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遞」非機動車與汽車相撞 汽車車主能否要求非機動車車主賠償?

「案例速递」非机动车与汽车相撞 汽车车主能否要求非机动车车主赔偿?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相撞的事故中,因機動車應負有更高的避險義務,機動車方的損失無權向非機動車方主張賠償。日前,吳江法院就駁回了機動車一方要求電瓶車主賠償車損的訴訟請求。

2017年1月,張某駕駛小汽車與駕駛電瓶車的王某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對事故負同等責任。因張某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王某在治療結束後便於2017年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和張某賠償相關費用,法院最終判決張某和保險公司共賠償王某46000餘元。

上述賠償義務履行完畢後,張某在2018年3月份起訴至法院,稱其因此次交通事故發生修車費用13900元、臨時號牌工本費5元、牌證費100元、車輛停運費25283.9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40288.9元,要求王某按40%的責任比例賠償。

庭審中,王某認為其駕駛的是非機動車,張某駕駛機動車,其不同意賠償張某的財產損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交通事故中非機動車方存在過錯的,僅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而非由非機動車方向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方並不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主體。

另外,機動車方控制交通事故危險的能力以及對他人的危險性均遠高於非機動車和行人,應負有更高的避險義務,依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機動車方對非機動車方或行人的賠償請求不應支持。張某作為肇事的機動車一方,不具有向非機動車方王某請求賠償財產性損失的權利,遂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基於公平原則對交通事故中弱勢一方的保護,是指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只有在有充分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比如“碰瓷”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