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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語: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
——英國政治家 伯克 E
案例
20歲徐某在網吧連續上網36小時後猝死,其父母將網吧告上法院,他們認為該網吧在不具備任何網吧開設條件的情況下違法無照經營,網吧不僅違反了24小時營業規定,且網吧應該有告知和救助的義務,認為網吧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網吧認為網吧工作人員在第一時間趕到了現場參與救治及時撥打120及110,沒有延誤徐某搶救時間,已經盡到了充分注意、積極救治、儘量挽救的責任,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解析
經法院審理認為: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長達36小時不間斷上網,致其身體過度疲勞,最終導致死亡。對死亡後果的發生其自身有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同時指出,雖然網吧通宵營業並不違反規定,但徐某連續上網36小時之久的情況下,網吧工作人員無任何一人對徐某上網時間過長進行人性化提醒,故網吧作為經營主體對徐某猝死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於二原告主張網吧未盡到救助義務的意見,法院認為徐某猝死事發突然,網吧工作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並在急救人員到場搶救後報警,網吧已經對徐某盡到了相應的救助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網吧承擔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法律知識
什麼是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通常來講,一個公民對另一個公民的救助義務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道德上的救助義務;一是法律上的救助義務。道德上的救助義務歸人們的良心管轄,是自願行為,在有能力救助的條件下選擇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會道德的譴責,無強制性義務。
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是有強制力的,如果負有救助義務人沒有積極地履行救助義務應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間、父子之間的救助義務,也可以是先行行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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