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在法律上是怎麼定性的?

行知天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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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過程中,強拆分為合法強拆和違法強拆。合法的強拆只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違法的強拆卻有“千奇百怪”的表現形式。

1、合法強拆

國有土地上的合法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國有土地上強拆的前提條件有三:第一,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第二,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又不搬遷;第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集體土地上的合法強拆。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集體土地上強拆的前提條件有三:第一,作出責令交地決定;第二,拒不交地;第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違法強拆

違法強拆最顯著的特點就是“不告知”“沒程序”,最常見的表現形式就是“不籤協議就拆房”。而且違法強拆常常伴隨著“車輪戰”、“疲勞戰”、“半夜拖住拆遷戶談拆遷”、言語不文明、威脅甚至限制個別被拆遷人人身自由、禁止其上廁所、發生肢體衝突等逼遷手段。

違法強拆和暴力逼遷不僅是“違法”更是“犯罪”!暴力毆打被拆遷人,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未經被拆遷人同意且未經法院強制執行強拆房屋,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闖入被拆遷人住宅,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跟蹤、騷擾、威脅被拆遷人,涉嫌尋釁滋事罪,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綜上,拆遷方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徑行拆除合法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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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通常所說的強拆指的是拆遷方在與被拆遷方就拆遷補償安置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采取暴力手段將房屋拆除,這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在房屋被強拆後,被拆遷方可以針對此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該強拆行為違法,之後申請國家賠償。

但是在此要注意,有一種情形下的強拆時合法的,那就是在雙方就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沒有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評估機構評結果等,針對被徵收人如何補償、安置以及限期搬遷 問題作出行政決定(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既不提起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在補償規定的期限內又未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這種情形下的強拆就是合法的!

因此針對政府的違法強拆或者徵收補償決定不滿意,就要儘快走法律程序,以免貽誤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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