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資79萬,乙39萬,丙28萬三人合資開公司,現虧損解散,節餘42萬該如何分配?

澤櫟


三個人合夥開公司,由於事業失敗,最終解散,剩餘42萬,這時就要面臨分配問題,現在有二種分配結果:

1、按照各方出資比例不同進行分配,這種方式是最沒有爭議,最容易被各方接受的結果。當時合開公司湊錢的總數是:79+39+28=146萬,甲方佔54%,乙方佔29%,丙方佔17%。現在剩餘42萬資金,就各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得出解散時各方分配比例:甲方應拿22.68;乙方應得12.18萬;丙方7.14萬。

2、工商註冊股權比例為:甲30%.乙40%丙30%.來分配,但這樣對於出資最多的甲方是極為不公平的,估計甲方肯定要打一場官司的。


可能有人會問,那當時在工商註冊股權時為啥說乙方的比例最大,佔到40%呢?我們認為,這是新公司成立時,預期乙方能做出的貢獻最大,甲和丙兩人做出的貢獻相對弱一些。當時就暫時不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了。如果這是在公司規模越做越大的情況下,我認為應該按工商註冊股權比例:3-4-3來分析利潤,但是現在是公司關門倒閉,這說明乙方相對大一些的貢獻也沒發揮出多少,對公司幫助並不大。

綜合來講,我們認為如果是公司倒閉,最終分配應該按照出資人出錢的多少來分配所剩餘的資產,因為貢獻相對較大的一方,也沒起到多大的作用。而如果是公司業績蒸蒸日上,乙方的作用明顯突出,那麼在分配紅利時,應該按工商註冊股權比例進行分配股金。


不執著財經


剛看了一個朋友的回答,是按股權分,也就是總投資79+39+28=146萬,餘42萬,總虧損104萬,分別虧31.2萬,41.6萬,31.2萬,所以

=79−104×30%=47.8

=39−104×40%=−2.6

=28−104×30%=−3.2

甲分42萬,乙丙貼2.6萬和3.2

但這裡涉及一個問題,大家合夥開公司,股份佔比不是僅靠投資額算得,也有技術、資源入股的。那我們舉一個例子甲乙丙各投資100萬,

1萬,1萬,股權3.4.3不變,現在還剩62萬,虧損60萬,按股權佔比分,則

=100−60×30%=82

=1−60×40%=−23

=1−60×30%=−17

這不明顯股權不按投資來,差距越大,我投資少(但有其他入股),還得給你貼錢?

然後我們再看另一個朋友的按投資份額分,甲出資79萬,佔54%,乙出資39萬佔29%,丙出資28萬佔17%,所以,這42萬,甲應分22.68萬,乙應分12.18萬,丙應分7.14

不過這樣好像也不對,我投資多,但股份少呀,不能分紅少分,虧了我虧損最多呀

我也糾結,看來合夥之前最好好好商量一下,贏虧怎麼處理。


Shion0228


當初註冊資金為二千萬,甲認繳六百萬佔30%實繳79萬,乙認繳八百萬佔40%實繳39萬,丙認繳六百萬佔30%實繳28萬。實繳146萬,虧104萬,餘42萬。

公司的利潤(或虧損)是按股權比例分配的,公司的淨資產餘額是實繳資本與利潤(或虧損)之和。如果大家實繳資本比例與股權比例相同,那麼大家所佔淨資產的比例也與股權比例相同,因此可以按股權比例對淨資產餘額進行分配。

如果實繳資本比例與股權比例不一致(如本案例),那麼大家佔淨資產的比例與股權比例及實繳資本比例都不會相同,所以不論用哪種比例對淨資產餘額進行分配,都是錯誤的。這種情況應該:首先把利潤額或虧損額按各人的股權比例分配或分攤,然後再把實繳資本原數返還各人。

所以本案例的核心問題不是按某種比例分配剩餘的42萬(原題所問的42萬如何分配,給大家帶入了誤區),而是按股權比例分攤虧損的104萬,然後與剩餘的42萬合計為146萬,按各人實繳資本金額原數返還,即:

甲虧104×30%=31.2,應得79-31.2=47.8;乙虧104×40%=41.6,應得39-41.6=-2.6;丙虧104×30%=31.2,應得28-31.2=-3.2。

具體操作:42萬都給甲,乙給甲2.6萬,丙給甲3.2萬。

或者換一種更簡單的方式:

1、假設讓三人把註冊資金補齊:甲應補600-79=521;乙應補800-39=761;丙應補600-28=572。那麼,理論總餘額:521+761+572+42=1896

2、理論餘額按各人股權比例分配後再減去各人應補金額就等於各人最後應得金額:甲應得1896×30%-521=47.8;乙應得1896×40%-761=-2.6;丙應得:1896×30%-572=-3.2

此結果與上述一致,殊途同歸。


揚眉劍入鞘


如果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就是甲認繳30萬元,乙認繳40萬元,丙認繳30萬元,也即意味著只有甲全額實繳了註冊資本,乙丙均沒有全額實繳註冊資本。股東實繳超出註冊資本以外的那部分資金應當認定為企業負債,該股東的債權,即甲有49萬元對公司的債權。從虧損104萬元來看,虧損額超過了註冊資本,如果乙丙已經實繳出資,則根據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來說,虧完註冊資本為限,虧了就虧了,不需要補錢,但虧損時股東沒有實繳出資的應當補足,也就是乙應當補繳出資1萬元,丙補繳出資2萬元。公司虧損破產時剩餘資產要用於支付清算人員工資,欠員工工資,社保,稅金和企業債務。破產清算時如果沒有其他需付的款項和債務,只有欠甲的49萬元債務的話,這剩餘的42萬元加上乙丙補繳的3萬元就應當全部用於償還甲的債務,資不抵債的那4萬元甲只能認賠了。


葉149503311


您好,作為一個創業三年的連續創業者,也曾面臨過創業失敗、團隊解散的問題!關於這個結餘42萬怎麼分的問題,應該是按照以下原則來分配:

1.如果事先合夥協議中有約定,按照協議來;

2.如果沒有協議約定,按照股權來分配!理由如下:

雖然甲乙丙三人出資來看,甲最多,但是股權才是最主要的衡量依據,至於為什麼?肯定是乙丙有其他籌碼,比如技術、資源等可以算作入股的條件,既然在創業期間人家已經貢獻了該有的資源,那麼損失當然得按照股權來。股權才是法律承認的標準。

那麼按照股權來看,三人應該分的錢分別是:

甲:42萬*30%=12.6萬

乙:42萬*40%=16.8萬

丙:42萬*30%=12.6萬


走心農人


先不說怎麼分,這個問題可以延伸出幾種:

一,假設生意做了一年淨利潤50萬,那現在公司總資產就是146萬+50萬。那這個時候怎麼分?196萬按343分?

二,如果這個時候不分,再投錢進去,那該怎麼投?按題目說的現在剩42萬,再重新投一次,湊齊146萬,那104萬應該怎麼分配投?按343投?

三,假設一年後保本,也就是資產還有146萬,丙要退出不想做了,是不是也按343分配拿走?

所以說這146萬其實是前期投資屬於成本,應該是按出錢多少算,後期賺多少錢是按343分配,這才合理。

最簡單的比方,甲投資100萬搞公司給乙打理(乙不用出錢),股權分配為51/49,那這個怎麼算?一年後虧了剩50萬的話,難道乙可以分到25萬?這就是大家普遍說的,錢我出,賺了大家分。(是賺了分,不是把我成本也分掉。)


惜日金哥


通過資金和股權其實已經可以看到問題的本質了,出資最多的卻沒有拿到最大的股權,那麼乙和丙一定是掌握著技術和資源,很有可能甲是個甩手掌櫃,抑或甲投資了乙和丙,那麼按照選擇來說,應該是乙丙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甲作為一名投資人不但沒有賺到錢,反而還賠了錢,所以說按照自願承擔風險原則。和儘量保證投資人最小損失原則,應該按照如下方式劃分。

1,甲不參與經營,純粹出資的投資人。那麼乙丙作為經營者應該儘量保證投資人損失最小。計算出公司實際損失在哪些地方。在自己能承擔的最大範圍內,儘量多退還甲的資金。

2,三者共同經營情況下,三者都要為虧損負責,那麼按照工商局股權劃分。因為三者共同經營的情況下,不存在網友所說的幹了一天就散夥,甲最虧的情況。三人共同經營,那麼就代表三人所做的每一個決定,都是意見統一之後的決定。所以不存在誰坑誰的問題。要坑也是三個人同時坑了自己。

我想這樣說乙丙肯定不服,但是設想一下,你有技術但資金不夠的情況下,甲是拿出真金白銀支援的你,並且相信你能成功,跟著你能夠賺到錢,但你失敗了,你不該多退還甲的資金嗎?想想這些上市公司,公司出了事情,是不是經營者負全責?如果一出事就想著推諉責任,以後誰還會拿出資金支持你去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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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石古玩會館


1.看了出資情況及佔股比例,甲是相信乙丙兩人,或者有資源或者有技術,總之甲是相信這事肯定能賺錢。結果乙丙兩人應該是辜負你的甲對你們的信任,這種情況是我猜的。

2.如果大家約定是按佔股比例出資只是甲比較積極的拿了錢出來。

事情大概就這兩種情況,不管怎麼說這件事情應該是乙丙兩人辜負了甲。不管情況是上面的什麼情況甲都是一個耿直人,是一個好人,是一個不應該被傷害的人。如果是第一種情況,按佔股比例分,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是乙丙們的技術資源或者其他因素,看起來經營都指望乙丙,可是虧了,乙丙是虧欠甲的。怎麼分就看你們怎麼做人,還要不要甲這個朋友。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按照出資比例來分對甲是不公平的。應該先按照出資比例,146萬,甲多出了的,乙丙先補夠,補了後再分42萬,這麼一算過來呢?甲應該拿走全部42萬,還不夠,乙丙兩人還得從包裡掏出來。計算過程就不算了。


一葉小安


謝邀,我有點不解為何甲出資最多卻只有30%的股權佔比。如果你們三個關係好,我建議按現實出資多少來決定該分配多少。畢竟不管怎麼樣,人家貢獻最大。

總投資:79+39+28=146

而甲佔貢獻度54%,乙佔29%,丙佔17%。分了就行。畢竟賠的多確實該給人家分多,看各位的生意誠意。

其次,如果有人不想這麼分,如果按法律解決的話就是按照股權佔比去分,各佔3-4-3。

前提是如果你好意思這麼做的話。對我來說這是最不好的處理方法,這也意味著著你們也將失去那個最大投資者的信任。就算以後想找別人融資一起做事那就難了。


財經觀察站


這個問題現實中比較常見。



從描述的出資比例和股權比例來看,不對等,因為出資比例最多的人反而股權只有30%,但是出資的多少並不是說一定會佔有最大的股權,不知道是否含有技術入股的成分在裡面。現實中一般有的企業會拉攏一些有特殊能力的人,比如客戶群比較廣,行業地位,技術優勢等,從而分配一些股份,使他能夠在公司長期經營下去。

如果單純的從工商部門的股權分配來看,當然股權多的,應當分得較多的錢。但是能分配的要扣除應付,外債之後的淨資產。

但是從人情來說,因為當初都是有著美好的願望,有些共同的目標才在一起做事的,雖然公司倒閉,但是後續再次合作的基礎應該還在,為了不因為錢而使事情鬧的很僵。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反而更合適一些。

當然也存在一些狀況,比如之前你們商定,股權比例是3.4.3,出資額也是按照這個比例的,但是可能實際出資額都還沒有到位,公司就倒閉了,這種情況就更應該按照實際出資來分配。

你們說呢?歡迎提出不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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