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中院公布2017年智慧財產權案例

知識產權需要尊重和保護

玉林市中院公佈2017年知識產權案例

今年4月26日是第18個世界知識產權日。近年來,隨著全社會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大力普及,大家對知識產權的陌生感正在逐步下降,發現咱們的衣食住行與“知識產權”息息相關。

據悉,2017年,玉林市中院全年共受理各類知產糾紛案件21件(含2016年舊存6件),現已全部審結。在審結的21件中,商標權侵權糾紛18件,佔受理的知產案件總數的86%,且絕大多數系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侵權類案件。

假冒的“超級飛俠”玩具

奧飛公司是中國內地第一家上市的動漫企業,其申請註冊的第13266557號商標“超級飛俠”,被拍攝成卡通電視連續劇頗受市場歡迎,帶有上述商標標識的玩具產品在玩具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

2016年11月,原告奧飛公司發現被告玉林市奧傑玩具店銷售印有“超級飛俠”商標的玩具產品,遂向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檢舉控告。該局在店內檢查時發現,店內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超音速爭霸”流火光輪四驅車、“超級飛俠”玩具一批。經原告鑑定,全部為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

奧飛公司向玉林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奧傑玩具店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

玉林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奧飛公司是第13266557號“超級飛俠”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奧傑玩具店銷售“超級飛俠”玩具,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受到行政處罰,其行為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法院判決被告玉林市奧傑玩具店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奧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第13266557號“超級飛俠”註冊商標的產品;被告玉林市奧傑玩具店賠償原告奧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

打著“百年週六福”招牌經營惹官司

香港週六福珠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週六福),是一家有名的大型珠寶企業。

香港週六福發現容縣百年週六福珠寶店(以下簡稱容縣珠寶店)未經許可,擅自在所開設的珠寶首飾店的招牌、廣告牌以及包裝袋等處使用和香港週六福註冊商標非常近似的商標。

2016年7月,香港週六福珠寶公司向工商部門舉報,後發現容縣珠寶店仍在使用“百年週六福”商標經營,遂向玉林市中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查明,法院認為香港週六福作為商標權利人,有權向侵害其商標的侵權人主張權利。同時,“週六福”已被多份生效民事判決認定為香港週六福珠寶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其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與“週六福”相比,“百年週六福”雖然多了“百年”二字,但“百年”僅對“週六福”起強調、強化作用,並不能起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應認定其與“週六福”商標相近似。被告銷售的是珠寶首飾等,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商品同類,其未經原告同意,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家的字號在相同、近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對香港週六福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法院遂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7519198號和第16441293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50000元;被告在企業名稱中停止使用“週六福”字樣。

製售假安宮牛黃丸

廖某興、陳某海因涉嫌生產、銷售假安宮牛黃丸被公安機關查處(另案處理)。

因兩人生產、銷售侵犯“同仁堂”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偽造、擅自制造“同仁堂”商標標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仁堂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兩被告廖某興、陳某海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95100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同仁堂集團是第171188號“同仁堂及雙龍圖”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有權為維護第171188號“同仁堂及雙龍圖”商標權利以自己名義提起本案訴訟。

證據顯示,公安扣押在案的“安宮牛黃丸”藥品及標籤使用了“同仁堂及雙龍圖”標識,經比對,該標識與同仁堂公司主張權利的第171188號“同仁堂及雙龍圖”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故兩被告的行為屬於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以及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兩被告通過購買或網上聯繫印刷廠印製“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製藥廠”包裝盒,並印製大量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的商標標識,該行為屬於偽造商標標識,其亦應對此承擔侵權責任。兩被告有著共同的主觀故意,兩人的侵權行為密不可分,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廖某興、陳某海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含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100萬元給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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