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最高法院發布全國法院審理破產案件

「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破产案件

目 錄

2.松暉實業(深圳)有限公司執行轉破產清算案

3.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4.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破產重整案

5.雲南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產重整案

6.北京理工中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7.莊吉集團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產重整案

8.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破產重整案

9.中順汽車控股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10.桂林廣維文華旅遊文化產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破产案件

案例1:浙江南方石化工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產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南方石化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系紹興地區最早一批集化纖、紡織、經貿為一體的民營企業,三家公司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其中南方石化年產值20億餘元,納稅近2億元,曾入選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由於受行業週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響,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現債務危機。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柯橋法院)裁定分別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並通過競爭方式指定聯合管理人。

(二)審理情況

由於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單體規模大、債務規模大,難以通過重整方式招募投資人,但具有完整的生產產能、較高的技術能力,具備產業轉型和招商引資的基礎。據此,本案採取“破產不停產、招商引資”的方案,在破產清算的制度框架內,有效清理企業的債務負擔,阻卻擔保鏈蔓延;後由政府根據地方產業轉型升級需要,以招商引資的方式,引入戰略性買家,實現“產能重整”。

三家企業共接受債權申報54.96億元,裁定確認30.55億元,臨時確認24.41億元。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債權申報18.58億元,裁定確認9.24億元,臨時確認9.34億元。鑑於三家企業存在關聯關係、主要債權人高度重合、資產獨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產不停產”等實際情況,柯橋法院指導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債權人權利的基礎上,積極擴展債權人會議職能,並確定三家企業“合併開會、分別表決”的方案。2017年1月14日,柯橋法院召開南方石化等三家企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高票通過了各項方案。2017年2月23日,柯橋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業破產。

2017年3月10日,破產財產進行網絡司法拍賣,三家企業 550畝土地、26萬平方米廠房及相關石化設備等破產財產以6.88億餘元一次拍賣成交。根據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職工債權獲全額清償,普通債權的清償率達14.74%。破產財產買受人以不低於原工作待遇的方式接受員工,1310餘名員工中1100餘人留任,一線員工全部安置。本案從宣告破產到拍賣成交,僅用時54天;從立案受理到完成財產分配僅用時10個半月。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清算程序中保留有效生產力,維持職工就業,實現區域產業整合和轉型升級的典型案例。審理中,通過運用政府的產業和招商政策,利用閒置土地70餘畝,增加數億投入上馬年產50萬噸FDY差別化纖維項目,並通過託管和委託加工方式,確保“破產不停產”,維持職工就業;資產處置中,通過債權人會議授權管理人將三家企業資產可單獨或合併打包,實現資產快速市場化處置和實質性的重整效果。此外,本案也是通過程序集約,以非實質合併方式審理的關聯企業系列破產清算案件。對於尚未達到法人格高度混同的關聯企業破產案件,採取聯合管理人履職模式,探索對重大程序性事項尤其是債權人會議進行合併,提高審理效率。

案例2:松暉實業(深圳)有限公司執行轉破產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松暉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暉公司”)成立於2002年12月10日,主要經營工程塑料、塑膠模具等生產、批發業務。2015年5月,松暉公司因經營不善、資金鍊斷裂等問題被迫停業,繼而引發1384宗案件經訴訟或仲裁後相繼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安法院)查明,松暉公司名下的財產除銀行存款3483.13元和機器設備拍賣款1620000元外,無可其他供執行的財產,459名員工債權因查封順序在後,拍賣款受償無望,執行程序陷入僵局。2017年2月23日寶安法院徵得申請執行人深圳市寶安區人力資源局同意後,將其所涉松暉公司執行案移送破產審查。2017年4月5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松暉公司破產清算案,松暉公司其他執行案件相應中止,所涉債權債務關係統一納入破產清算程序中處理。

(二)審理情況

深圳中院受理松暉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後,立即在報紙上刊登受理公告並依法指定管理人開展工作。經管理人對松暉公司的資產、負債及經營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審核後發現,松暉公司因欠薪倒閉停業多年,除銀行存款3483.13元和機器設備拍賣款1620000元外,已無可變現資產,而負債規模高達1205.93萬元,嚴重資不抵債。2017年6月28日,深圳中院依法宣告松暉公司破產。按照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1623645.48元,優先支付破產費用685012.59元后,剩餘938632.89元全部用於清償職工債權11347789.79元。2017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終結松暉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執行不能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從而有效化解執行積案、公平保護相關利益方的合法權益、精準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典型案例。由於松暉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債權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激烈,尤其是涉及的459名員工權益,在執行程序中很難平衡。通過充分發揮執行轉破產工作機制,一是及時移送、快速審查、依法審結,直接消化執行積案1384宗,及時讓459名員工的勞動力資源重新迴歸市場,讓閒置的一批機器設備重新投入使用,有效地利用破產程序打通解決了執行難問題的“最後一公里”,實現對所有債權的公平清償,其中職工債權依法得到優先受償;二是通過積極疏導和化解勞資矛盾,避免了職工集體鬧訪、上訪情況的發生,切實有效的保障了職工的權益,維護了社會秩序,充分彰顯了破產製度價值和破產審判的社會責任;三是通過執行與破產的有序銜接,對生病企業進行分類甄別、精準救治、及時清理,梳理出了盤錯結節的社會資源,儘快釋放經濟活力,使執行和破產兩種制度的價值得到最充分、最有效地發揮。

案例3: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鋼鐵)於1997年8月11日登記註冊,主要從事鋼鐵生產、加工和銷售,其股票分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掛牌交易。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重慶鋼鐵合併報表資產總額為364.38億元,負債總額為365.45億元,淨資產為-1.07億元。因連續兩年虧損,重慶鋼鐵股票於2017年4月5日被上交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經債權人申請,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一中法院)於2017年7月3日依法裁定受理重慶鋼鐵重整一案。

(二)審理情況

在法院的監督指導下,管理人以市場化為手段,立足於依託主營業務,優化企業內涵,化解債務危機,提升盈利能力的思路制定了重整計劃草案。該重整計劃通過控股股東全部讓渡所持股份用於引入我國第一支鋼鐵產業結構調整基金作為重組方;針對企業“病因”制定從根本上重塑其產業競爭力的經營方案;處置無效低效資產所得收益用於債務清償、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抵償債務等措施,維護重慶鋼鐵1萬餘名職工、2700餘戶債權人(其中申報債權人1400餘戶)、17萬餘戶中小股東,以及企業自身等多方利益。重整計劃草案最終獲得各表決組的高票通過。

2017年11月20日,重慶一中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12月29日,裁定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據重慶鋼鐵發佈的2017年年度報告顯示,通過成功實施重整計劃,其2017年度獲得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3.2億元,已實現扭虧為盈。

(三)典型意義

重慶鋼鐵重整案是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業債務危機,從根本上實現企業提質增效的典型案例。該案因系目前全國涉及資產及債務規模最大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首例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掛牌交易的“A+H”股上市公司重整、首家鋼鐵行業上市公司重整,而被認為屬於“特別重大且無先例”。該案中,人民法院發揮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找準企業“病因”並“對症下藥”,以市場化方式成功剝離企業低效無效資產,引入產業結構調整基金,利用資本市場配合企業重組,實現了企業治理結構、資產結構、產品結構、工藝流程、管理制度等的全面優化。另外,人民法院在準確把握破產法精神實質的基礎上積極作為,協同創新,促成了重整程序中上交所首次調整資本公積金轉增除權參考價格計算公式、聯交所首次對召開類別股東大會進行豁免、第三方擔保問題成功併案解決,既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又實現了各方利益共贏,為上市公司重整提供了可複製的範例。

案例4: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及其下屬的五家控股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輕紡進出口有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服裝進出口有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機電進出口有限公司、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針織進出口有限公司、無錫新蘇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是江蘇省紡織及外貿行業內有較高影響力的企業,經營範圍主要為自營和代理各種進出口業務及國內貿易。在國際油價大幅下跌的背景下,因代理進口化工業務的委託方涉嫌違法及自身經營管理等原因,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出現總額高達20餘億元的鉅額負債,其中80%以上為金融債務,而六公司經審計總資產僅為6000餘萬元,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審理情況

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分別於2017年1月24日、2017年6月14日裁定受理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其中無錫新蘇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請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南京中院管轄)重整案,並指定同一管理人接管六家公司。管理人對六家公司清理後認為,六家公司存在人員、財務、業務、資產等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據此申請對六家公司進行合併重整。南京中院在全面聽證、審查後於2017年9月29日裁定省紡織進出口公司與五家子公司合併重整。基於六家公司在紡織及外貿行業的影響力及經營前景,管理人通過談判,分別引入江蘇省紡織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等作為戰略投資人,投入股權等優質資產增資近12億元,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並進行資產重組,同時整合省紡織進出口公司與子公司的業務資源,採用“現金清償+以股抵債”的方式清償債權。2017年11月22日,合併重整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組會議經過分組表決,各組均高票或全票通過管理人提交的合併重整計劃草案。經管理人申請,南京中院審查後於2017年12月8日裁定批准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的合併重整計劃;終止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的合併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探索關聯企業實質合併重整、實現企業集團整體脫困重生的典型案例。對分別進入重整程序的母子公司,首先在程序上進行合併審理,在確認關聯企業人格高度混同、資產和負債無法區分或區分成本過高以致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並全面聽取各方意見後,將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併重整。合併重整中,通過合併清理債權債務、整合關聯企業優質資源,同時綜合運用“現金清償+以股抵債”、重整的同時進行資產重組等方式對危困企業進行“綜合診治”,不僅使案件審理效率大為提升,債權人的整體清償利益得到有效維護,還化解了20餘億元的債務危機,有效防範了金融風險,實現了六家企業整體脫困重生,凸顯了破產審判的制度功能與社會價值,為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經驗。

案例5:雲南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雲南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煤化工集團)系雲南省國資委於2005年8月組建成立的省屬大型集團企業,下轄近百家企事業單位,並繫上市公司雲南雲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維股份)的控股股東。2012至2015年煤化工集團經營性虧損合計超過100億元,涉及經營性債權人1000餘家,整個集團公司債務約650億元,雲維股份則面臨終止上市的緊迫情形。如債權人維權行為集中爆發,煤化工集團進入破產清算,集團旗下4.3萬名職工中大多數將被迫離開工作崗位,72億元債券面臨違約,數百億金融債權將損失慘重。

(二)審理情況

2016年,債權人先後分別申請煤化工集團及下屬四家企業(分別為雲維集團、雲維股份、雲南大為、曲靖大為)重整。基於五公司的內部關聯關係和不符合實質性合併條件等客觀情況,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分別受理上述系列案件,並指定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昆明中院)集中管轄。2016年8月23日,昆明中院裁定受理了上述五家企業破產案件,確保了該系列案的統一協調、系統處理和整體推進,提升了破產案件的處理效率,減少了破產費用。

由於煤化工集團五家公司之間存在四級股權關係,債權結構複雜,償債資源分佈不均勻,呈現出“自下而上,債務總額越來越大,償債資源越來越少”的趨勢。為了最大化實現債權人在煤化工集團多家重整主體的整體利益,該系列重整案確定了“自下而上”的重整順序,由子公司先完成重整,保證了下層公司通過償還上層公司內部借款,向上輸送償債資源,解決了債務和償債資源不匹配的問題,奠定了成功實現重整整體目標的基礎。雲維股份及其子公司率先完成重整,確保雲維股份保殼成功,同時通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向雲維集團和煤化工集團提供股票,並通過債務關係、擔保關係實現償債資源的有序輸送,使得兩家公司能夠制定最為合理的重整計劃,絕大部分金融債權能夠獲得100%兜底清償。該系列重整案前後歷時十個月,五公司重整方案均獲得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付諸實際執行,系列重整案件基本圓滿終結。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及“去產能、調結構”背景下,人民法院切實發揮破產審判功能,積極化解產能過剩,保障地方就業穩定,並最終實現困境企業涅磐重生的典型案例。通過重整程序,集團旗下關閉煤礦18家,清理過剩煤炭產能357萬噸/年,分流安置職工14552人,化解債務危機的同時為企業後續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基礎,得到了債權人、債務人、股東、職工的高度肯定和支持。

案例6:北京理工中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北京理工中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中興公司)現系在全國中小企業股轉系統代辦股份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成立於1992年12月1日,註冊資本2.5億餘元。1993年4月,經海南省證券管理辦公室批准,公司定向募集1.2億股在中國證券交易系統(NET系統)上市交易,流通股17 090萬股,股東達1.4萬餘名。截至2017年,公司資產總額979.66萬元,負債總額近億元,已嚴重資不抵債。債權人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申請京中興公司破產重整,該院於2017年9月15日裁定受理。

(二)審理情況

為提高重整成功率,北京一中院採用預重整模式,以聽證形式多次組織相關主體開展談判協商,並在對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價值和挽救可能進行有效識別的基礎上,引導主要債權人與債務人、投資方簽署“預重整工作備忘錄”等文件,就債權調整、經營方案以及重整路徑等主要問題達成初步意向。同時,還通過預先搖號方式選定管理人提前開展工作。

通過有效對接預重整工作成果,加快審理節奏,本案在受理八十餘天便召開債權人會議表決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組100%表決通過(申報債權均為普通債權),出資人組經現場和網絡投票,通過率亦超87%。2017年12月21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破產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根據重整計劃,投資人承諾在受讓京中興公司1萬股後,注入不低於8億元的優質旅遊資產並轉增股份用於償還公司債務,預計債權清償率達69.25%(不含復牌後可能溢價的部分)。

截至2018年2月底,投資人已實際受讓1萬股,並完成對注入資產的審計評估工作,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工作亦進展順利。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在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STAQ系統)和NET系統(以下簡稱“兩網”系統)流通轉讓股票的股份公司破產重整案。1999年9月,上述“兩網”系統停止運行後,“兩網”公司普遍存在經營困難、股份流動性差等問題,但由於存在著可能申請公開發行的政策優勢,因而仍具有一定的重整價值。本案中,京中興公司通過重整引入優質旅遊資產,實現社會資源的重新整合配置,培育了發展新動能,併為公司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時申請公開發行奠定了基礎,也為其他“兩網”公司通過重整重返資本市場提供了借鑑。同時,對拓寬企業投融資渠道,落實北京金融工作會議關於“促進首都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建設,把企業上市作為一個重要增長點來抓”的要求,對於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首都營商環境亦具有積極意義。

此外,本案中北京一中院採用預重整方式,通過對識別機制、重整聽證程序、溝通協調機制的綜合運用,大大提高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充分發揮了預重整的成本優勢和效率優勢,實現了多方利益的共贏。

案例7:莊吉集團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莊吉服裝是溫州地區知名服裝品牌,莊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莊吉集團)、溫州莊吉集團工業園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區公司)、溫州莊吉服裝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銷售公司)、溫州莊吉服裝有限公司服裝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四企業長期經營服裝業務,且服裝業務一直經營良好。但因盲目擴張,投資了並不熟悉的造船行業,2014年受整體經濟下行影響,不但導致投入造船業的鉅額資金血本無歸,更引發了債務人的銀行信用危機。2014年10月9日,除服裝公司外,其餘三家公司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溫州中院)申請破產重整。

(二)審理情況

2015年2月27日,溫州中院裁定受理莊吉集團、園區公司、銷售公司三企業的重整申請,並根據企業關聯程度較高的情況,指定同一管理人。本案中債權人共有41人,申報債權約20億元,確認約18億元。2015年8月20日,管理人請求溫州中院將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延長三個月。2016年1月27日,服裝公司亦進入重整程序。由於四企業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符合合併重整的基礎條件,且合併重整有利於公平清償債務,符合《破產法》的立法宗旨。溫州中院在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四企業合併重整的基礎上,經過該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對管理人提出的實質合併重整申請予以准許。隨後管理人制定整體性的重整計劃草案,並在債權人會議表決的過程中獲得了絕大部分債權人的認可,僅出資人組部分股東不同意。經與持反對意見的股東溝通,其之所以反對主要是對大股東經營決策失誤有怨言,對重整計劃本身並無多大意見。2016年3月17日,溫州中院強制裁定批准該重整計劃草案。在重整計劃草案通過後,溫州中院及時根據《中共溫州市委專題會議紀要》[(2016)9號文件]對重整企業進行信用修復,使得重整企業隔斷歷史不良徵信記錄、恢復正常使用包括基本戶在內的銀行賬戶、正常開展稅務活動、解除法院執行部門的相關執行措施,為重整企業營造了良好的經營環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依法審慎適用重整計劃草案強制批准權、積極協調保障企業重整後正常經營的典型案例。實踐中,一些企業在重整計劃通過後,因相關配套制度的缺失又重新陷入困境。因此,重整是否成功,並不僅僅體現在重整計劃的通過上,雖然重整司法程序在法院裁定批准後終止,但重整後的企業能否迅速恢復生機,還需要在信用修復、適當的稅收優惠等方面予以支持,使其順利恢復生產經營活動,才是完整發揮重整制度價值的關鍵。本案中,在莊吉服裝系列公司重整計劃通過後,溫州中院積極協調,為重整後的莊吉服裝系列公司贏得良好經營環境。此外,法院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批准權,維護了各方主體利益平衡以及整體利益最大化,莊吉服裝系列公司在重整成功後的第一個年度即成為當地第一納稅大戶。

案例8: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安溪茶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溪茶廠)成立於1952年,是我國曆史最為悠久的三大國營茶廠之一,系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觀音集團)全資子公司。鐵觀音集團成立後,投入大量資金用啟動上市計劃並於2012年6月進行IPO預披露,由於國家政策及市場變動等因素,2013年鐵觀音集團終止上市計劃。之後隨著國家宏觀經濟下行、消費環境變化和市場調整等不利因素的影響,尤其是擔保鏈斷裂等因素,鐵觀音集團和安溪茶廠陷入資金和經營困境。2016年1月份,債權人分別申請鐵觀音集團和安溪茶廠重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泉州中院)、安溪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安溪法院)分別受理兩個案件。安溪法院受理後以案件疑難複雜為由將案件移送泉州中院審理。

(二)審理情況

泉州中院受理後,共裁定確認鐵觀音集團債權41家合計約4.78億元、安溪茶廠債權137家合計約3.32億元(其中茶農債權人83名,債權金額合計約776萬元)。管理人採用公開遴選的方式,引入投資人向鐵觀音集團增資2.2億元,持有鐵觀音集團股權76.2%,原股東的股權稀釋為23.8%;鐵觀音集團普通債權清償率7.54%(其中10萬元以下部分清償率30%),比清算條件下的清償率提高三倍;安溪茶廠普通債權清償率16%(其中10萬元以下部分清償率40%),兩案重整計劃草案均獲得高票通過。2016月11月3日,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2017年8月31日重組方投資全部到位,2017年10月31日,泉州中院裁定確認兩案的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破產重整制度促進傳統農業企業轉型升級的典型案例。安溪茶廠、鐵觀音集團等企業共同形成了茶葉種植、生產、研發、銷售的產、供、銷一體化涉農企業。重整成功使“安溪鐵觀音集團”這一著名商號得以保留,帶動茶農、茶配套生產商、茶葉營銷加盟商相關產業發展;且投資方“互聯網+”思維模式、合夥制商業模式、“製茶大師工作室”等創新模式的引入,對傳統農業企業從營銷模式、產品定位、科研創新等方面進行升級轉型,同時化解了金融債權約5.8億元,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此外,本案中,經審計機構和管理人調查,兩家企業在主要財產、交易渠道、賬冊等方面不存在高度混同情形,故未採用實質性合併重整的方式,而是採取分中有合、閤中有分的審理模式對於安溪茶廠和鐵觀音集團兩個關聯企業進行重整。基於兩家企業母子公司的關係,招募同一個投資人作為重整案件的重組方,最大限度整合兩家企業的資源,提高重整的價值,實現債務人和債權人利益最大化。

案例9:中順汽車控股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中順汽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順汽車)成立於2002年,主要業務為輕型客車的製造、銷售。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和市場競爭加劇等因素影響,企業陷入困境。2009年開始停產,訴訟集中爆發,職工大規模上訪。至2017年1月,累計負債27億元,其中拖欠職工工資、社保1440人,普通債權人130餘家,相關執行案件130餘件,嚴重資不抵債。2017年1月13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瀋陽中院)根據債權人申請,裁定受理中順汽車破產重整案件。

(二)審理情況

法院裁定受理後,基於該企業停產時間長、社會穩定壓力突出、協調審批事項複雜等現實情況,法院通過“瀋陽工業企業依法破產(重整)工作小組”會商後決定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在重整工作中,法院牽頭抓總,主導重整程序推進;清算組除管理人基本職責外,側重解決職工安置、維護穩定,協調、審批,產業政策把握等事務。

針對企業的困境成因,在重整計劃草案制定中,一方面立足於化解債務問題,保證公平清償;另一方面著眼於促進企業提質增效,增強盈利能力。在重整投資人引入過程中,採用市場化招募方式,將引入新能源產業作為目標,指導管理人利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佈招募公告,將符合國家政策支持導向並具有技術創新能力作為核心要件,通過嚴格的招募遴選程序,從報名的主體中擇優選定威馬汽車製造溫州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瀋陽思博智能汽車技術有限公司作為重整投資人。威馬汽車作為致力於新能源汽車研發、生產的企業,給中順汽車注入活力,構建綠色出行,智慧出行,實現了中順汽車由傳統汽車製造企業向新能源汽車產業基地的轉型升級。2017年6月30日,債權人會議各組均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2017年7月6日,瀋陽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2018年1月,中順汽車管理人提交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報告。

(三)典型意義

中順汽車重整案是充分發揮政府與法院協調機制的優勢,以常態化工作平臺有針對性指導個案,同步化解困境企業債務和經營問題,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實現振興的典型案例。中順汽車案件審理中,充分利用“瀋陽工業企業依法破產(重整)工作小組”平臺優勢,判斷企業的救治價值和可能性,把握重整產業發展方向,搭建引資平臺,促進項目落地,並在重整計劃執行階段,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快速完成變更、審批事項,在法院依法完成程序推進工作的基礎上,共同實現成功重整,助力老工業基地產業結構調整。

案例10:桂林廣維文華旅遊文化產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桂林廣維文華旅遊文化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維公司)擁有全球第一部山水實景演出、廣西旅遊活名片、陽朔旅遊晴雨表的《印象•劉三姐》劇目。該公司為股東及其關聯控制人代償或擔保債務涉及總額超過15億元,導致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據此提出破產重整申請。

(二)審理情況

2017年8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西高院)裁定受理本案並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採取邀請招標方式並經公開開標,從交納投標保證金、具體重整方案的細化可行性情況確定北京天創文投演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投公司”)以7.5億元出資額成為重整投資方。2017年11月8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重整計劃草案確定相關債權數額並將出資人權益調整為零,明確文投公司義務。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組,代表債權金額275,892,800.36元,表決通過該草案;普通債權組過半數同意,代表債權金額761,128,974.33元,佔該組債權總額的77.30%,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出資人組表決未通過該草案。2017年12月4日,廣西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終止重整程序。2018年1月份,文投公司出資資金到位;1月26日,廣西高院裁定確認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5位債權人債權共計1,469,526,673.18元,其受償金額分配共計589,207,646.36元;2月中旬,文投公司完成股權過戶。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個直接由高級法院受理的破產重整案件。由於考慮到公司經營項目為國際知名大型實景《印象•劉三姐》劇目,對廣西旅遊業、地方經濟影響較大,且公司所有資產被國內、區內數十家法院查封、涉及職工人數眾多且成分複雜等情況,廣西高院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將本案作為全區重大有影響案件裁定立案受理。為確保《印象•劉三姐》劇目演出不受破產重整影響,本案實行演出相關業務自行經營、管理人監督、法院總協調的模式,確保重整期間公司正常經營,各項收入不減反增。該案歷經3個月21天順利終結並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廣維公司擺脫債務困境重煥活力,確保800多名演職人員就業機會也解決關聯公司548名職工安置問題,相關產業通過《印象•劉三姐》項目實現升級改造,推動了地方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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