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上海鐵路中院依法懲處一運毒販毒團伙

案件聚焦:上海鐵路中院依法懲處一運毒販毒團伙

近日,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鐵路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販賣、運輸毒品罪案,四名被告人盧某、羅某、馬某、過某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海洛因,分別犯販賣毒品罪和販賣運輸毒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分別被判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至五年不等,沒收財產二萬元至八萬元不等的刑罰。

被告人情況

四名被告人均與毒品“打過交道”。盧某現年39歲,初中文化程度,曾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7年因吸毒被強制隔離戒毒二年;羅某現年53歲,南京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在2016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馬某現年55歲,初中文化程度,曾於2009年因吸毒被強制隔離戒毒二年;過某現年54歲,初中文化程度,他的“前科史”一番接著一番:1997年5月因吸毒被強制隔離戒毒三個月;1998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3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01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04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6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2008年1月因吸毒被勞動教養二年;2009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2年2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1月才刑滿釋放。

案情簡介

在本案中,馬某、羅某、過某均採取乘坐長途汽車或高鐵的方式從南京赴武漢盧某處購買毒品。上海鐵路中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上旬,被告人羅某為買進毒品後進行販賣,找到馬某讓其聯繫上家,隨後馬某通過電話聯繫到被告人盧某。3月11日,羅某、馬某乘坐高鐵來到盧某處,羅某以29000元的價格從盧某處購得甲基苯丙胺(冰毒)5袋、海洛因2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1袋。他們把這些毒品藏匿於身上並於當天下午三點一起從漢口乘高鐵返回南京,經過3個小時的路程,在出站時因形跡可疑被公安人員攔下盤查。經盤查,公安人員分別從羅某雙腳襪子內、馬某兩腿內側襠部查獲上述毒品。

過某犯罪以及被抓獲的過程與馬某、羅某如出一轍。2017年4月8日,經事先電話聯繫,被告人過某乘坐長途汽車赴武漢盧某處,以23000元的價格購得海洛因2袋、甲基苯丙胺1袋及甲基苯丙胺片劑1袋。第二天上午,他乘坐長途汽車返回南京市,在南京市浦口區寧合高速出口處下車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從其上衣內側口袋查獲上述毒品。

馬某、羅某被抓獲後交代,毒品系從武漢市“李兵老婆”處購得。偵查機關經偵查確認“李兵老婆”系被告人盧某,盧某因吸毒違法行為已於2017年5月3日被武漢市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遂赴武漢市戒毒所將盧某刑事拘留。

到案後,被告人馬某、過某、盧某還供述了一起購毒、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馬某、過某兩人曾於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從南京乘坐長途汽車至盧某處購買毒品,同日兩人分別攜帶毒品一同乘坐長途汽車返回南京。後過某將毒品用於自己吸食,而馬某則將毒品交由他人販賣。

庭審結果

上海鐵路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販賣,毒品數量達甲基苯丙胺338.71克、海洛因93.36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羅某、馬某以販賣為目的,明知是毒品仍單獨或共同予以非法購買,並利用交通工具予以非法運輸,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其中,羅某販賣、運輸毒品數量達甲基苯丙胺246.92克、海洛因9.95克,馬某販賣、運輸毒品數量達甲基苯丙胺336.92克、海洛因9.95克。被告人過某明知是毒品仍利用交通工具予以運輸,毒品數量達甲基苯丙胺1.79克、海洛因83.41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在被告人馬某、羅某共同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中,被告人羅某提起犯意、出資購買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馬某為羅某聯繫毒品上家併為羅某運輸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過某分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販賣毒品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毒品犯罪,均繫累犯和毒品再犯,均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盧某雖在偵查階段拒不供認犯罪事實,但在審查起訴階段和法庭審理時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馬某、羅某、過某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上海鐵路中院作出以上判決。

來源|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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