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千年前的秦朝竹簡上所寫的刑事案件,詳盡程度可與現代媲美

兩千年前的秦朝竹簡上所寫的刑事案件,詳盡程度可與現代媲美

1975年12月,考古學者在今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發掘出土了大量秦代竹簡,這批竹簡被稱為睡虎地秦墓竹簡。睡虎地秦簡的發現是我國文物考古工作中的首例,對於整個考古工作和歷史研究都具有重要意義。這些竹簡經整理後共計1155支(另有殘片80支),竹簡涵蓋的時間範圍大致在秦統一前後,主要內容包括行政文書、法律制度、吉凶占卜等,為研究當時秦帝國的社會各方面狀況提供了翔實的資料。《封診式》為其中的一章,共計98支,發現於墓主頭部右側,主要記錄了當時對於官吏審理案件的要求和一些治獄案例,反映了秦統一天下前後法律案例的文書程式和司法程序,更體現了秦朝的法律精神

一、兩千年前的自殺事件

《封診式》共二十五篇,前兩篇是治獄和訊獄的條例,即官吏審理案件的規章守則,後二十三篇是根據實際案例改編的文書程式。其中《經死》一篇的文書中,就記錄了這樣一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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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書:某裡的裡典甲來告說本里的一名士伍丙,被發現吊死在自己家中,原因不明。官府立即命令令史前往調查。令史在調查現場後的上報文書中寫道,自己帶著一名牢隸臣(隸臣為當時的奴隸)跟隨死者丙的妻子女兒一同到丙的家中進行檢驗。到達現場後發現丙的屍體懸掛在家裡東邊臥室北牆的房椽上,屍體面朝南方,頸部套有拇指粗的麻繩,繩套的結系在頸後,繩索另一端繞房椽兩週後打結,打結後還留有二尺長的繩頭。屍體頭頂距房椽二尺的距離,腳離地面有二寸,頭部和背部都貼近牆面,舌頭吐出與嘴唇齊,兩隻腳上沾滿了流出的屎尿。

將繩索解開時,屍體的口鼻處有氣排出,像人在嘆息的樣子。繩索與屍體接觸的地方留有淤血的痕跡,淤血痕跡不到一圈,只差頸後兩寸。屍體其他部位經檢查後沒有發現有類似兵刃、木棒和繩索的痕跡。房椽粗一圍,長三尺,西邊距地面土臺二尺,推測站在土臺上面就可以系掛繩索。房間地面堅硬,無法查勘他人的痕跡。繩索整個長一丈。屍體身上穿著絡制的短衣和裙,光著腳。現場勘驗完畢後即讓裡典甲和丙的女兒將丙的屍體運往縣廷。

令史的文書至此記錄了現場實地勘驗的過程及檢查結果,但文書中的內容並沒有就此完結,文書的後一部分記錄了本次勘驗的經驗總結及方法,推測應是為後人提供範例:

勘驗時必須先仔細觀察周圍痕跡,應該獨自到達屍體所在地,立即查看繫繩索處,如有繩套的痕跡就接著查看死者舌頭是否吐出,測量頭部距繫繩索處及腳部距地面各有多遠,是否有屎尿流出的現象。再解開繩索,看死者口鼻處是否有氣嘆出,並查看繩索痕跡淤血的情況。還要看死者的頭部是否能從繩套中脫出,如能脫出,再脫下衣服檢查屍體全身。如果屍體舌頭沒有吐出,口鼻處也沒有嘆氣的樣子,套繩索處沒有淤血,並且頭部無法從繩套中脫出,就不能確定死者是自縊而死。但若是死去太久,死者口鼻處也不會有嘆氣的現象出現。凡是自殺的人一定是有原因的,要詢問與他同居的人是否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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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死》篇記錄至此完結,整個案子雖然沒有記錄到最後的結案陳詞,但從記載的現場情況和推理中我們可以看出死者的情況與自縊者的狀況是相吻合的。例如,舌頭吐出與唇齊,解開繩索時口鼻處有氣呼出,繩套與接觸皮膚的淤血痕跡相符等等。死者丙應屬自縊無疑,但為何自殺則有待調查,文書最後雖沒有記錄調查詢問相關人員的情況,但已經指明瞭要詢問同居人的調查方向了。從這件案例我們可以看出,當時無論是司法文書上報體系,還是刑偵勘驗程序,都已經達到極其完備的程度了。

二、兩千年前的入室盜竊案

另有《穴盜》一篇在此同敘。

爰書:某裡的士伍乙來報告說,我昨夜將一件裾衣放在自己居室的側房內,關好門後就和妻子丙在正房中睡下了,今天早上起來開門取衣的時候,發現有人已在側房挖了一個洞,裾衣丟失不見了,現在不知道挖洞盜竊的人是誰,也不知道共有幾人,但沒有丟失其他東西,前來官府報告。隨後官府即命令令史前往調查。令史在調查現場後的上報文書中寫道,本人帶著牢隸臣跟隨乙和裡典丁去查看乙的側房。側房在正房東邊,與正房相連,朝南處有門,房後有小堂,牆中央有新挖的洞,洞與房中連通。洞下面與小堂地面平齊,洞上高二尺三寸,下寬二尺五寸,上面看起來像豬洞的形狀。

根據現場痕跡,判斷用來挖洞的工具應是寬刃的鑿,鑿的痕跡寬二(此處有缺字,疑為“二”)又三分之二寸。挖出的土堆在小堂上,散佈的土都對著洞,盜賊是由這裡破牆而入的。從房中和洞裡外堆的土上,觀察出有人膝部和手部的印痕各六處,外面土上有四處秦綦履(當時的一種鞋)的印痕,長一尺二寸。鞋印前部花紋密,長有四寸,中部花紋較稀,長有五寸,跟部花紋密,長有三寸,從鞋印判斷像是舊鞋。房間北面有牆,牆高七尺,牆的北面是街巷。北牆距小堂北部邊緣有一丈的距離,東牆距房五步處有個小的新缺口,缺口從內朝外的方向,像是人腳越牆的痕跡,但都無法測量出長寬。小堂和牆外的地面堅硬,不能查勘到人留下的痕跡,也不知道盜賊的數目和蹤跡。

房中有竹床,床在房間東北部,床東面、北面各距牆四尺,床高一尺。乙說,裾衣是放在床中間的。在詢問乙、丙時,兩人都說乙是在本年二月做的這件衣服,用料五十尺,用帛做的裡子,裝了五斤綿絮,再用五尺繆繒鑲邊,不知道盜賊是何人,也不知道盜竊發生的時間,且沒有懷疑的對象。當詢問丁和乙的鄰居時說,曾見到乙有一件綿裾衣,用繆繒鑲邊,不知道衣裡子是什麼材料做的,也不知道丟失時的情況。現在只能根據這些情況來大概估計衣服的價值。

兩千年前的秦朝竹簡上所寫的刑事案件,詳盡程度可與現代媲美

《穴盜》篇只記錄了現場勘查的過程和結果,但當時官吏對於現場勘查記錄之完備程度讓人驚歎。在整個勘查的過程中還包含了許多推理的過程,例如,調查人員根據洞穴的形狀及邊緣痕跡判斷出挖洞的工具及大小,又從現場留下的鞋印花紋的疏密推理出鞋的新舊程度。這些都是現代專業的痕跡學的內容,但在兩千多年前就已被古人運用於刑偵手段之中了。

三、秦朝的刑偵程序及手段

即查封,是勘驗,是司法程式,從“封診式”的題名便可窺出秦朝司法程序之一斑,案件發生後,首先要查封案發現場,其次要對現場進行調查勘驗,最後要以文書的形式上報調查結果

就上述兩則案例來說,已經可以看出當時刑偵的一般程序了。

首先,有報案人去官府報案,官吏在聽取報案人的說辭後即大致瞭解了案情的基本內容,隨後立即派遣相關人員(令史)趕赴案發現場進行勘查。

此時就要提到上文所說的,即查封案發現場,禁止無關人員的出入,可見當時就已經具有保護現場的概念了。

兩千年前的秦朝竹簡上所寫的刑事案件,詳盡程度可與現代媲美

其次,由官府派出的官吏則要進入現場實地勘查,捕捉一切犯罪痕跡,蒐集線索。這就是緊隨其後的

的環節。現場勘驗是刑偵手段的主要體現,包括多個方面,如現場遺留的犯罪痕跡的判斷。上述兩則案例中都特別提出由於案發現場地面堅硬所以未能檢驗出相關的遺留痕跡,顯然檢驗犯罪痕跡已經成為當時刑偵程序中的一個重要手段了。另外還有現場遺留物品的檢查,這在秦簡記錄的另一則案件《不知何人刺女子婢最裡中》是有體現的,當時負責的官吏在現場搜檢到一枚“繒券”,就是犯罪嫌疑人故意留在現場的。此外還有作案工具的調查及推理,上述案件中的作案工具一為繩索,一為鑿子,均被仔細調查檢驗,或是依據現場痕跡進行觀察推理。

屍體的檢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經死》篇中記錄對於被害者屍體的勘驗,先是保持其死時的現場環境,對整個環境進行了檢查和勘測,接下來將屍體從繩索上解下進行全身檢查,最後再將屍體運回縣廷以備進一步檢查。每一個步驟的進行都有條不紊且合情合理。在現場勘驗完成後,再對證人或周邊的相關人員進行詢問以蒐集線索。

上述環節完成後,執法官吏會將整個勘驗過程和蒐集的線索寫成文書,上報給上級官員決策下一步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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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整個程序也可以概括為四步:

第一,初步瞭解案情經過;第二,現場勘驗收集線索;第三,彙總案情推理分析;第四,確定下一步偵查方向。整個刑偵過程自成一套非常完備的系統,甚至與現代刑偵體系都非常接近了。

秦簡的出土讓我們不得不感嘆兩千年前古人的刑偵手段已經達到了如此專業化、系統化的程度,甚至與兩千年後的今天相比都毫不遜色。而從秦朝的刑偵手段中,我們也可以感受到秦朝公平公正的律法精神,越過千年的時光在如今依舊散發著它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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