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私募機構因適當性管理不當被處理

6私募机构因适当性管理不当被处理

6私募机构因适当性管理不当被处理

來源:PE實務(ID:ghliunaijin)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應做到何種程度,這些案例在標準、尺度上能給我們一些借鑑、啟示。

筆者感覺,隨著資管新規及配套政策的出臺,合規與內控要求越來越高,監管趨勢可能是更深入、細緻。相應的,管理人不得不更加重視來自監管部門的行政責任風險。

未來,我們還會逐漸梳理、公佈一些民事案例。您會看到,與行政責任風險同步產生的,還有大量的民事責任風險以後的風險管理應該是多層次、全流程、常態化的了。

這些案例中,以下行為均被定性為違規或不規範,並給予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

1.未按規定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


2.未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3.未要求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4.未經特定對象確認程序,在公司網站發佈“元昇火帝對沖私募基金開放日申購指引”、“元昇龍師對沖私募基金即日起進入募集期”、“元昇火帝私募基金最新淨值公告”等信息。


5.在自行銷售元昇火帝對沖私募基金過程中,未採取問卷調查等必要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6.未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元昇火帝對沖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

6私募机构因适当性管理不当被处理
6私募机构因适当性管理不当被处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7〕12號

當事人:廣東盈隆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盈隆匯),住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中路3號4004室—585。

何紹成,男,1953年8月出生,時任廣東盈隆匯執行董事、總經理,住址:廣州市海珠區。

餘毅,男,1962年8月出生,時任廣東盈隆匯副總經理,住址:廣州市天河區。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廣東盈隆匯涉嫌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廣東盈隆匯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截至調查日(2017年2月21日),廣東盈隆匯管理的廣東盈之匯貳號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廣州盈笙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廣東盈之匯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3只基金)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

廣東盈隆匯官網公開發布3只基金的產品認購流程、投資項目詳細介紹、產品說明等信息,不特定投資者可登陸該公司網站瀏覽上述宣傳推介信息。

三、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並承諾最低收益

廣東盈隆匯通過與3只基金的投資者簽訂《基金回購協議》的方式,變相向投資者作出保本承諾。廣東盈隆匯在3只基金的《合夥協議》中,根據投資者出資金額大小約定不同檔次的預期年化收益率。

四、未落實投資者風險評估要求

廣東盈隆匯自行銷售部分基金時,未按規定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

上述違規事實,有相關合夥協議、銀行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與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廣東盈隆匯上述違規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構成《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違規行為。

廣東盈隆匯提出如下申辯意見:第一,廣東盈隆匯主觀上按照相關規定,積極開展基金產品的備案工作。只是由於一些客觀原因,

以及3只基金均已全額兌付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的緣故,才導致未能成功辦結相關產品的備案手續,希望對該事項免責免罰。第二,廣東盈隆匯執行董事、總經理何紹成同時兼任了廣東盈隆匯母公司的董事長,平常主要負責整個集團公司重點業務板塊的拓展和推動等工作,並未具體參與處理廣東盈隆匯的日常經營事務和基金管理工作,希望免除對何紹成的行政處罰。

經複核,我局認為廣東盈隆匯的上述申辯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廣東盈隆匯3只基金未成功辦理備案手續,主要是由於該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這些原因包括:廣東盈隆匯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時,提交的備案材料中,基金成立日期與營業執照上的日期不一致、未提供有投資者簽章且有簽署日期的基金風險揭示書、未提供全體合夥人簽字和簽署日期的合夥協議、未提供有簽署日期的託管協議,以及作為3只基金產品的合夥企業未在工商局完成有關變更手續等等。第二,何紹成作為廣東盈隆匯執行董事、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參與了3只基金的立項預審會,並在相關《合夥協議》、《基金回購協議》上簽名,是對廣東盈隆匯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因此,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我局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廣東盈隆匯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二、對何紹成、餘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7年8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7〕9號

當事人:廣東中大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大創業),住所:廣州市海珠區濱江東路550號。

鄭貴輝,男,1973年12月出生,時任中大創業總裁,住址:廣州市海珠區。

耿雪輝,男,1978年10月出生,時任中大創業執行董事,住址:廣州市白雲區。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大創業涉嫌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大創業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截至立案調查日(2016年11月30日,下同),中大創業管理的廣州萌芽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萌芽投資基金)和廣州中創崔毅天使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中創崔毅基金)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

中大創業向17名非合格投資者銷售萌芽投資基金,向2名非合格投資者銷售中創崔毅基金。

三、未落實投資者風險評估要求

中大創業自行銷售萌芽投資基金和中創崔毅基金過程中,未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也未要求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對中大創業上述違規事實,時任中大創業總裁鄭貴輝、執行總裁耿雪輝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違規事實,有登記備案材料、合夥協議、銀行流水、情況說明與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中大創業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構成《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違規行為。

當事人在陳述、申辯意見中提出,總裁鄭貴輝僅參與基金的規模、投資方向等大方向決策,具體細節和各項具體事務由耿雪輝執行,請求我局對鄭貴輝免除處罰。經複核,我局認為,中大創業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在產品備案、資金募集、投資者風險評估等方面工作主要由公司執行總裁耿雪輝負責,而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由鄭貴輝負責。故鄭貴輝等提出的理由不足以免除其行政責任。

一、責令中大創業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二、對鄭貴輝、耿雪輝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萬元罰款。

2017年7月12日

關於對河南元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河南元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未經特定對象確認程序,在公司網站發佈“元昇火帝對沖私募基金開放日申購指引”、“元昇龍師對沖私募基金即日起進入募集期”、“元昇火帝私募基金最新淨值公告”等信息;在自行銷售元昇火帝對沖私募基金過程中,未採取問卷調查等必要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元昇火帝對沖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第105號令,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現責令你公司於2017年7月20日前改正,並於整改完畢後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南證監局

2017年6月28日

關於對湖南湘商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7]18號

湖南湘商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在2017年私募基金專項檢查工作中,我局發現你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存在以下問題:

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

1.你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湖南湘商新生飛翔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實際有7名投資者,其中3名投資者的投資金額低於100萬元。

2.你公司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3.你公司未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對所發基金產品進行評級。

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不規範

你公司所發私募基金產品雖約定不進行託管,但基金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糾紛解決機制。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於2017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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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私募机构因适当性管理不当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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