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部企業落戶惠州最高獎勵500萬元 5年內不得遷離

日前,《惠州市總部企業認定和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根據《辦法》,我市對總部企業的獎勵分為總部企業落戶獎和貢獻獎,將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

據介紹,《辦法》適用於電子信息、石化、裝備製造等先進製造業企業,現代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研發設計、文化創意、服務外包、金融(含基金等合夥制企業)、互聯網服務(含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企業,批發、零售等商貿流通業企業,以及其他符合惠州產業發展方向的總部企業的認定。

總部企業的認定按照自願申請、部門審核、社會公示、政府核准、動態評估的程序進行。原則上,認定和獎勵工作每年開展1次,每年9月30日前報送申請認定材料。

根據《辦法》,對總部企業的獎勵分為總部企業落戶獎和貢獻獎,獎勵資金均按照惠府〔2014〕1號文規定的最高額度為限,即總部企業落戶獎的獎勵數額按該企業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市、縣(區)分成部分的50%計算,綜合型總部每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職能型總部每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總部企業貢獻獎的獎勵數額按照該企業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市、縣(區)分成部分相對前一年度增量的30%計算,綜合型總部每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職能型總部每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辦法》規定,經認定的總部企業自獲得獎勵資金之日起5年內不得遷離我市或減少註冊資本且須依法經營,否則應全額退回獲得的獎勵資金,總部企業資格自行終止,終止後3年內不得申請我市總部企業認定。

彙報全媒體記者:袁 暢、謝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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