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要修訂,邀請你來提意見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要修订,邀请你来提意见

為提高稅務部門制度建設質量,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對《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號公佈)進行了修訂。現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在2018年8月11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3.信函意見

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038),請在信封上註明“《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13日

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

(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規範稅務部門規章(以下簡稱“稅務規章”)制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權限範圍內制定對稅務機關和稅務行政相對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務規章。

稅務規章以國家稅務總局令公佈。

第三條稅務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佈、解釋、修改和廢止,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制定稅務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稅務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或者國家稅務總局黨組。

制定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稅務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黨組。

第五條制定稅務規章,應當符合上位法的規定,體現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切實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稅務規章不得設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稅務規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六條稅務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規程”“規則”“實施細則”“決定”或者“辦法”。

第七條稅務規章應當明確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範、操作程序、法律責任、施行日期等。

稅務規章用語應當準確、簡潔,避免產生歧義;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條稅務規章應當採用條文式。

稅務規章內容複雜的,可以根據需要分章、節、條、款、項、目。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各司局及其他機構(以下統稱“司局”)認為需要制定稅務規章的,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報請立項。

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稅務規章的目的、依據、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

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可以向社會公開徵集稅務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稅務規章制定項目建議,項目建議應當包括制定稅務規章的依據、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等說明。

第十一條政策法規司會同相關司局對立項申請和稅務規章制定項目建議進行評估論證,擬訂年度稅務規章制定計劃,報局務會議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年度稅務規章制定計劃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局務會議批准。

第十二條稅務規章由主管司局負責起草。

稅務規章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司局的,由局長指定的司局負責起草。

第十三條起草稅務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相關司局、基層稅務機關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相關內容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應當充分徵求其他部門的意見。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司局應當將稅務規章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依法需要聽證的,起草司局應當舉行聽證會。

起草專業性較強的稅務規章,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起草司局形成稅務規章送審稿後,應當連同下列材料,一併送政策法規司審查:

(一)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稅務規章的必要性、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及協調處理情況等;

(二)作為制定依據的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

(三)其他相關材料,如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等。

按照規定應當對送審稿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起草司局應當提供相關審查材料。

政策法規司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對送審稿進行合規性評估。

第十五條政策法規司應當從以下方面對稅務規章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二)是否與其他稅務規章協調、銜接;

(三)是否正確處理各方面對稅務規章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六條稅務規章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規司應當退回起草司局:

(一)制定稅務規章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或者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有關司局或者其他部門對稅務規章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司局未進行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報送相關審查材料的。

第十七條政策法規司應當按照規定,對稅務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應當開展論證諮詢。

出現較大爭議的,政策法規司應當進行協調,力求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政策法規司應當將主要問題、各方的意見及時報局領導決定。

第十八條政策法規司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會同起草司局對稅務規章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稅務規章草案和草案說明,報局務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稅務規章草案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政策法規司應當根據局務會議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局長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公佈。

第二十條 由國家稅務總局主辦的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稅務規章,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依照前款規定聯合制定的稅務規章,由局長和其他部門首長共同署名,並以國家稅務總局令公佈。

第二十一條稅務規章簽署公佈後,應當及時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報》、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以及《中國稅務報》上刊載。

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報》上刊登的稅務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國家稅務總局公報》的編篡和有關稅務規章公告事宜,由辦公廳和政策法規司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稅務規章應當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公佈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可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稅務規章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稅務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及時作出解釋:

(一)稅務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稅務規章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

第二十四條稅務規章解釋文本由起草司局負責起草,政策法規司參照規章送審稿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局長批准後以公告形式公佈。

稅務規章的解釋與稅務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稅務規章應當自公佈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備案,具體工作由政策法規司實施。

第二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規定,及時組織開展稅務規章清理工作。對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稅務規章,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二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稅務規章立法後評估,並把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稅務規章的重要參考,具體工作由起草司局實施。

第二十八條編輯出版有關稅務規章彙編,由政策法規司依照國務院《法規彙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草擬法律、行政法規代擬稿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關於《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按照稅務總局年度規章制定工作安排,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號公佈,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起草了《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辦法》自2002年3月1日施行以來,在規範稅務部門規章制定程序、保證規章質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全面依法治國和稅收徵管體制改革進程的不斷推進,特別是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2017年12月《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改之後,《辦法》中的一些規定亟需修改和完善,比如缺少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建議、重要規章報告黨中央或黨組、起草過程中專家參與、施行後評估等制度性規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切實提高稅務部門制度建設質量,結合稅收工作實踐,有必要對《辦法》進一步完善。

二、修訂的總體思路

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組織系統內骨幹,經過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的起草思路: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提高立法質量的要求。《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規章制定程序。《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進一步提出,要完善政府立法體制機制,嚴格落實立法法規定,完善規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二是與修改後的立法法、《條例》相銜接。以修改後的立法法、《條例》為依據,建立健全稅務部門規章制定過程中的制度性規定。在保證《徵求意見稿》規定完整性的同時,又不過度重複法律法規的已有規定。三是解決稅務部門規章制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充分考慮稅務工作實際,以規章制定過程中普遍反映的共性問題為導向對《辦法》進行修訂。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改後的《徵求意見稿》共三十條,較《辦法》增加十一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總體要求。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嚴格落實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徵求意見稿》增加制定稅務部門規章的政治性要求以及兩類稅務部門規章需要報備黨中央或國家稅務總局黨組的規定(第四條);二是豐富稅務部門規章的制定原則。根據《條例》內容變化,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定原則,突出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和對部門權力的限制(第五條);三是回應基層需求。針對基層反映的存在部分政策缺乏確定性問題,提出規章用語“避免產生歧義”,內容“明確”的要求(第七條)。

(二)關於立項。為落實《決定》《綱要》關於完善立法項目徵集論證制度的要求,在《條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徵求意見稿》增加“公開徵集稅務部門規章項目建議”內容,結合工作實際,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總局提出項目建議(第十條)。同時,明確稅務部門規章制定計劃需向社會公佈及對立項申請和公開徵集的項目建議的處理(第十一條)。

(三)關於起草。為落實《決定》《綱要》有關要求,做好與立法法、《條例》的銜接,《徵求意見稿》增加起草環節廣泛聽取意見、委託第三方起草、充分徵求關係緊密部門意見、公開徵求意見、吸收專家參與等內容,分項列舉起草報送材料,並明確對稅務部門規章“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和“開展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評估”的要求(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四)關於審查。根據《條例》修訂內容,調整稅務部門規章審查內容(第十五條),明確規章審查中退回的具體情形(第十六條),同時增加審查過程中政策法規司廣泛聽取意見、論證諮詢、針對較大爭議進行協商等內容(第十七條)。

(五)關於解釋。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增加稅務部門規章解釋的內容:一是明確解釋主體和解釋的具體情形(第二十三條);二是明確開展解釋工作的部門職責、解釋的公佈形式和效力(第二十四條)。

(六)關於立法後評估。為落實《決定》《綱要》《條例》關於定期開展立法後評估的要求,《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稅務規章立法後評估。同時,按照“誰起草,誰負責”原則,明確立法後評估工作的責任單位(第二十七條)。

另外,考慮到制定流程的完整性,根據《條例》,《徵求意見稿》新增了關於“施行日期”“規章清理”等內容的規定,同時調整了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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