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沒結成,錢也沒了,咋整?

婚沒結成,錢也沒了,咋整?

今天來和大家聊聊一個有意思的話題:彩禮

彩禮一詞起源於古代結婚六禮程序之一,又稱聘禮,聘財,尤其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財物來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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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現代社會,給付彩禮的風俗卻逐漸演變成一種陋俗,且不說現實生活中存在騙取彩禮後玩失蹤的現象,彩禮攀比也是一個大問題,彩禮標準從十幾年前的“三金三響一冒煙”,變成現在的“一動不動、萬紫千紅”,很多男青年已經開始畏懼結婚。如果順利締結了姻緣還好,萬一婚事告吹,這筆損失可不是人人都能負擔得起的。

婚姻是建立在愛情基礎之上的,而不是金錢。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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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2015年3月,鄭先生和張小姐經媒人介紹相識。2015年10月4日,雙方訂婚,此後,鄭先生先後向張小姐給付了“見面禮”“婚後買房押金”以及按照當地習俗給女方的酒席錢等各種名目的費用,有證據證明的共計有22萬元

2016年10月2日,雙方舉行婚禮儀式,在各自家中辦了酒席。婚禮過後,兩人開始在一起生活,但沒有領取結婚證。在這期間,雙方產生矛盾,沒過幾天張小姐就回孃家了,鄭先生怎麼勸,她也不肯回來。

鄭先生想要人回來是不可能了,但訂婚後給的那些彩禮錢也不是個小數目,可不能就這麼算了。在這個問題上,兩人達不成一致意見,鄭先生只好告到了法院。

最終法院判決:張小姐返還鄭先生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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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例中,法院為什麼認定彩禮需要返還呢?

這是因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在三種情形下,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當支持。

婚沒結成,錢也沒了,咋整?

本案鄭先生、張小姐只是辦理了婚禮儀式,沒有去民政局登記結婚,男方就是以此為由請求返還彩禮。

即使法律對此有規定,我們也要注意,婚姻不是兒戲,彩禮也買不來感情。

雙方要相互珍惜,共同經營好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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