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隱瞞所賣房屋爲「凶宅」,法院判決:屬於欺詐,撤銷合同

「以案释法」隐瞒所卖房屋为“凶宅”,法院判决:属于欺诈,撤销合同

裁判規則

“凶宅”並非法律概念,是具有一定主觀色彩的評價。即使“凶宅”不存在物理上的質量瑕疵及法律上的權利瑕疵,客觀上也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一般人仍對“凶宅”普遍存在忌諱、恐懼或不吉利的心理,從而拒絕購買或者不願意以同等市場價值購買“凶宅”,導致此類房屋在市場中的交易價值相對較低。如果出賣人隱瞞房屋為“凶宅”的信息,可能會導致買受人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意思表示。

案 情 回 顧

小蔣馬上要結婚了,為置辦婚房,小蔣和母親張女士找到中介公司,考察多個小區,終於選到一套稱心如意的“好房子”。

張女士與崔女士、小趙(崔女士之子)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不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該房。合同簽訂後,張女士依約向崔女士和小趙支付了房款,並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出讓金、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居間代理費和保障服務費。隨後,在房屋裝修過程中,張女士聽鄰居議論這房子是“凶宅”,崔女士的丈夫就燒死在這套房子裡,但在雙方簽署的《房地產經紀服務事項告知書》中“重大瑕疵”一項披露該房屋不是“凶宅”。

張女士認為崔女士、小趙和中介公司隱瞞“凶宅”的事實,構成欺詐。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崔女士、小趙和中介公司返還購房款、契稅並賠償裝修損失、物業費以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崔女士辯稱,趙先生因床鋪陰燃導致過量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純屬意外,與自殺和他殺無關,不認為該房屋是“凶宅”,不同意撤銷合同、返還房款。

中介公司表示在簽約時已經盡到審核義務,因為張女士是給兒子購買婚房,簽約時就特別詢問該房屋是否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崔女士和小趙均予以否認。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房屋曾發生火災,造成趙先生死亡,經法醫鑑定原因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法 院 認 為

崔女士和小趙未披露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故判決撤銷張女士與崔女士和小趙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崔女士和小趙返還張女士購房款及相應利息損失,同時,賠償張女士已支付的契稅、個人所得稅、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補繳土地收益、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及相應利息,賠償張女士裝修費、物業費、裝修管理費、垃圾清運費。

經典判詞

民俗文化經過歷史的長期積澱並延續,形成了普通大眾對自然和社會的認識評判,進而影響公民的行為判斷。雖然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觀上未影響到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但是該情形因影響到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諱、恐懼、焦慮等而造成房屋交易價值降低,與當事人在締約時真實意思表示不符,違背了買受人對於房屋實際價值的期待,構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響買賣合同訂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項。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房屋出賣人出售房屋時,自身負有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如實全面的將所售房屋有關信息特別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買受人,促使買受人做出符合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因此,如出賣人隱瞞房屋為“凶宅”及其他隱性瑕疵等,應理解為對於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構成欺詐,合同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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