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下月起十堰住房取消提取公積金裝修住房

近日從十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 心獲悉,我市已經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部分業務的通知》,一些政策有調整及變化,該《通知》將於8月1日開始執行。

據介紹,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我市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部分業務。

重要通知!下月起十堰住房取消提取公積金裝修住房

具體為:

單位新開戶的提供繳存單位基本信息表、繳存職工明細表;新市民等個人開戶的提供繳存開戶信息表、繳存職工二代身份證;職工辦理轉移合戶時取消轉出單位、轉入單位蓋章。

取消購買商品房、二手房、拆遷安置房、集資房、自建房既提又貸。

取消住房公積金裝修提取、裝修貸款。

繳存職工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不得超過賬戶餘額的70%。

繳存職工為本人或子女、父母異地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購房人應根據購房人的實際情況提供以下任意一項證明:購房所在地戶籍證明、購房所在地工作單位證明、子女就讀學校證明、子女就業單位證明。

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貸款的,必須在簽訂購房協議一年以內辦理。

個人繳存戶、異地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提供一名在十堰市轄區內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無住房貸款(含商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抵(質)押的職工為擔保人,若擔保人需使用公積金或其他原因,可更換擔保人。

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繳存職工和不再繼續繳存的新市民,應及時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時間為6個月,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6個月以上的,方可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6個月後可辦理提取。

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提前部分還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必須遵守所簽訂的《承諾函》,否則將按照《承諾函》的約定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加強與公安、通信、城管、網信等部門聯繫,全面清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有關信息,依法關停發佈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信息的網站和涉嫌違法電話。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依法予以查處。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購房合同、發票、不動產權證書、結婚證等虛假證明材料的組織和個人,要及時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

記者瞭解到,《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部分業務的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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