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戒毒所領導隨意蓋章釀違法空間,萬噸垃圾傾倒附近太湖

太湖戒毒所领导随意盖章酿违法空间,万吨垃圾倾倒附近太湖

被傾倒在太湖西山的垃圾。 本文圖片 央視新聞客戶端

“垃圾跨省傾倒太湖案”塵埃落定。

據蘇州市人民檢察院7月11號公佈消息,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副所長韓建林濫用職權造成環境嚴重汙染一案,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的2017年底,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韓建林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至此,引發輿論強烈關注的“垃圾跨省傾倒太湖西山”3起關聯案件已全部判決生效。除了韓建林,直接傾倒垃圾的工程老闆王菊明、陸小弟等人也已獲刑。

西山島四面環太湖,全島皆為生態紅線二級管控區域。2016年7月初,島上有村民發現,在太湖戒毒所廢棄的宕口堤上發現大量已被傾倒的垃圾,隨即報警。

經過清點和轉移,太湖邊共被傾倒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超兩萬噸。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相關判決書獲悉,事發前,分管基建的戒毒所副所長韓建林和基建科科長張斌,在未審查內容的情況下,在一張空白的接收土方證明上蓋上了戒毒所公章。

隨後,建築工程老闆王菊明和陸小弟在這張已提前蓋好章的證明上,自行寫下接收土方量,並擅自添加了建築垃圾這一選項。拿著這張虛假“令箭”,他們開始了瘋狂運作。

太湖戒毒所领导随意盖章酿违法空间,万吨垃圾倾倒附近太湖

事發半封閉的太湖戒毒所

西山島四面環水,如同鑲嵌在太湖中的一顆明珠。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偏居西山島的最東側,東臨太湖。

2016年7月初,有太湖戒毒所附近蔣東村的村民突然發現,在太湖戒毒所內碼頭停靠了8艘來路不明的貨船,船上裝滿了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

更令人瞠目結舌的是,在太湖戒毒所區域內的宕口堤岸上,已經被傾倒有大量垃圾。村民隨即報警,當地公安部門會同海事、環保等部門立即趕赴現場處置。

蘇州警方經立案偵查發現,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7月1日案發,該所廢棄宕口已被傾倒垃圾超萬噸。

此後,12人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汙染環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由於被傾倒地點位於太湖戒毒所管轄範圍內,因此在事發後,其監管職責缺位飽受質疑。

西山島所在的吳中區金庭鎮鎮長談建強曾告訴澎湃新聞記者,一直以來,太湖戒毒所都處在“半封閉”狀態,其附近水域由戒毒所管轄,鎮裡不插手。

事發後,江蘇省戒毒管理局曾明確表示,太湖戒毒所無權收取處置垃圾,也無權興建垃圾填埋場。

而太湖戒毒所當時也曾對外發表情況說明稱,戒毒所曾在2015年底和一家土方工程公司簽訂供土協議,但早已於2016年3月底履行完畢了,且回填的都是綠化用土。

那麼,垃圾從何而來?太湖戒毒所又為何視而不管?

虛假土方證明的荒誕問世

垃圾傾倒太湖事件曝光後不久,社交媒體曾廣泛流傳一張接收土方證明。

證明上明確寫著,“因本所周邊低窪、廢潭及挖損坑需填埋,特委託崑山錦鹿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運送土方約叄百萬立方及施工,其中建築裝潢垃圾約捌拾萬立方”。

具體簽訂時間為2016年3月8日,並蓋有太湖戒毒所以及崑山錦鹿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兩枚公章。

戒毒所公然和公司簽訂合同,用垃圾填埋周邊太湖水域?

當時,澎湃新聞記者曾到太湖戒毒所採訪,試圖瞭解這張證明的真偽,但屢遭拒絕。如今,隨著案件的水落石出,這張證明的來歷也真相大白。

崑山錦鹿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系王菊明和陸小弟。相關判決書顯示,2016年3月上旬,王菊明和陸小弟打印出一張土方量為空白的“接收土方證明”。

時任太湖戒毒所副所長韓建林和基建科科長張斌,沒有審查證明的內容,便同意蓋上戒毒所公章。

隨後,陸小弟等人自行在空白處填寫了“叄百萬立方”,並在這份證明的尾部,通過打印、書寫的方式添加了“其中建築裝潢垃圾約捌拾萬立方”字樣。

於是,接收垃圾的生意開始了。王、陸二人每噸收取10元接收費用。

陸小弟曾發短信給韓建林,詢問如何處置運抵的建築垃圾。韓建林便指示張斌,讓陸小弟等人將該兩船建築垃圾卸下,並堆放於戒毒所碼頭。

陸小弟等人照單全收,並直接將垃圾傾倒在戒毒所內的宕口堤岸。

萬噸垃圾造成近千萬損失

相關判決書顯示,在垃圾堆放地,也就是宕口堤岸南側,垃圾直接與水體相連。經過檢測,從垃圾堆中採集的11個樣品均檢出有毒物質揮發酚,含量均超過標準限值。

在清運處置時,所傾倒垃圾經稱重合計超23000噸,主要成分為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

判決書顯示,涉案的環境汙染造成公私財產損失超過820萬元。另外,對被汙染場地進行覆土復綠,還產生了超20萬元的環境修復費用。

韓建林濫用職權案一審法院認為,韓建林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同他人,在工作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同時,法院認為,在共同犯罪中韓建林作出錯誤決策,並指示下屬執行該決策,積極實施犯罪行為,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韓的下屬、基建科科長張斌則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兩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到案後,張斌主動交代了本案之外的一些受賄事實。

此外,王菊明、陸小弟犯汙染環境罪,也已分別獲刑。

還有一位在王菊明、陸小弟和太湖戒毒所之間“牽線搭橋”者孫秋林,因犯詐騙罪獲刑。當時,王、陸二人正是通過孫秋林找到戒毒所,在空白證明上蓋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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