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被告虛假離婚以轉移財產時該怎麼辦?

發現被告虛假離婚以轉移財產時該怎麼辦?

根據我國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民事訴訟法為了防止和排除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來轉移責任財產、侵害當事人正當民事權益,已經特別規定了對惡意訴訟的制裁措施。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56條還規定了第三人撤銷權制度,同樣為相關第三人撤銷虛假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程序途徑。根據該制度相關規定,民事主體在有證據證明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兩部分內容既規定了在虛假訴訟發生時的防禦措施,也規定了在虛假訴訟取得生效判決後的救濟措施。這兩部分內容共同構建起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應對虛假訴訟的制度。對於容易引發虛假訴訟各環節的具體規定尚有待司法解釋中具體規範,但無論如何,作為涉及直接權益的訴訟當事人,應對虛假訴訟提高警惕,在發現對方存在虛假訴訟行為時及時向法院提供線索,以保及早進入救濟途徑,將轉移責任財產的虛假訴訟防患於未然。

綜上所述,當發現被告有逃避債務的假離婚訴訟行為時,當事人應當及早向法院提交證據、反映情況。如法院認定該被告的行為屬於惡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將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對該虛假訴訟行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則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如果當事人是在被告提起的離婚虛假訴訟已取得生效判決後才發現其系藉此轉移責任財產,則可以通過第三人變更撤銷之訴,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變更判決中可能侵犯其權益的財產分割內容。

發現被告虛假離婚以轉移財產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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