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半路夫妻寫遺囑本求公允 異性子女竟爲財產對簿公堂

案件聚焦:半路夫妻寫遺囑本求公允 異性子女竟為財產對簿公堂

劉阿公和楊阿婆是一對半路夫妻,為避免年邁後子女們因遺產發生糾紛,特意寫下兩份內容一致的遺囑。不想,劉阿公過世後,七個子女以及楊阿婆還是為遺產對簿公堂。楊阿婆的子女要求按照劉阿公的遺囑即行分割遺產,劉阿公的子女則認為共同遺囑尚未生效。最終,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兩位老人的遺囑雖內容一致,但並未相互制約,不影響各自的效力,亦不影響個人遺產的分割。

相伴三十餘載,半路老夫妻立下內容相同遺囑

多年前,喪偶的劉阿公和離異的楊阿婆在花甲之年重新組建了家庭。此時,劉阿公的五個兒子和楊阿婆的一雙子女均已成年,對兩位老人的重組也表示理解和支持。劉阿公的小兒子患有智力殘疾,一直跟著劉阿公一起生活。條件漸好,劉阿公還買下了承租公房的產權。

一晃三十年過去,劉阿公的身體大不如前,楊阿婆也常抱恙不適,身後事的安頓成為了兩位老人的一樁心事。

於是,劉阿公提筆,立下了一份遺囑:將房產按市價分成七份,劉阿公子女中,除小兒子外每人各得一份;楊阿婆的女兒得一份,兒子得兩份。楊阿婆也立下了同樣內容的遺囑,書寫完畢,劉阿公鄭重地在兩份相同遺囑上簽字。楊阿婆也簽了名。

一人溘然離世,異姓子女卻為遺產對簿公堂

幾年後,劉阿公過世,楊阿婆的女兒便把楊阿婆接到自家生活,劉阿公的房子就此空置。楊阿婆女兒希望將劉阿公的房子置換到自家附近,方便照顧母親。於是,她提出分割房產份額,不想卻遭到了劉家兄弟的一致拒絕。

劉家兄弟認為,兩位老人立下的遺囑內容一致,處分的又是兩人共同的房產,且有“因我倆均已年老”的前提條件,在兩人均過世的情況下才可以按照遺囑繼承分割房屋。

此後,楊家兄妹幾次與劉家兄弟商議遺產事宜,屢次不歡而散。協商不成,只能將劉家五兄弟都告上了法庭,連同楊阿婆一道列為共同被告。

雙方矛盾對立,老人真實意思表示難以查證

庭審中,楊家兄妹提出,遺囑中提到的“因我倆均已年老”,只是對於客觀現狀的描述,並非對遺囑生效時間的制約。

劉家兄弟對遺囑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遺囑內容提出了不同意見。首先,劉家兄弟堅持此份遺囑系共同遺囑,只有兩人均過世方能處分遺產。其次,劉家小弟患精神疾病多年,劉阿公一直是小弟的監護人並照顧其生活,對他關護有加,顯然不符合所立遺囑中完全沒有保留小弟的份額,也沒有任何關於小弟將來生活的安排。再次,劉阿公的遺產除了房子,還有存款,故遺囑本身安排也存在未盡和不當之處。

幾方當事人對遺囑的真實含義各執己見,但均無法提供切實的證據加以佐證。

多番調解無果,法院判決認定遺囑互不制約

主審法官在研閱卷宗及證據後,發現遺囑本身確實存在失當之處。幾番溝通後,調解無果。

最終,法院審理認定,係爭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故其中50%的產權份額屬於劉阿公遺產。兩份遺囑雖內容相同,但並非相互制約,也未明確將兩人均死亡作為遺囑生效的條件,故不宜作為共同遺囑,應作為自書遺囑。故遺囑所涉財產應按遺囑內容分割,未及內容應按法定繼承分割。

劉家小弟系精神殘疾,缺乏勞動能力,遺囑中未保留其份額實為不妥,故將劉阿公在係爭房屋中的份額由七份變為八份,剩餘一份由劉家小弟繼承為宜。

遺囑未及的銀行存款部分,因再婚時楊家兄妹均已成年,未與劉阿公形成撫養關係,非劉阿公的法定繼承人,故應由劉阿公配偶楊阿婆,以及劉家五兄弟均分。

一審判決作出後,劉家兄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張瑩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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