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難分 男子一個模糊筆跡引發賣房糾紛

因為一個字出問題!“日”“月”難分,引發賣房糾紛。賣房人說三月內搬走,中介則說三日內搬走,律師:按“約定不明”處理。

手寫漢字時,“日”字和“月”字的字形和筆順都很相似,如果寫得潦草一點,兩個字就比較容易混淆了。這不,鄭州市民孫先生前段時間通過中介賣房,孫先生說,他和中介之前約定了在收到房款後三月之內搬走,但是中介現在要求他三日之內就要搬走,出現這麼大的分歧,雙方就找到當初的合同查看,可是合同上寫的這個字,它既像“日”字,又像“月”字兒,這事兒可咋辦呢?

“日”“月”難分 男子一個模糊筆跡引發賣房糾紛

雙方籤的合同

賣房人

明明說好是三月,莫名其妙變三日

孫先生住在鄭州市汝河路上的啟福花園小區,在2017年,因為他和愛人的工作都調到了鄭東新區,孫先生就想把現在的房子賣掉,然後到鄭東新區再買一套。2017年10月份,他將房子委託給一家中介公司對外出售。

“我現在只有這一套房子,只能等這個房子賣了,收到了錢之後,才能再去買一套,所以肯定需要一個緩衝時間。”孫先生說,在把房子交給中介之前,他就跟中介公司的業務員申先生明確表示過,自己要求在收到房款後三個月再搬出去,對方對此也是明確接受的。

2017年底,中介公司找到了買家,三方也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孫先生說,因為之前就和中介有約定,所以在籤合同當天,他也沒有單獨再提要多住三個月的事兒。合同內容是由中介公司的一位齊經理手寫的,齊經理寫過之後,他也看了一遍,“我掃了一眼,看到上面寫的是‘收到全額房款後叄月內’交房,和我要求的也一致”。

到了2018年6月初,買家將全部200多萬元的購房款付清後,孫先生突然接到了中介打來的電話。“他說人家的房款已經全部付清了,你們這幾天就搬家吧,我當時就蒙了,之前不是說好是三個月嗎?他卻說合同裡寫的是三天,不是三個月。”孫先生說,他趕緊找到當初籤的合同,注意到合同裡“叄”後面的字比較潦草,既像是日,又像是月。

“我的房子住了很多年,家裡有各種生活物品都需要整理,三天搬走不管是於情於理,都是站不住腳的。”而更讓孫先生感到氣憤的是,是合同中還有一條約定:“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條件將該房屋交付乙方,逾期交付則以總房價款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這就是說,如果按照三日交房計算的話,我超過一天就是一千多塊錢(違約金)。”孫先生認為自己落入了中介公司的套路,此前他也曾去中介公司質問,但對方堅稱寫的就是三日。

“日”“月”難分 男子一個模糊筆跡引發賣房糾紛

中介

事先沒約定“三個月”,寫的就是“日”字

孫先生委託的中介公司,是位於華山路與汝河路交叉口的一家永鴻地產營銷策劃公司,公司的門頭顯示為“房友”。

6月13日下午,該公司的業務員申先生對大河報記者說,合同中的內容是公司老闆寫的,“我們老闆寫的‘日’字和‘月’字確實有點像,但是那個字確實是日,不是月”,而且,“如果真是月的話,也應該會寫成‘三個月’,而不是‘三月’,中間少個‘個’”。

“是三個月還是三天,這跟中介沒任何利益瓜葛,包括逾期後的違約金,也是給買家的,不是給中介的,所以我們真沒必要(欺騙他)。”申先生表示。

記者隨後又聯繫了中介公司的負責人齊經理,齊經理也稱自己在合同裡所寫的確實是“日”。齊經理說,這樣寫日字是自己的習慣,而且在下文中還有一處手寫的日期,自己的日字也是這樣寫的。對於事件的處理,齊經理說,他們願意出面對雙方進行協商,希望能折中解決,但是孫先生態度比較強硬,所以協商也未能進行。

隨後,記者又聯繫了買房的趙先生,趙先生說,自己在買房時沒有問過對方什麼時候搬走,中介也沒有提過,包括合同裡的那一款約定,他之前也沒細看。“我就是在錢交清之後,跟中介說,讓對方儘快騰房子吧,錢已經全部給完了。”

趙先生還表示,自己也不會要求賣家必須在三日內搬走,只要儘快就行,畢竟自己已經開始還貸款了。至於說逾期的違約金,趙先生說,自己“不是摳字眼的人,不會在這個上面掙錢。”

律師

可申請筆跡鑑定或按照“約定不明”處理

雖然三方簽有合同,但因為字體潦草,還是出現了分歧。那麼這樣的情況在法律上應該怎樣處理呢?

與此事件無關的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的於繼春律師認為,出現這樣的爭議時,首先應當由合同的書寫人出面,說明他寫的到底是“日”字還是“月”字。如果書寫人給出了說法,但是當事人不認可的話,還可以去申請筆跡鑑定,由鑑定機構出具意見,看這個字兒到底是“日”還是“月”。如果鑑定機構也無法做出結論的話,那就需要按照“合同約定不明”來處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條款規定,出現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後,一般會按照協議補充、交易習慣、國家或行業標準等來履行。(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丁豐林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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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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