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瑕疵交房也違約 逾期責任可減輕

「以案说法」瑕疵交房也违约 逾期责任可减轻

案情回放

孫某與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孫某購買房產公司開發的房屋,合同價款467210元;合同約定房產公司應於2014年12月30日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孫某,如逾期交房,房產公司應按已付房款的日萬分之一承擔違約金;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個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方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又不退房的,自買受人應取得權屬證書之日起,出賣人按照已按房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一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後,孫某依約支付全部購房款。

房產公司於2015年1月8日向孫某交付房屋,2016年7月28日取得竣工驗收備案文件,2016年11月25日開發商可以辦理涉案房屋於產權證書。因逾期交房、逾期辦證,孫某提起訴訟。

孫某主張

由房產公司承擔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合同標準計算至2015年4月1日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承擔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合同標準計算至2017年1月5日的逾期辦證違約金。

房產公司抗辨

該房屋在2015年1月8日已經交孫某收房,此後的違約金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標準的30%計算。

「以案说法」瑕疵交房也违约 逾期责任可减轻

法院觀點

原告與房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按約履行義務。孫某依約交付了購房款,房產公司理應按約履行交房及協助辦證義務。對於孫某要求房產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規定,銷售的商品房需取得竣工驗收備案文件方才符合交付條件。

本案中,雙方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14年12月30日,房產公司未能按約交付,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房產公司於2015年1月8日向孫某實際交付房屋,鑑於孫某實際取得了房屋的佔有使用權,綜合本案實際情況,確定房產公司就房屋實際交付日至2016年7月28日符合交付條件期間的違約金按約定金額的30%進行負擔,實際交付之前的違約金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經計算,房產公司應當承擔的逾期交房違約金為8353.7148元,故對孫某要求房產公司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8353.7148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對於孫某要求房產公司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根據合同約定,房產公司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方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本案中,涉案商品房符合交付條件的時間為2016年7月28日,房產公司理應於2016年10月27日前履行備案義務,協助孫某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原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向孫某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截至房屋符合辦證條件的時點即2016年11月25日,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逾期辦證違約金為1354.909元,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瑕疵交房也违约 逾期责任可减轻

法院判決

房產公司應向孫某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8353.7148元;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1354.909元。

法官評析

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逾期交房和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目的是在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辦證時,賠償業主的實際損失;當發生逾期交房的違約情形時,業主根據合同約定起訴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實踐中,開發商在約定交付條件尚未成就時實際交房,業主裝修入住,已享有佔有、使用的收益,未造成較大的實際損失,對這種瑕疵交房,可酌情減輕違約責任,這一方面維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對業主的實際損失給予一定補償,另一方面也減輕開發商的負擔,保障企業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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