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通航新政策的全面分析

2017年通航新政策的全面分析

2018年已經到來,2017年一整年發改委、交通部、民航局等部門相繼發佈多條與通用航空相關的政策和文件。這些政策文件明確了未來通航的發展路徑與規劃,簡化了各項流程,提振了行業信心,讓我國通用航空業發展更加有依可循。

本期,小編將按照專業模塊劃分,為大家一一盤點2017年已經出臺的相關政策文件,並將重點分析修改後的政策利好:

維修類:

《關於調整通航維修政策文件和維修單位管理諮詢通告徵求意見的通知》

1、航空運營人維修人員及相關資源配備要求

修正前:CCAR-91.311條(b)款關於“(2)具有足夠的、經過適當培訓的合格維修人員不能從完成第91.307條要求的維修”,這些維修人員不可以可以是運營人僱用的,也不可以是通過協議明確的其他人員。

修正後:CCAR-91.311條(b)款關於“(2)具有足夠的、經過適當培訓的合格維修人員來完成第91.307條要求的維修,(3)具有足夠可用的廠房設施、工具設備、器材、適航性資料來保證航空器計劃的正常運行……”的要求,以及CCAR-135.415(a)款關於設施、工具設備、器材、人員的總體要求。針對上述兩款的要求,運營人可根據自身運行需求、機隊規模、機型特點來決定維修人員的資質和配備,以及保障運行安全和維修質量所需的各項資源配備。

優 點:租用人員不用長期簽約,無社保等要求,大約節省30%薪資/每月,並且解決了通航人員嚴重短缺的困局,將通航專業人員盤活,有利於通航發展。

2、航空器及部件的維修實施要求

修正前:AR-91.303條中要求的翻修是指航空器或部件製造廠家經CAAC批准或認可的持續適航文件中明確提出的“翻修”工作,運營人不得從事翻修工作。

修正後:AR-91.303條中要求的翻修是指航空器或部件製造廠家經CAAC批准或認可的持續適航文件中明確提出的“翻修”工作。CCAR-91.303(b)(2)規定的維修工作完成後,其放行可由放行人員按照CCAR-43.13“維修和改裝後批准恢復使用”的規定來實施,維修和改裝工作的記錄格式由運營人自定,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按規定還需填寫AAC-085表格。

優 點:一些簡單翻修工作可以由運營人自己來做,節省單個翻修成本的50%。相比以前嚴格的按照規章的要求翻修,放寬了翻修限制,極大的降低了通航運行中的維修成本。

3、航空器退出或加入運行規範

修正前:航空運營人擬增加運行規範“航空器清單”中的航空器時,按照本文件的“4.(1)航空器投入運行前適航性檢查”中的要求自己不得完成航空器的投入運行前適航性檢查。

對於國內航空運營人之間租用航空器的情況,如果航空器出租方和租用方都持有有效的運行規範,並且相應的航空器被列入在出租運營人的運行規範中,則局方監察員需要進行補充審定。

修正後:

1、航空運營人擬刪除運行規範“航空器清單”中的航空器時(“航空器清單”在CCAR-91部運行規範中是D002款,CCAR-135部運行規範中是D0003款),應當向局方提交書面的申請,監察員直接刪除相應航空器的國籍登記註冊號並簽署運行規範即可;

2、航空運營人擬增加運行規範“航空器清單”中的航空器時,按照本文件的“4.(1)航空器投入運行前適航性檢查”中的要求自己完成航空器的投入運行前適航性檢查。局方監察員對公司完成的檢查單進行文審,在確認公司所提交檢查單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後直接簽署運行規範。

3、對於國內航空運營人之間租用航空器的情況,如果航空器出租方和租用方都持有有效的運行規範,並且相應的航空器被列入在出租運營人的運行規範中,則局方監察員無需進行補充審定,直接簽署運行規範。

優 點:與舊政策相比,新航空器運營人可自己完成投入前的適航檢查,無需局方檢查所收取的2000元/架飛機費用。同時可省去相關的資料準備及人員差旅及公司時間成本,總共可節省約一個月的人力成本。新政策從通航企業的實際情況著手,解決了通航企業經常性、重複性困難工作的幫助,不但減少了複雜的環節流程,還大大降低了通航企業的時間人力成本。

4、CCAR-91部、CCAR-135部運行航空器的適航性檢查

修正前:CCAR-91.321條中關於“每連續12個日曆月之內,應當接受局方進行的年度適航性檢查”的要求。CCAR-91部和CCAR-135部航空器適航性狀態年度符合性檢查單由持有該機型執照簽署的負責人簽署。

修正後:

1、CCAR-91.321條中關於接受局年度適航性檢查的要求,調整為“每年度,應當接受局方進行的年度適航性檢查”。

2、航空器年度適航性檢查由運營人按照規定的檢查單自行實施,檢查結束後運營人應及時將完成好的檢查單提交給局方監察員。合格證管理局對運營人提交的檢查單進行文審,確認其完整性和準確性後直接簽署運行規範,適航證不再背書。

3、 針對個人所有的航空器,航空器的年度適航性檢查由所有權人或維修監督委任代表按照規定的檢查單自行實施。檢查結束後所有權人應及時將完成好的檢查單提交給局方或體育總局航管中心(僅針對運動類航空器),局方監察員或體育總局航管中心對所有權人提交的檢查單進行文審,確認其完整性後直接對適航證進行背書。

4、 CCAR-91部和CCAR-135部航空器適航性狀態年度符合性檢查單由持有該機型執照簽署的維修人員或維修監督委任代表進行簽署。

優 點:年度適航檢查由運營人自己完成,可節約局方檢查所收取的1600元/架飛機費用。並且年檢時間可在一年內由運營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或者結合年度檢查和定檢來完成,大大的節約了飛機停廠成本。

法規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修正前: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修正後:

刪去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中的“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內容如下: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

優 點:通用航空不再需要前置審批

《關於取消通用航空器引進審批(備案)程序的通知》

修正前:《關於修訂的通知》(民航發[2012]117號)

修正後:決定取消通用航空器引進審批(備案)程序,對個人或企業引進一般通用航空器和噴氣公務機不再實施審批和備案。

優 點:簡政放權,簡化流程,節省企業審批成本,進一步促進通航發展。

航務機場類

《民航機場建設管理辦法》《民航機場使用許可規定》《民航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修正前:一類、二類、三類

修正後:A類、B類

優 點:

1、簡化建設程序,取消初步設計審查和行業驗收,只保留場址審核。

2、改變全部實施使用許可的單一做法,實施分類管理,引入行業備案管理手段。

3、以是否具有經營載人飛行活動即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為分類原則。

4、同步開展《民航法》和《機場條例》修訂工作,為制度創新提供上位法支持。

《關於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工作方案》

修正後:

1、在申請時間上,民航局明確,所有涉及應急救援飛行計劃的申請,不設申請時間限制,申請人可根據緊急程度隨時申請應急救援飛行。

2、申請開展醫療救助等飛行活動,除提交飛行計劃外,申請人需提供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函。如果情況緊急,申請人可直接提供相關醫療機構聯繫人和聯繫方式,飛行計劃受理部門可依此先行辦理,申請人於計劃批覆後24小時內補交相關醫療證明。

3、申請飛越我國領空開展急救飛行活動,申請人僅需提交飛行計劃,無需提供醫療證明函。

4、對於搶險救災等飛行活動,在新聞媒體已有報道的,申請人僅需提交飛行計劃,無需提供相應證明函。

5、民航局要求,要建立完善協調機制,設立應急救援飛行計劃申請綠色通道聯繫方式,用於申請人與飛行計劃受理部門協調飛行計劃相關事宜,確保應急救援飛行計劃申請綠色通道便捷、暢通。

6、飛行計劃受理部門要密切協調相關部門,提高計劃批覆效率;

7、計劃受理部門要及時修訂完善本部門工作程序,做好對通用航空企事業等單位的告知工作。

8、相關單位要主動作為,加強軍民航協調工作,確保飛行計劃申請後及時獲得批覆。

優 點:建立應急救援飛行計劃申請綠色通道,以簡化急救飛行計劃申報流程,促進航空應急救援事業發展。

安全保衛類

《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則(試行)的通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201號

修正前:

1、制定本單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並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

2、嚴格實行有關民用航空安全保衛的措施。

3、定期進行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訓練,及時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隱患。

4、航空器在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由機長統一負責。

5、明確機長在執行職務時,可以行使的權力。

修正後:

1、明確通航安保工作以“放管結合,促進發展”為原則,以威脅評估和風險管控為基礎,對通航飛行活動實施分類分級管理。

2、制定本單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在當地民航監管局備案,其中使用大型航空器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將安保方案提交所在地地區管理局備案。

3、航空器運營人對通航安保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4、航空器起飛前,機長應當負責航空器安保檢查。

優 點:

1、航空安保保衛方案備案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簡化至當地民航監管局備案,其中大型航空器(最大起飛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大型飛機或者最大起飛全重3180千克以上的大型直升機)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時,將安保方案報所在地地區管理局備案。

2、由局裡監督管理安保工作簡化為航空器運營人對通航安保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2、中國民航空勤登機證管理規定

修正前:1、明確空勤登機證由其保衛部門向其主運營基地所在的管理局公安局申辦。

2、辦理空勤登機證準備材料。

3、空勤登機證的換髮和補辦。

4、空勤登機證的使用和管理。

5、空勤登機證的收回和註銷。

6、空勤登機證的管理措施。

修正後:取消辦理通用航空的空勤登機證

3、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修正前:1、具備相應崗位民航安全檢查員國家職業資格要求的理論和技能水平。

2、通過民用航空背景調查。

3、完成民航局民航安檢培訓管理規定要求的培訓。

4、安檢設備(X光機、安全門、手持金屬探測器)使用驗收檢測、定期檢測、報廢等相關信息。

5、查處違禁物品根據《附件17》。

修正後:

1、設有航空安保機構或指定航空安保負責人。

2、航空器運營人應當根據業務量和業務需要配備安保設施。

3、查處違禁物品根據《通用航空大型航空器商業載客飛行乘機人員禁限帶物品目錄》。

優 點:

1、人員資質要求簡化。

2、安保設施簡化至手持金屬探測器。

3、根據通用航空商業載客的實質性出臺了禁限物品的規定。

X光機單價80-120萬/臺。安全門單價20萬/臺。手持金屬探測器單價500元/個。

如果按照最初規定開展空中游旅遊時,安保設備價格共計140萬元,現通航安保規則設備只用購買金屬探測器。

飛行標準類

《直升機電力作業安全規程》

修正後:

共包含七部分:通用要求、巡檢作業、激光掃描作業、帶電作業、帶電水沖洗作業、吊裝組塔作業、展放導引繩作業。

優 點:該標準4月1日起實施,作為我國民航行業第一部直升機電力作業標準,達到了國際同類標準的先進水平,填補了國內直升機電力作業領域的技術標準空白。

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程序》

修正前:《通用監察員手冊第三卷CCAR-141部合格審定程序》(2006年1月試用版)

修正後:1、CCAR-141部引進了一個連續訓練模式,即用較少的飛行時間來符合CCAR-61部規章所要求取得執照的最低飛行經歷要求,這一訓練模式十分重視駕駛員學校開發訓練課程的能力。學員必須滿足CCAR-61部其他所有合格審定要求,包括獲得一名教員的推薦併成功地完成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飛行時間的減少並不是表明要求的降低。由於所有訓練是在局方嚴格監督管理之下,並且在具有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員指導下進行,確保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安全高效地運行。具有委託考試資格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推薦完成已被委託考試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在不參加局方組織的理論考試和飛行考試員實施的實踐考試的情況下,申請頒發相應的執照或等級。駕駛員學校的權力也因而擴大,訓練課程也更加靈活。

2、對於作為商業非運輸運營人取得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時,應已按照CCAR-91部獲得商業非運輸運營人資格並得到飛行訓練運行種類的批准。為了確保駕駛員學校的訓練質量,對於僅獲得私用駕駛員執照飛行訓練的CCAR-91部運營人或從事CCAR-91部飛行訓練運行種類不滿6個月的運營人,在初次申請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時,除非其主任教員等管理人員和飛行教員先前具有豐富的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管理和教學經驗,建議先申請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待其至少按照經批准的CCAR-141部私用駕駛員課程實施6個日曆月訓練,並且完全瞭解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訓練管理要求後,再申請增加其他課程。

優 點:進一步規範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工作程序,為局方運行監察員實施駕駛員學校審定監管工作提供標準化的指導和依據。

《駕駛員學校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指南》

修正後: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可以內審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其建立的QMS和SMS進行監督審核,而無需局方審定。局方飛行標準監察員(局方人員)可以根據內審或第三方機構審核的結果,觀察學校兩個體系的運行情況以及效果,而非注重其中的過程。

優 點:為了進一步提高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水平,指導和幫助駕駛員學校提升自我管理能力。

《水上飛機訓練與運行要求》

修正後:依據CCAR-61部和CCAR-91部,飛標司制定該諮詢通告。適用於申請增加或已具備水上飛機等級簽註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使用水上飛機實施水面運行的運營人和實施水上飛機訓練的訓練機構。

優 點:規範水上飛機級別等級訓練要求,為運營人使用水上飛機實施水面運行提供指南性信息。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徵求意見

修正後:

1、擬對實施無人機飛行運行的運營人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對民用航空運行安全或地面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影響的無人機運營人應當取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許可,相關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取得無人機駕駛員執照。其他無人機運營人和無人機操作人員無需取得許可和執照。

2、按照規定,取得無人機運行許可證的運營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實施運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符合有關資質要求;所使用的無人機設備、設施、系統符合有關運行要求,並通過產品合格審定;通過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要求的運行合格審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3、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使用無人機開展飛行活動時,應當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啟電子攔阻功能,接入無人機管理服務系統,保持通暢有效的通信鏈路,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揮,確保無人機在規定的區域、時段,按照規定的運行要求開展飛行。

4、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無人機運營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暫停部分或全部運行六個月以下。

優 點:根據徵求意見稿,民航局將對實施無人機飛行運行的運營人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無人機飛行時應開啟電子攔阻功能,接入無人機管理服務系統。

《關於部分直升機特殊訓練和經歷要求的說明》

修正後:

1、擬對實施無人機飛行運行的運營人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對民用航空運行安全或地面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影響的無人機運營人應當取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許可,相關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取得無人機駕駛員執照。其他無人機運營人和無人機操作人員無需取得許可和執照。

2、按照規定,取得無人機運行許可證的運營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實施運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符合有關資質要求;所使用的無人機設備、設施、系統符合有關運行要求,並通過產品合格審定;通過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要求的運行合格審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3、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使用無人機開展飛行活動時,應當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啟電子攔阻功能,接入無人機管理服務系統,保持通暢有效的通信鏈路,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揮,確保無人機在規定的區域、時段,按照規定的運行要求開展飛行。

4、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無人機運營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暫停部分或全部運行六個月以下。

優 點:根據徵求意見稿,民航局將對實施無人機飛行運行的運營人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無人機飛行時應開啟電子攔阻功能,接入無人機管理服務系統。

《關於開放航空器駕駛員電子執照新功能的通知》

修正前:紙版執照及飛行記錄本,紙質申請熟練檢查、各類考試

修正後:

1、自2018 年1 月1 日起,原《中國民航飛行經歷記錄本》停止使用,飛行員應在雲執照上嚴格落實原飛行經歷記錄本的相關填寫要求;飛行檢查記錄頁內容已轉至雲執照和委檢系統,無需另行填寫;申請執照或等級所需的飛行經歷將關聯雲執照獲取。

2、原飛行人員資質管理系統所有功能已遷移至雲桌面,系統操作無重大差異。

3、公司和141 航校應使用委檢系統申請委任代表和熟練檢查員。

4、121 公司和141 航校(僅限整體課程)通過雲桌面系統申請實踐考試和教員等級更新檢查,考試員和熟練檢查員通過雲執照實施實踐考試和熟練性檢查,各地區管理局通過委檢系統確認指派和考試結果。

5、包括通航在內的所有熟練性檢查(不含教員等級更新檢查)由申請人在雲執照上申請。

優 點:2018年1月1日起,飛行經歷本停止使用,使用雲執照記錄飛行經歷。人員資質系統停止使用,使用雲執照桌面系統。將原飛行人員資質管理系統升級為民航飛行員雲執照桌面系統,並將部分功能併入委任代表和檢查員系統,執照、體檢合格證、飛行記錄本紙版檢查變為電子版檢查,便於攜帶隨時檢查,熟練檢查、考試申請等由飛行員通過雲執照自行提交申請,完全無紙化申請、審核。

《關於進一步明確通航企業和小型運輸企業運行審定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

修正前:CCAR-91空中游覽(AC-91-33)

修正後:一、關於驗證飛行問題

(一)對於按照CCAR-91 部運行的商業非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中僅對空中游覽、農林噴灑、直升機外載荷作業和訓練飛行四種運行種類實施飛行驗證和檢查,其他通航作業無需驗證飛行。

(二)對於91 部空中游覽飛行驗證,應按下列原則實施:

1.對於主運行基地的起降場地,主任運行監察員驗證該起降場地是否滿足諮詢通告《空中游覽》(AC-91-33)中第8 條的相關要求,及其計劃實施空中游覽的飛行路線和飛行高度滿足CCAR-91 部第91.119 條飛行安全高度要求。

2.對於主運行基地之外的其他起降場地,主任運行監察員可以根據運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進行批准,並將該起降場地加入運營人運行規範,而無需現場驗證:

(1)起降場地名稱、座標和機場四字代碼(如適用);

(2)運營人自我驗證該起降場地是否滿足諮詢通告《空中游覽》(AC-91-33)中第8 條的相關要求的符合性聲明;

(3)計劃實施空中游覽的飛行路線和飛行高度滿足CCAR-91部第91.119 條飛行安全高度要求的說明材料。

3.對於在申請時提供不實材料或運行時發生有意違規的運營人,主任運行監察員可以視情對其所有運行場地實施現場驗證。

(三)對於農林噴灑飛行驗證,應按下列原則實施:

1.主任運行監察員應對運營人指定的作業負責人進行飛行技術考試,驗證其知識和技能滿足CCAR-91 部第91.1103 條(a)款要求;

2.對於擬使用非直升機的航空器在人口稠密區上空作業的運營人,應驗證其噴灑設備是否滿足CCAR-91 部第91.1119 條(c)款要求。

(四)對於直升機外載荷作業飛行驗證,應按下列原則實施:

1.主任運行監察員應對運營人指定的總飛行師和副總飛行師(如適用)進行飛行技術考試,驗證其知識和技能滿足CCAR-91 部

第91.1207 條(c)款要求;

2.通過實際飛行操作,驗證運營人所用直升機與載荷組合的飛行特性滿足CCAR-91 部第91.1217 條要求。

3.當外部載荷物的構型與操作人員以前操作的構型有極大區別時,主任運行監察員可視情況決定是否驗證該操作人員的能力滿足CCAR-91 部第91.1211 條(c)款要求。

(五)對於訓練飛行的飛行驗證,應按下列原則實施:

1.實施一次轉場訓練驗證。

2.如果主任運行監察員認為必要,可以抽查部分飛行教員的飛行教學能力。

二、關於異地運行問題

對於91 部運營人使用經批准的航空器和人員,在主運行基地之外的場地實施經批准的運行種類運行時,除空中游覽應按照第一條要求,將起降場地列入運行規範外,其他運行種類,無需進行補充審定,也無需局方批准,其他部門也無需會籤飛標部門異地運行事宜。

三、關於飛行員兼職運行問題

飛行人員可以在通航企業和小型運輸企業兼職運行,當91 部運營人通過FSOP 系統申請增加飛行人員時,主任運行監察員通過飛行人員資質管理系統確認其資質滿足擬參與的運行種類需求,並確認該飛行員已與運營人簽訂兼職勞動合同,即可將其加入運營人的運行規範,無需其他審批程序。對於兼職飛行人員,局方不得要求其變更執照關係。

四、關於客艙乘務員配備問題

對於按照91 部運行的運營人,應按照CCAR-91 部第91.1033條要求配備乘務員,對於機上乘客數量小於19 人(含)的運行,局方不得要求運營人配備客艙乘務員。對於按照135 部運行的運營人,應按照CCAR-135 部第135.105條要求配備乘務員,對於運行旅客座位數(不含駕駛員座位)少於19 座(含)的航空器,局方不得要求運營人配備客艙乘務員。

五、關於CCAR-91 部所要求的飛行定位系統問題

對於CCAR-91 部中要求運營人建立一套確定運行中航空器位置的系統,該系統只要能夠確保在航空器起飛前和落地後,運營人可以及時掌握作業起飛時間、落地時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計劃所求的信息等CCAR-91 部第91.941 條和第91.1039 條所要求的信息即可,例如可以建立使用固定電話或手機的定位系統,無需強制要求航空器配備必要的機載設備。

六、其他問題

(一)除非運營人使用航空器進行執照或等級訓練,或運行規章中明確規定的訓練要求外,局方不得要求運營人增加額外的訓練,如額外的本場訓練等。

(二)委任代表應按照AP-183-001 的相關要求進行管理,對於飛行教員或飛行員數量沒有達到AP-183-001 最低數量的企業,可以申請一名符合資格的委任代表,如果該企業運行不同類別、級別、型別的航空器,則還可以針對各類航空器申請一名委任代表。通航飛行員的熟練檢查可以由符合AP-183-001 附件三的通航熟練檢查員實施,其中通航熟練檢查員的資質不要求持有教員等級。

優 點:1、進一步就CCAR-91部規章及相關諮詢通告條款給出確切解釋,主運行基地外空中游覽起降地加運行規範時只要提供材料說明滿足規章要求,POI無須現場驗證即可批准;

2、明確異地運行除空中游覽起降地加入運行規範外其他運行種類,無需進行補充審定,也無需局方批准,其他部門也無需會籤飛標部門異地運行事宜。

3、確認飛行人員可無須調轉執照關係,只需簽訂兼職合同即可加入運行公司運行規範作為兼職飛行員參與運行;

4、明確無須設置客艙乘務員的情況;明確91部運營人可以建立使用固定電話或手機的定位系統,無需強制要求航空器配備必要的機載設備的飛行定位系統方式。

《關於空中游覽野外起降場和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基地機場以及CCAR-91部主運行基地有關問題的批覆》

修正前:CCAR-91空中游覽(AC-91-FS-2016-33)

修正後:

一、關於空中游覽所使用的野外起降場問題

1.關於“空中游覽所使用的野外起降場是否需要取得A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空中游覽》(AC-91-FS-2016-33)中所稱野外起降場地不屬於民用機場,不適於納入民用機場管理。

2.關於“野外起降場是否需要滿足《民用直升機場飛行場地技術標準》等技術標準要求”,野外起降場地只要滿足所運行機型飛行手冊中對起降場地的要求即可,無需一定滿足特定技術標準。

3.關於“如果不需要取得機場使用許可證,應由哪個業務部門來審核把關野外起降場的符合性”,野外起降場的符合性應由負責空中游覽飛行業務運行合格審定的部門對照所運行機型飛行手冊中對起降場地的要求進行把控。

二、關於通用航空經營許可中的基地機場(飛行場地)問題

關於“是否將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條件中的基地機場(起降場地)明確為取得使用許可證的A類或B類通用機場“,《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CCAR-290)第八條所稱基地機場應為取得使用許可證的運輸機場及A類或B類通用機場,起降場地指滿足相應航空器運行要求的非機場性質的運行場地,不納入民用機場管理。

三、關於CCAR-91部運行合格證中主運行基地

關於“91.709條(a)款(2)項中所稱主運行基地是否應當滿足相應的飛行場地技術標準要求,哪個部門來認可”,CCAR-91部第709條中的主運營基地是指取得各類使用許可證且滿足所使用航空器運行要求的民用機場或滿足所使用航空器運行要求的起降場地,其技術符合性由飛行標準部門認定。

優 點:進一步明確解釋法規內容,使理解更加全面,清晰,明確做為空中游覽起降場地可以是非A類通航機場,野外起降場地只要滿足飛行手冊要求,由負責空中游覽運行審定的部門把控,無須一定滿足特定技術標準。

《空中游覽諮詢通告(徵求意見稿)

修正前:空中游覽AC-91-FS-2016-33

1、駕駛員的資格和權限

2、從事空中游覽飛行的駕駛員應符合不同的運行規章對於駕駛員執照和體檢合格證的不同要求。

對於載客3人(含)以上的空中游覽,還應遵守下列條件:(a)對於熱氣球,駕駛員應具有至少100小時熱氣球機長經歷;(b)對於其他機型,駕駛員應具有至少100小時本機型機長經歷。

3、符合CCAR-23部《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要求的持有標準適航證的飛機。

4、 不得用於空中游覽的航空器(a)初級飛機;

5、適用範圍:適用於可以起降飛機的一般國際運輸機場、一般國內運輸機場、以及一類、二類、三類通用機場。不建議在特別繁忙運輸機場實施空中游覽飛行。

修正後:

1、加入異地短途觀光概念異地短途觀光:是指以空中觀光遊覽為目的,載運乘客從A起降點到B起降點的飛行,此飛行活動可視為空中游覽的一種形式。異地短途觀光需滿足下列條件:

(1)在實施異地短途觀光時應以空中觀光遊覽為目的,不得向公眾傳遞短途運輸的任何信息或誤導公眾認為此類飛行即為短途運輸;

(2)不得對外公佈固定的起飛降落時刻;

(3)兩個起降場地的距離在40公里之內;

(4)實施異地短途觀光的航空器應為飛機和直升機,且適航審定的旅客座位數(不含駕駛員座位)少於9人;

(5)旅客應在當日內返回出發地點。

2、刪去一類、二類、三類通航機場概念

3、駕駛員的資格和權限

(a)從事空中游覽飛行的駕駛員應符合不同的運行規章對於駕駛員執照和體檢合格證的不同要求,對於運動類,駕駛員還應滿足CCAR-61部第61.120條相關飛行經歷的要求及限制。

4、對於運行旅客座位數(不含駕駛員)10人(含)以上航空器實施空中游覽的駕駛員,應遵守下列條件:

(1)對於熱氣球,駕駛員應具有至少100小時熱氣球機長經歷;

(2)對於其他機型,駕駛員應具有至少100小時本機型機長經歷;

5、航空器要求:飛機應持有標準適航證

6、不得用於空中游覽和體驗飛行的航空器

(a)持有初級類航空器特殊適航證、限用類航空器特殊適航證、運動類航空器特殊適航證的航空器;

7、刪去有跑道機場適用範圍

8、增加8.6場地的審定要求

(a)現場驗證起降場地

對於實施空中游覽運行種類的運營人,主任運行監察員應在其首次申請時,選擇一個具有代表性或潛在運行風險較高的起降場地進行現場驗證,驗證該起降場地是否應滿足本通告第8條的相關要求,及運營人計劃實施空中游覽的飛行路線和飛行高度滿足CCAR-91部第91.119條飛行安全高度的要求。

(b)其他起降場地的批准

對於已經驗證之外的其他起降場地,主任運行監察員可以根據運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進行批准,並將該起降場地加入運營人運行規範,而無需現場驗證:

(1)起降場地名稱、座標和機場四字代碼(如適用);

(2)運營人自我驗證該起降場地是否滿足本通告第8條相關要求的符合性聲明;

(3)計劃實施空中游覽的飛行路線和飛行高度滿足CCAR-91部第91.119條飛行安全高度要求的說明材料。

9、(c)其他審定要求

對於在申請時提供不實材料或運行時發生有意違規的運營人,主任運行監察員可以視情對其所有運行場地實施現場驗證。

優 點:擴大空中游覽範圍,加入A-B點半徑40公里內的遊覽範圍;旅客座位數10座以下航空器從事空中游覽駕駛員不要求100小時本機型機長經歷;除主運行基地外起降場地加入運行規範,可提交起降場地相關資料,POI可無須現場進行驗證;簡化審定程序,減輕企業審定成本。

《小型航空器實施135運行簡化程序》

修正前: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刪去適用於大型航空器的相關章節條款。

修正後:此程序為新制定,原來統一按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執行,涉及多種航空器,既有小型航空器又有大型航空器,既有飛機類別又有直升機類別,載客數量從1人到30人,情況多種多樣,條款繁多,多是用於公務機,簡化程序將按CCAR-23部審定的小型飛機和按CCAR-27部審定的小型直升機單另提出,並劃分三種分類運行。

優 點:重新單分小型航空器135運行審定,並劃分為I類同一場地起降,實施飛增壓、半徑超過40公里的晝間空中游覽運行(不含延伸跨水運行)、II類1-9座航空器載客及全貨運運行、III類10至19座航空器載客運行三類進行審定,無需配備客艙乘務員、審定程序相應簡化,適用小型航空器手冊條款明顯減少。

《小型航空器實施非傳統儀表飛行的運行指南》徵求意見

修正後:適用於小型航空器實施儀表飛行。小型航空器指審定的最大起飛全重小於5700千克的飛機和審定的最大起飛全重在3180千克以下的直升機以及運動類航空器實施除傳統儀表(NDB、VOR、ILS)外 的衛星導航方式等的儀表運行。

優 點:基於通用航空有大量小型航空器,並且多為目視飛行,存在少量儀表飛行活動,隨著飛行活動的大幅增加,和氣象變化因素,儀表飛行比例將逐步增加。而傳統的儀表飛行,是依靠NDB、VOR或ILS等傳感器和指針實現導航,對地面設備要求較高,無法實現全空域儀表運行。基於衛星等導航源的導航方式,正在快速普及,它可提供直觀精確的“地圖導航”方式,有效增強駕駛員的航空器位置情景意識,減輕駕駛員負擔,實現全空域儀表導航,有效提升通航安全水平。

經營許可類

關於《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1、第六條

修正前:開展以下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

(一)甲類 通用航包機飛行、石油服務、直升機引航、醫療救護、商用駕駛員執照培訓;

(二)乙類 空中游覽、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礦、航空攝影、海洋監測、漁業飛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電力作業、航空器代管,跳傘飛行服務;

(三)丙類 私用駕駛員執照培訓、航空護林、航空噴灑(撒)、空中拍照、空中廣告、科學實驗、氣象探測;

(四)丁類 使用具有標準適航證的載人自由氣球、飛艇開展空中游覽;使用具有特殊適航證的航空器開展航空表演飛行、個人娛樂飛行、運動駕駛員執照培訓、航空噴灑(撒)、電力作業等經營項目。

修正後:

1、載客類:通用航空企業使用30座以下(不含)的航空器搭載乘客開展的飛行服務活動。按照航空器座位數,載客類經 營項目具體分為三類:載客一類:10-29 座;載客二類:3-9 座;載客三類:3 座以下(不含)。

2、作業類:使用航空器進行農業、建築、攝影、測量、觀察與巡邏、搜尋與支援、空中廣告等專業飛行活動。

3、執照培訓類:運動駕駛員、私用駕駛員及商用駕駛員執照培訓。

搶險救災不受上述項目的劃分限制,按照民航局有關規定執行。

2、第七條

修正前: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保障業務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修正後:刪除。

3、第八條

修正前:申請條件共十項:

(一)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經營項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二)企業名稱應當體現通用航空行業和經營特點;

(三)購買或租賃不少於兩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

(四)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相應執照或訓練合格證的航空人員;

(五)設立經營、運行及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六)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完成通用航空法規標準培訓,主管飛行、作業質量的負責人還應當在最近六年內具有累計三年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經驗;

(七)有滿足民用航空器運行要求的基地機場(起降場地)及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經檢測合格的作業設施、設備;

(九)具備充分的賠償責任承擔能力,按規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等保險;

(十)民航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修正後:增加第十一項,以上條件根據經營項目分類,可部分豁免適用。

4、第十一條

修正前:不得擔任通用航空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共四項:

(一)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其他情形。

修正後:增加第五項,納入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單” 的人員。

5、第十六條

修正前: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修正後: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一經頒發,長期有效。

6、第十七條

修正前: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換髮、註銷等情形的相關審核材料及時報民航局備案,民航局定期公告。

修正後: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註銷等情形的相關審核材料及時報民航局備案,民航局定期公告。

7、第十九條第5款

修正前: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將經營活動信息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跨地區開展經營活動前還應當將經營活動信息向活動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並接受監督管理;

修正後:開展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報送經營活動信息,接受監督檢查。

8、第二十六條

修正前:1、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每年組織不少於一次的對本地區許可證持有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生產經營場所的年度檢查,並向其出具年度檢查意見。檢查過程中,民航地區管理局有權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提供有關材料。

2、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其他地區許可證持有人在本地區設立的分公司進行年度檢查,向其出具年度檢查意見並抄送許可證持有人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許可證持有人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彙總後形成對相關許可證持有人的年檢結論。

修正後: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轄區內註冊的通航企業每年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其出具檢查意見和結果。根據通航企業誠信記錄考核結果,管理局可適度增減其年檢頻次。

9、第三十二條

修正前:對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經營許可證持有人,民航局暫停其享受當年民航財政補貼和其他扶持政策的資格。

修正後:根據通航企業誠信記錄考核結果,可在原有補貼額度基礎上上浮或下調一定比例。對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經營許可證持有人,民航局暫停其享受民航財政補貼和其他扶持政策的資格。

10、第三十三條

修正前:許可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不予辦理換證:

(一)許可證逾期後提交換證申請的;許可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經營許可證的註銷手續;

(二)連續三年的年度檢查結論均為不合格的;

(三)許可證有效期內不能持續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

修正後:刪除。

11、第三十四條第1款

修正前:許可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經營許可證的註銷手續: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未申請變更的;

(三)因破產、解散等原因被終止法人資格的;

(四)經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或吊銷的;

(五)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經營項目均被撤回的;

(六)自行申請註銷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修正後:刪除第一條,保留2-7條。

12、第三十六條

修正前:未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或經營許可證失效後仍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沒收其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等財物,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正後: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未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沒收其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等財物,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3、第四十四條

修正前:許可證持有人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及時撤銷該許可證持有人的經營許可證,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正後:刪除。

《關於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增補說明》

1、第六條

修正前:經營許可項目分類:甲、乙、丙、丁

完善後:“私用飛行駕駛執照培訓”項目經營,應購買或租賃符合 (CCAR-61 -R4 )要求的航空器,並在通過相應運行合格審定後方可開展相應經營活動。

備 注:

飛機、飛艇、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類航空器。

2、第八條第1款

修正前:1、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經營項目;

2、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完善後:

1、明確了許可證持有人應為企業法人,但申請人不受此限。

2、主營業務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而從事的日常活動中的主要活動。通用航空企業的主營業務應為其所持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上“經營範圍”所載通用航空經營項目。

3、第6款

修正前:1、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完成通用航空法規標準培訓;

2、主管飛行、作業質量的負責人還應當在最近六年內具有累計三年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經驗;

完善後: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包括法規培訓及安全管理培訓,課程包括通用航空相關的政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其他規範性文件等。

4、第7款

修正前:有滿足民用航空器運行要求的基地機場(起降場地)及相應的基礎設施。

完善後:為降低行業准入要求,規章修訂過程中經徵求民用機場管理部門意見,確認企業具有“滿足航空器運行要求的起降場地”可視為符合經營許可條件。關於起降場地的“技術說明文件”,原則上應由民用機場管理部門予以審核。

5、第8款

修正前: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經檢測合格的作業設施、設備。

完善後:

1、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產品質量等管理要求,相應產品須取得產品質量合格證;

2、涉及適航審定的,須符合民航適航管理要求,取得民航適航管理部門認可或者豁免;

3、涉及運行合格審定的,須符合民航飛行標準管理要求,通過民航飛行標準管理部門運行合格審定或者取得豁免。

6、第9款

修正前:具備充分的賠償責任承擔能力,按規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等保險。

完善後:

1、依據《民航法》、《國務院關於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許可證持有人需履行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機身險義務。投保額度由許可證持有人自主決定。

2、鼓勵許可證持有人結合自身實際投保機上人員險。投保額度由許可證持有人自主決定。

備 注:第三人責任險、機身險為必買項。

7、第十條第4款

修正前:航空器購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權、佔有權證明文件。

完善後:

1、航空器所有權證明文件包括:購買合同,貸款合同,抵押合同,佔有、租賃合同,發票,交付證書等。

2、佔有權證明文件包括:購買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交付證書等。

3、關於航空器租賃期限。航空器租賃期限原則上應與許可證持有人持有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一致。

備 注:1、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是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

2、佔有權是指對財產實際掌握、掌控的權利。佔有權是行使物權的前提。佔有權可以根據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離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8、第7款

修正前:航空人員執照以及與申請人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

完善後:聘用航空人員必須簽訂正式勞動用工合同,並報企業住所地管理局備案。

9、第10款

修正前:企業經營管理手冊。

完善後:《企業經營管理手冊》主要包括如下內容:組織機構設置及崗位職責、與經營項目相對應的作業質量標準及管理規定、作業流程及質量管理規定、合同樣本,以及涉及企業經營管理所必需的其他內容。涉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規定的作業項目,企業標準或管理規定應不低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10、第十一條

修正前:不得擔任通用航空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要求,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完善後:依據第三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註銷該經營許可證,依據第三十八條規定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11、第十九條第5款 第二十七條

修正前:1、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將經營活動信息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跨地區開展經營活動前還應當將經營活動信息向活動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並接受監督管理;

2、許可證持有人應當配合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完整地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完善後:依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應要求其限期整改,並視情給予處罰。

備 注:對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經營許可證持有人,民航局暫停其享受當年民航財政補貼和其他扶持政策的資格。拒絕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監督檢查,或故意隱瞞、提供虛假情況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整改,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2、第二十條

修正前:許可證持有人擬設立分公司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向住所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完善後: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所載的事項需變更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持有人(以下簡稱許可證持有人)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

備 注:參照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13、關於限期整改事宜

完善後:許可證持有人存在需進行整改問題的,應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14、辦理航空器國籍登記事宜

完善後:

1、申請人辦理航空器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時調整為包括營業執照、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兩類。

2、申請人辦理國籍登記證時,不需要出具《航空器引進備案表》,須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航空衛生類

《民航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規範

修正前:民航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規範(MH/T 7013-2006)

眼科:1、舊標準規定:“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應達到0.7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達到1.0或以上。如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低於0.7,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視為合格:a)裸眼遠視力不低於0.3(相當於4.7);b)矯正視力不低於1.0;c) 屈光度不超過±3.00D(球鏡當量)或散光兩軸相差不超過2.00D 。屈光參差不應超過2.50D(球鏡當量)。”

2、舊標準規定:“不應為角膜屈光術後”。

3、舊標準規定:“身高不應低於1.65 m,腿長不應短於74 cm”。 新標準規定:“身高、腿長和臂長應符合飛行職業要求。”

4、舊標準規定:“不應有氣胸及其自發性氣胸病史”。新標準規定:“不應有氣胸”。

5、舊標準規定:1、肝囊腫直徑不應大於10 mm,或其數目不應超過兩個;2、直徑小於等於5 mm、不伴有膽囊壁增厚、非膽囊頸部的膽囊息肉可視為合格;3、單發腎囊腫直徑小於10 mm可視為合格。

內科部分:1、舊標準規定:“不應有精神障礙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應有人格障礙;不應有癔症、神經症;不應有睡眠障礙;不應有物質依賴、物質濫用;不應有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不應有癲癇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應有原因不明的、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及其病史”。

2、舊標準規定:血壓測量均應用袖帶寬12 cm汞柱式血壓計測量。當血壓超過標準值時,應在受檢者充分休息後複查兩次,兩次結果均正常者,方可視為血壓正常。

3、舊標準規定:不應有泌尿系統疾病及其病史;不應有血液系統疾病及其病史;

修正後:

眼科部分:1、放寬了對視力和屈光度的要求。

新標準規定:“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應達到0.7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達到1.0或以上。如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低於0.7,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鑑定為合格:a)裸眼遠視力不低於0.1(相當於4.0);b)矯正遠視力不低於1.0。屈光度(等效球鏡)不應超過-4.50D~+3.00D範圍;散光兩軸相差不應大於2.00D;屈光參差不應大於2.50D。”

2、有條件允許接受角膜屈光手術的人員進入民航飛行員隊伍。

新標準規定:接受角膜屈光手術後至少滿6個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鑑定為合格:

a)角膜屈光手術時年滿18週歲;

b) 手術前屈光度不應超過-4.50D~+3.00D範圍,同時不伴有其他相關病理性改變;

c)手術方式為利用準分子激光或飛秒激光進行的表層或板層角膜屈光手術;

d)手術眼裸眼遠視力不應低於0.9,雙眼裸眼遠視力不應低於1.0,屈光度保持穩定;

e)任何一處角膜厚度不應小於460 μm;

f)雙眼視功能正常;

g)無明顯的眩光、乾眼、霧狀混濁等手術後併發症或後遺症;

h)具有原始完整的術前檢查資料和包括手術切削參數的手術記錄。

外科部分:招飛體檢外科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變化:

1、取消了“身高不應低於1.65 m,腿長不應短於74cm”的限制。

2、取消了“不應有自發性氣胸病史”的限制。

3、放寬了肝囊腫、肝血管瘤、腎囊腫、腎錯構瘤和膽囊息肉大小和(或)數量的限制。

新標準規定:1、單純性肝囊腫總數目不超過兩個,且最大徑不大於2 cm;2、肝血管瘤總數目不超過兩個,且最大徑不大於2 cm;3、膽囊息肉最大徑不大於0.5cm。4、單純性腎囊腫總數目不超過兩個,且最大徑不大於2 cm;5、單發腎錯構瘤最大徑不大於2 cm。

解讀:新標準進一步放寬了常見肝腎良性佔位性病變大小的限制,取消了膽囊息肉不得位於膽囊頸部和不得伴有膽囊壁增厚的限制。值得提示的是,新標準更加關注囊腫的性質,只有單純性肝囊腫或腎囊腫才可以合格。如果受檢者是多囊肝、寄生蟲性肝囊腫或多囊腎,會鑑定為不合格。

4、取消“RPR檢測不應為陽性”的規定,檢測方法改為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

5、放寬了關於下蹲功能不全的限制。以往招飛體檢時會檢查下蹲功能,Ⅲ度下蹲功能不全者予以淘汰。考慮到目前大型客機駕駛員座椅可調節、下蹲功能不全對航空安全無實質性影響等因素,新標準不再對下蹲功能不全做出限制。

6、增加了關於泌尿系畸形的限制。舊標準中沒有關於泌尿系統畸形的限制,然而,泌尿系畸形(如馬蹄形腎、先天性巨輸尿管、腎盂輸尿管連接處梗阻、輸尿管囊腫、腔靜脈後輸尿管等等)繼發其它疾病的可能性高(如:泌尿繫結石)。

內科部分:內科招飛新標準主要變化有:

1、精神神經疾病的鑑定綜合借鑑了國際通用ICD-10疾病分類、CCAR-67FS中精神疾病鑑定原則;取消了對部分精神疾病家族史要求和“癲癇家族史”的限制,更多注重受檢者本人健康狀況。

新標準規定:“不應有自我傷害的心理異常或精神障礙;不應有癲癇、癇樣發作及其病史;不應有原因不明的或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及其病史。

不應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器質性(包括症狀性)精神障礙;使用或依賴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酒精濫用或依賴;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礙及其家族史;心境(情感性)障礙;神經症性、應激性及軀體形式障礙;伴有生理障礙及軀體因素的行為綜合徵;成人的人格與行為障礙;精神發育遲緩;心理發育障礙;通常起病於兒童及少年期的行為與情緒障礙;未特定的精神障礙。

2、完善血壓測量方法和處理流程。

新標準規定:血壓測量應用袖帶寬12 cm的醫用血壓計測量。受檢前半小時內禁菸、禁咖啡,排空膀胱。安靜環境下,取坐位,測量右臂肱動脈血壓。當血壓超過標準值時,應在受檢者充分休息後複查兩次,兩次結果均正常者,方鑑定為血壓正常。如複查兩次血壓中只有一次在正常範圍,可做24小時動態血壓進一步明確。

3、取消部分系統疾病病史不合格的限制。

不應有免疫、內分泌系統及新陳代謝疾病及其病史。

新標準規定:不應有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或畸形;不應有血液系統疾病;不應有風溼性、內分泌系統及營養代謝性疾病。

4、新標準中取消胸部透視的檢查要求。該項檢查臨床已不常規應用,在胸片正常的情況下,不再做透視,也減少X-線的輻射劑量。

5、新標準規定了心電圖描記和心率測量的方法。新的標準中強調了心率的測量聽診時間長度的要求,即一分鐘。聽診時間過短會影響到心率的準確性,包括心動過速和心動過緩;同時心電圖的描記也對心率異常時描計時間長度進行了要求,目的是為了更加科學合理地進行判定。

6、新標準明確了動態心電圖的判定標準和不同情況下的處理程序,進一步提高了標準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

耳鼻咽喉科部分:耳鼻咽喉科新標準主要變化有:

1、聽力鑑定新標準:“寬”中有“嚴”,寬嚴相濟,體現了科學性和規範性。

新標準內容:“純音氣導聽閾每耳在250Hz、500Hz、1000Hz、2000Hz、3000Hz任一頻率聽閾不應大於25dB;4000Hz、6000Hz、8000Hz三個頻率的雙耳聽閾總值不應大於270dB且每耳4000Hz不應大於45dB。”

新標準的修訂主要體現在兩個部分。首先是“250-3000Hz”部分。原標準規定“500 、 1000 、2000 Hz任一頻率的聽力損失不應超過 20 dB; 250 、3000Hz 任一頻率的聽力損失不應超過 25 dB;這五個頻率上有一或二個頻率超過上述標準5dB可視為合格。”

2、鼻腔鼻竇鑑定新標準:逐步放寬,操作性更強。

新標準內容:“不應有影響功能的鼻及鼻竇慢性疾病,但下列情況可視為合格:

a)程度較輕的篩竇和(或)上頜竇炎,鼻腔檢查無明顯異常,竇口引流通暢;

b)上頜竇粘膜囊腫,小於竇腔三分之一,鼻腔檢查無明顯異常,竇口引流通暢。”

新標準將“程度較輕的篩竇炎”也認定為合格,同時不再限定上頜竇粘膜囊腫的位置,從整體上體現了招飛標準修訂“放寬”的原則。

優 點:1、在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中將裸眼遠視力標準放寬至C字表0.1(約等於E字表4.0),有條件放開角膜屈光手術,取消身高和腿長的具體要求極大提高符合要求的學生比例,有利於航空公司選拔更優秀人才加入飛行員隊伍。解讀:據統計,之前視力不達標及屈光度超標高居招飛體檢淘汰率第一位。此次招飛標準修訂後,裸眼遠視力由0.3放寬至0.1,屈光度要求由不超過±3.00D放寬至-4.50D~+3.00D範圍,使得符合招飛要求的學生生源群體佔比由約28%擴至約84%。

2、對於身高和腿長,新標準給予了指導性的鑑定原則,取消了以往招飛體檢身高和腿長的下限數值,其寬鬆程度與現役飛行員一致。新標準執行後,在保障航空安全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自主選擇飛行學員的身高下限。

3、舊標準的梅毒篩查項目為RPR檢查,RPR陽性則一律鑑定為不合格,這可能導致RPR假陽性者也被淘汰。新標準規定的梅毒檢查方法為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避免了RPR假陽性者被誤淘。另外,新標準明確規定了不應有梅毒、淋病、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以及其他性傳播疾病。新標準強調的是現症梅毒應鑑定為不合格,對於既往有梅毒史(已臨床治癒,RPR陰性)者,體檢醫師會要求其提供充分的醫學資料以評估其是否完全治癒,綜合做出鑑定結論。

4、血壓的鑑定標準沒有變化,但血壓的測量流程發生變化。既往的血壓測量是三次血壓中,如第一次超標,後面兩次必須連續都正常才可以鑑定為合格,否則就鑑定為不合格;新標準中,如第一次血壓超標,後面兩次中有一次正常者,可以獲得做動態血壓進一步判斷的資格。實際上是將血壓有較大波動的受檢者用動態血壓進一步分類,動態血壓正常者,可鑑定為合格。此條標準的更改將會增加既往淘汰率較高的血壓超標受檢者中部分人員重新獲得體檢合格的可能性。

5、可以完全治癒或恢復正常的病種治癒後可以評定為合格,更多注重體檢時期身體條件狀況,增加學生患病治近年來,隨著民航業的迅速發展、民用航空器的不斷更新,以及民航耳鼻咽喉科鑑定技術和測聽環境的升級,這一規定的侷限性日顯突出。鑑於此,我們以現行的WHO正常聽力範圍為依據,將“250~3000Hz”統一界定為25dB,既體現出了科學性,也達到了規範性的要求。其次是高頻“4000、6000、8000Hz”部分。新標準把高頻總值放寬到了270dB,相對於原標準的210dB,放寬幅度著實不小。這對於當前高頻聽力損失發病率較高的高中生或大學生們來說是一大利好。然而,需要提醒的是,雖然高頻總值放寬了,但增加了一個前提條件,就是4000Hz不應超過45dB,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通過。

《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

修正後:

1、本次修訂中,將原規章中涉及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的有關內容進行了集中修訂,相應刪除了領航員和飛行通信員應取得體檢合格證的規定。

2、修訂了I級體檢合格證類別範圍:增加了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和傾轉旋翼機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或持有人應取得並持有I級體檢合格證的要求。修訂後,有關內容與《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保持一致。

3、調整了部分醫學標準:調整了消化系統和泌尿生殖系統疾病的醫學標準以及腫瘤醫學標準,細化了常見疾病鑑定原則。

4、其他修訂內容:根據國家誠信體系建設的整體要求,增加了合格證持有人誠信記錄要求。

優 點:與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的要求和民航規章中關於航空器駕駛員的執照類別保持一致,對各級體檢合格證“精神科”的醫學標準進行了規範和完善;增加了合格證持有人誠信記錄要求。對體檢合格證樣式進行了規範和調整。

《關於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系統AMS實施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的通知》

修正前:

體檢鑑定合格結論由體檢醫院告知航醫、航醫轉達駕駛員,並由駕駛員向航醫提出體檢合格證辦理申請。

修正後:

1、申請人體檢鑑定合格結論將通過手機短信、AMS系統、駕駛員雲執照形式推送至申請人。

2、體檢合格證申請人在獲得體檢鑑定合格結論15日內,應由本人提交或委託所在單位航醫賬戶(如有)提交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申請,申請人本人或委託航醫賬戶可通過AMS系統提交申請或通過以下途徑實現:

(1)駕駛員可通過“雲執照”APP提交申請;(2)乘務員/安全員和空管人員可通過點擊手機短信鏈接提交申請。

如15日內無法提交申請,逾期後應由單位提交申請,且延長時間不超過15日。

3、頒證機關在收到體檢合格證申請後5日內,應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AMS系統以手機短信、AMS系統及雲執照客戶端(如適用)消息推送方式將受理結果通知申請人。

4、頒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人辦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辦證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AMS系統以手機短信、AMS系統及雲執照客戶端(如適用)消息推送方式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優 點:駕駛員可隨時通過手機短信、雲執照查詢體檢鑑定合格情況並通過雲執照進行體檢合格證辦理申請

《關於在“雲執照”中啟用“電子體檢合格證”功能的通知》

修正前:紙質版體檢合格證。

修正後:1、雲執照“電子體檢合格證”與紙質體檢合格證具有同等效力,在國內運行可只攜帶一種,局方日常監察時應優先檢查電子體檢合格證。

2、國際、地區飛行應攜帶紙質體檢合格證。相關政策與駕駛員執照保持一致。

3、電子體檢合格證二維碼驗證功能與駕駛員執照一致。

4、乘務員、管制員體檢合格證管理模式不變。

優 點:雲執照版體檢合格證便於攜帶,效力等同,無紙化飛行進一步實施。

《關於調整CCAR-135部駕駛員體檢合格證管理政策的通知

修正前:按民航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規範執行,須參加招飛體檢及複檢。

修正後:對CCAR-135部駕駛員的體檢合格證管理政策進行如下調整:

1、培養以參加CCAR-135部運行為目的的飛行學生,按CCAR-67部I級體檢合格證相應標準進行體檢鑑定;

2、僅參加CCAR-135部、CCAR-91部運行的I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依申請頒發限制為“限CCAR-135/91部運行”的體檢合格證;

3、現持有“限CCAR-91部運行”I級體檢合格證的駕駛員在體檢合格證有效期內擬參加CCAR-135部運行的,可申請按CCAR-67部I級體檢合格證相應標準的體檢查鑑定,換髮限制為“限CCAR-135/91部運行”的體檢合格證;4.持有“限CCAR-135/91部運行”I級體檢合格證的駕駛員擬參加CCAR-121部運行的,應按招飛體檢鑑定標準、程序及CCAR-67部I級體檢合格證的標準,取得相應體檢合格證。

優 點:具有“限91運行”的I類體檢合格證人員擬參加13部運行無須參加招飛體檢及複檢,申請按CCAR-67部I級體檢合格證相應標準的體檢查鑑定,換髮限制為“限CCAR-135/91部運行”的體檢合格證即可。有利於擬申請CCAR135部運行公司飛行人員隊伍建設。

西部通航編輯整理。如有不足歡迎補充,如有異議歡迎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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