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十大案例一、二

福州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案例一、二

福州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案例一、二
福州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案例一、二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福州法院堅持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主動服務全市生態環境保護攻堅戰役。

現福州中院微信公眾號對福州地區生態環境審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陸續發佈,以進一步優化審判資源,統一審判標準和裁判尺度,切實提高生態環境案件審判質效,維護法律統一性。

案例一

原告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

與被告福州創世紀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案情介紹

2009年9月至2012年7月間,被告福州創世紀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在連江縣丹陽鎮坑口村田螺崗、高坑林地,非法勾挖平整土地,並修建辦公樓及養豬場棚等建築物。經福建鼎力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連江縣丹陽鎮坑口村寶山下長壠山養豬場即被告佔用並造成71.8畝林地被嚴重毀壞,無法恢復。被佔用林地種類為經濟林果園和一般用材林。

裁判結果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福州中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請求人民法院確認:

一、被告於2018年4月30日前,按照《造林技術規程》(GB/T 15776)並結合連江縣林業局執行的造林技術標準和要求營造 145 畝生態公益林或重點區位內的集體商品林,林木胸徑3釐米以上,並經連江林業局驗收合格。

二、從 145 畝生態公益林或重點區位內的集體商品林驗收合格之日起,被告按照《森林撫育規程》(GB/T 15781)並結合連江縣林業局執行的森林撫育技術標準和要求撫育管護三年,並經連江林業局驗收合格。

三、被告不享有145 畝生態公益林或重點區位內的集體商品林種植林木所有權。

四、由原告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145 畝生態公益林或重點區位內的集體商品林進行造林設計。設計文件作為被告營造、撫育管護生態公益林或重點區位內的集體商品林、連江縣林業局驗收、原告現場檢查的依據。造林設計費或者專家費由被告據實承擔。

五、被告不能按第一項營造生態公益林或重點區位內的集體商品林,並經連江林業局驗收合格,應於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00萬元。被告不能按第二項撫育管護生態公益林或重點區位內的集體商品林並經連江林業局驗收合格,應於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50萬元。上述款項支付到法院指定賬戶,用於本案的生態環境修復或公共生態環境修復。

六、自本調解協議簽訂之日起,被告應從2018年起,在每年6月、12月,向法院及原告通報營造、撫育管護生態公益林或重點區位內的集體商品林進展情況,並接受原告及社會監督。原告有權隨時到現場檢查營造、撫育管護生態公益林或重點區位內的集體商品林情況。

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12.5萬元、差旅費5萬、調查費5萬元。本案案件受理費29200元,由被告負擔。

八、原、被告同意本案調解書由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福州中院於2017年6月6日將調解協議、民事起訴狀在福州中院公告欄、福州法院網上進行了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滿後未收到任何意見或建議。

福州中院認為,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福州中院予以確認。

案例評析

原告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與被告福州創世紀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環境侵權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系由環境保護公益組織作為原告提起,是福州市首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立案後,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相關訴訟程序材料進行送達。並於2017年5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上,雙方當事人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有很強的調解意願。庭後,經法院組織,雙方就生態修復內容、如何補種復綠、驗收回執等達成了調解協議。

之所以能成功調解,主要基於如下方面:1.庭前作了很多準備工作。因為本案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審理極為謹慎。在5月初,就組織雙方當事人參加庭前會議,主要對案件的事實交換證據,並組織前期的調解。當時原、被告對部分條款已經達成初步意見。此次經過法院釋法明理及說教,當事人遂在原有分歧中,達成共識。2.生態修復性司法理唸的貫徹。原告作為公益組織,為維護公益,作了很多的努力。法院通過長期的生態環境審判實踐,認真貫徹落實破壞—恢復的生態修復司法制度,將公益訴訟與修復性司法有益結合,達到了說教作用,也為案件能順利解決提供理念。3.被告的環保意識提升。被告逐步認識到自身違法擴建養殖場對林地造成的破壞,其對當前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性及我市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有進一步瞭解。被告也當庭表示,從保護公共利益,維護生態環境角度出發,願意對破壞行為進行補救,修復受損的環境。4.各行政執法管理部門協調作用明顯。市法院歷來重視與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訴調對接,認真開展無縫銜接工作。本案中,市檢察院、市林業局、連江林業局作為支持起訴人,不但提供了專業的意見,也在協調處理本案的過程中,曾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為此次達成最終的調解協議奠定基礎,發揮作用。

福州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案例一、二

案例二

被告人石某弟汙染環境罪案

案情介紹

2017年10月初,被告人石某弟向嚴某瓊承租了羅源縣松山鎮泥田村明珠山莊對面的場地。在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石某弟先在羅源城關貼出“收購廢舊電動自行車鉛酸蓄電池”的小廣告,對外回收廢舊電動車電池,同時聘請工人,並向工人提供斧頭、手套、面罩等工具,用以拆解、處置廢舊電動車電瓶。經查,這些廢舊電瓶為廢棄的鉛蓄電池,已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屬危險廢物(廢物類別HW49)。經福建省計量科學研究院證書編號:(MLY) C1/16-91947檢定證書檢定這些危險廢物總重量約57.30噸。

裁判結果

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弟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鑑於被告人石某弟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量刑情節,對被告人石某弟從輕處罰。根據福鼎市司法局社區矯正部門的調查評估,被告人石某弟具備社區矯正監管幫教條件,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石某弟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的情節。被告人石某弟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達57.30噸,其行為屬於嚴重汙染環境,對現場扣押的廢舊電池及拆解物,屬於危險廢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規定,應當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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