獄、知常州軍事、廣西提點刑獄;除直秘閣、湖南提點刑獄使;進寶謨閣,奉使四路皆司“臬事”(即掌管刑獄);拔直煥閣、知廣州,任廣東經略安撫使等職務。

由於宋慈關心民苦,在刑獄問題方面素持審慎態度和求實精神。他在掌管刑獄的過程中,實事求是,剛斷果毅,以民命為重。他說:“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曲伸之機栝於是乎決。”意思是說,“大辟刑”即生命刑是最重的刑罰,這種刑罰是由犯罪事實決定的,而犯罪事實必須經過檢驗才能認定,所以檢驗的結果往往是生死攸關的。唯其如此,對待檢驗決不能敷衍了事。宋慈自稱“慈四叨臬寄(四任執法官),他無寸長,獨於獄案,不敢萌一毫慢易心”。這確實是他多年為刑獄之官的認真態度的寫照。

為使檢驗能真正做到實事求是,宋慈敢於衝破理學“視聽言動,非禮不為”“內無妄思,外無妄動”的清規,不受“不能檢驗隱秘部位”的世俗教條的束縛,告誡檢驗官員:切不可令人遮蔽隱秘處,所有孔竅,都必須細驗,看其中是否插入針、刀等致命的異物;並特意指出:檢驗死婦,不可羞避,應抬到光明平穩處,令眾人見,以避嫌疑。學者出身的宋慈,本無醫藥學及其他相關科學知識,為彌補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讀醫藥著作,把有關的生理、病理、藥理、毒理知識及診察方法運用於檢驗死傷的實際;另一方面,認真總結前人的經驗,以防止“獄情之失”和“定驗之誤”。正因如此,時人評價他說:“聽訟清明,決事剛果,撫善良甚恩,臨豪猾甚威。屬部官吏以至窮閭委巷,深山幽谷之民,鹹若有一宋提刑之臨其前。”

為糾正當時檢驗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宋慈對當時傳世的屍傷檢驗著作加以綜合、核定和提煉,並結合自己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淳佑七年(1247年)冬,即逝世前兩年,完成了《洗冤集錄》的撰寫。

《洗冤集錄》內容及成就

《洗冤集錄》書名就起得好,一看就覺得有人情味,既有科學性,法紀性,還有紀實性。該書是在收集、整理、甄別前人《內恕錄》等書內容的基礎上,結合當時法醫實踐,依循國家法典和醫學原理寫成的。

全書分為五卷,共53章(附一章),總體構架可分為總論、分論、餘論三部分。第1章至第5章為總論,輯錄宋代頒行的《屍檢格目》等條令共29則,使本書具有法律權威,強調檢驗工作的政策性與嚴肅性,為後文論述提供了法理依據。第6章至第49章為分論部分,是全書的主體,專章論述初檢、複檢、驗屍、驗女屍、驗腐屍、驗無名屍及掘墓、洗罨,札口詞,填報屍單等項的法定業務程序、注意事項、技術技巧、工作程序有嚴格的規範;專章論述縊死、溺死、焚死、病死、毒死、跌死、醉飽死、男子作過死等非正常死亡的個體檢驗要則與政策規定,要求嚴格查明自殺、他殺、誤殺、故殺,仔細取證並作出死因推斷;要求嚴格區分偽傷、輕傷、重傷、致命傷,為判案斷獄提供切實可靠的依據。第50章至第53章為餘論,是對前述內容的充實與加強,主要講了“闢穢”與“救死”兩大問題。其中,關於救死問題,彙集了古代民間急救的種種單方與處置技巧,也一一甄別、說明、補正;對於中毒、中暑、殺傷、凍死、吊死、溺死等非正常死亡病狀的鑑別尤為有效。當然,由於本書畢竟寫成於700年前,某些條目寫得不夠科學,也是可以理解的。宋慈用他那個時代最先進的科技手段,為一些人洗去了不白之冤,得到人們的廣泛崇敬。《洗冤集錄》將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中醫學運用於檢驗,取得了諸多的科學成就。主要有20餘項:

血脈墜下(血斑)的表現與成因;

屍體腐敗的過程、事件與性狀,影響腐敗的氣候、個人年齡與體質條件;

腐敗屍體的棺內分娩;

動物毀屍與生前傷鑑別;

縊死的繩套分類,多種體位下均可縊死;

縊死的索溝特徵,影響索溝性質的各種條件;

縊死與勒溝的正確區別;

縊死時舌是否伸出齒列與頸部索溝的位置有關;

縊死時有流涎、二便失禁現象、牙齒赤色;

懸垂位縊死屍斑見於下腹和腿部;

溺死者手腳爪縫有沙泥,口鼻內有水沫;

皮下出血的性狀、大小與兇器的關係;

以皮下出血為生前損傷的指徵;

骨折的生前死後鑑別;

刃傷(銳器損傷)的生前死後鑑別;

……

上述成就有些雖然屬於經驗範疇,但卻與現代科學相吻合,令人驚歎。如用明油傘檢驗屍骨傷痕,就是一例:“驗屍併骨傷損處,痕跡未現,用糟(酒糟)、醋潑罨屍首,於露天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迎日隔傘看,痕即現。若陰雨,以熱炭隔照。此良法也。”“將紅油傘遮屍骨驗,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蔭;骨斷處,其拉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無血蔭,縱有損折,乃死後痕。”這是不自覺地運用了現代光學原理,現代法醫學用紫外線光照檢驗骨傷,依據的是同一原理。

《洗冤集錄》還記錄了一些刑事檢驗案例,令人拍案叫絕。總之,《洗冤集錄》內容豐富,成就突出,是我國現存最早的系統總結屍體檢查經驗的法醫學名著,集宋以前我國法醫學之大成,較之西方最早的法醫學專著、意大利人菲特利斯1602年撰寫的《醫師關係論》還要早350年。

《洗冤集錄》的影響

自《洗冤集錄》誕生之日起,就對世界法醫學產生了重大影響。在中國,此書一出,後世司法檢驗官無不作為案頭必備之書,作為檢驗屍傷、認定案情、論罪科刑的指南,成為我國司法檢驗的權威著作,廣泛而持久地流傳了700餘年。

宋元明清時期,學者在《洗冤集錄》的基礎上,加以訂正、註釋和增補,出版了數十種類似的法醫學專著,但大抵不超出《洗冤集錄》範圍。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國家律例館曾組織修訂《洗冤集錄》,考證古書達數十種,定本為《律例館校正洗冤錄》。1873年,英國劍橋大學東方文化教授嘉爾斯在寧波時,發現官府升堂和官員現場驗屍都隨身攜帶《洗冤集錄》以備隨時翻閱參考。可見,《洗冤集錄》的確成為了歷代刑官檢驗的指南。

在世界範圍內,《洗冤集錄》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最早將《洗冤集錄》翻譯、流傳到國外去的是元代王與,他直接在《洗冤集錄》基礎上,寫成《無冤錄》。1438年,高麗使臣李朝成將1384年的頒行本帶回朝鮮,加註刊行,取名《新注無冤錄》。相當長時期內,此書一直是朝鮮法醫檢驗領域的標準著作。1736年,日本日源尚久將《新注無冤錄》翻譯成日文,在短短的10年間6次再版,影響極大。

歐洲的一些國家也先後將《洗冤集錄》翻譯出版。1779年,法國人將此書節譯於巴黎的《中國歷史藝術科學雜誌》。1863年,荷蘭人地吉利的翻譯本在巴達維亞麗雜誌刊出。1908年,德國霍夫曼又將法文本翻譯成德文出版。1882年,法國醫生馬丁在《遠東評論》發表了《洗冤集錄》提要論文,1908年法文本正式出版。1908年,法國人又從荷蘭文轉譯成法文,德國人又轉譯成德文。據統計,在國外,《洗冤集錄》各種譯本達9國21種之多,可見此書在世界法醫史上也贏得了一定的地位。20世紀50年代,蘇聯人也發表了評價《洗冤集錄》的論文,稱其為“世界最古的法醫學著作”。蘇聯契利法珂夫教授著的《法醫學史及法醫檢驗》一書將宋慈畫像刻印於卷首,尊為“法醫學奠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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