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民土地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律师来告诉你

征收农民土地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律师来告诉你

拆迁方征地需要遵循哪些法定程序,看其有没有程序违法的地方。

对于这个法定程序,概括起来有:“两审批、三公告、两听证、两登记”。

“两审批”一个是指集体土地变为国有性质的审批,另一个是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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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是指土地征收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及征收补偿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是指,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征收土地公告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补偿公告是指,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等等。

“两听证”

是指拟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张贴后,被征地农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是否同意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等申请听证。

“两登记”是指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和土地补偿登记。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是指,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进行登记,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土地补偿登记是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征收农民土地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律师来告诉你

其实这有些法定程序是相互贯穿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百姓要明确法律赋予我们应有的权利,及时行使,抓住行政违法的“小辫子”,“打蛇打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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