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監察機關的處置職責?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佈實施以來,很多讀者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留言板提出有關問題諮詢,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監察法,回應社會關切,我們摘編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一書中的部分內容,供大家學習參考,敬請關注。

:如何理解監察機關的處置職責?

:監察機關的處置職責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1)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監察委員會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2)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這裡所謂的“問責”,是指監察委員會根據問責的有關規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人員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問責的對象是公職人員中的領導人員,主要是指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於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人員;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人員。(3)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對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4)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監察建議是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的。監察建議不同於一般的工作建議,它具有法律效力,被提出建議的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必須履行監察建議要求其履行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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