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益性資產違規舉債,來賓、賀州相關負責人被問責

7月17日,財政部公佈了來賓市、賀州違法違規舉債問題的整改和處理結果。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央巡視有關要求,根據有關方面反映的線索,財政部駐廣西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廣西來賓市和賀州市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進行了核查確認。

來賓市違法違規舉債情況:

2016年10月,來賓市人民政府印發《來賓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西來賓市交通投資有限公司與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展融資租賃項目的批覆》,一是同意將該市豐潤路、鳳翔路等市政道路、防洪堤等50項公益性資產無償劃入廣西來賓市交通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賓交投公司),虛增來賓交投公司固定資產規模;

二是同意以來賓交投公司名下鳳翔路等市政道路、防洪堤等50項公益性資產作為租賃物,採用售後回租形式與國銀租賃開展融資租賃項目;

三是授權來賓市工業區管委會與來賓交投公司簽署《政府購買服務協議》,採購期12年,採購金額合計31.524億元,要求市財政局負責將採購資金納入本級政府同期年度財政預算和政府購買服務採購預算管理;

四是同意將《政府購買協議》項下的採購資金用於歸還融資租賃項下的租金。

2017年3月,來賓交投公司與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協議,通過售後回租方式以上述沒有收益的市政道路、防洪堤等公益性資產融資15億元,並將《政府購買服務協議》項下的應收賬款等所有權益質押給國銀租賃,以購買服務採購款作為租金還款來源。所得資金用於投入新型城鎮化基金。

賀州市違法違規舉債情況:

2016年10月,賀州市人民政府印發《賀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與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展融資租賃項目的批覆》,一是同意將該市鞍山西路等市政道路、排洪河橋等79項公益性資產無償劃入廣西賀州市靈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靈賀投資公司),虛增靈賀投資公司固定資產規模;

二是同意以靈賀投資公司名下鞍山西路等市政道路、排洪河橋等79項公益性資產作為租賃物,採用售後回租形式與國銀租賃合作開展融資租賃項目;

三是授權賀州市市政管理局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代表市政府與靈賀投資公司簽署《政府購買服務協議》,採購期限12年,採購金額合計23.5億元,要求市財政局負責將採購資金納入本級政府同期年度財政預算和政府購買服務採購預算管理;

四是同意將《政府購買服務協議》項下的應收賬款等所有權益質押給國銀租賃,將《政府購買服務協議》項下的採購資金用於歸還融資租賃項下的租金。

2017年3月,靈賀投資公司與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協議,通過售後回租方式以上述沒有收益的市政道路、排洪河橋等公益性資產融資13億元,並將《政府購買服務協議》項下的應收賬款等所有權益質押給國銀租賃,以購買服務採購款作為租金還款來源。

對於經核查確認的上述違法違規舉債行為,廣西自治區高度重視,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專門作出批示,責成來賓市、賀州市立即整改存在的問題,要求自治區監察委根據核查結果指導來賓、賀州市做好整改工作。

最新整改情況顯示,來賓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經協商有關方面後按程序撤回相關函件,將已到賬的7億元資金退回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相關手續已辦理完畢。

賀州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經協商有關方面後收回相關函件等材料,並終止融資租賃業務,廢除原簽訂的相關合同,賀州靈賀投資公司將融資租賃業務已到賬的6億元租賃本金全部退回。

相關責任人被問責處理

來賓市:

1.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時任來賓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常務副市長餘某給予通報問責。

2.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時任來賓市國資委副主任李某給予記過處分。

3.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時任來賓市財政局黨組成員、總會計師韋某給予記過處分。

4.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時任廣西來賓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賓工投集團)董事長韋某給予記過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來賓工投集團副總經理黃某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5.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時任來賓交投公司董事長卓某給予撤職處分。

6.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時任來賓市工業區管委會主任江某給予誡勉。

同時,來賓市人民政府向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書面檢查,來賓市國資委、財政局、來賓交投公司以及來賓工投集團向來賓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檢查。

賀州市:

1.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時任賀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陳某給予通報問責。

2.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時任賀州市國資委副主任梁某給予記過處分。

3.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時任賀州市財政局副局長張某給予記過處分。

4.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時任賀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賀州城投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何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並在司法程序終結後開除公職;對負直接責任的時任賀州城投公司副總經理、賀州靈賀公司董事長謝某給予降級處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的時任賀州城投公司副總經理常某給予誡勉。

5.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時任賀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長黃某給予誡勉。

同時,賀州市人民政府向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書面檢查,賀州市國資委、財政局以及賀州城投公司向賀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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