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山法院發布兩起拒執罪典型案例

蘭山法院發佈兩起拒執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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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被執行人李某涉嫌拒執罪一案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山東臨沂蘭山農村合作銀行東關支行。

被執行人:蓋某,男,漢族,1967年10月1日生,住臨沂市蘭山區中邱路2號。

被執行人:李某,男,漢族,1973年9月5日生,臨沂市金元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臨沂市高新區馬廠湖鎮前桃園村。

被執行人:臨沂市某塑膠有限公司,住所地臨沂市高新區馬廠湖鎮前桃園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經理。

二、案件裁決情況

山東臨沂蘭山農村合作銀行東關支行與蓋某、李某、臨沂市某塑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於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臨蘭商初字第3322號民事判決,判令:一、被告蓋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山東臨沂蘭山農村合作銀行東關支行剩餘借款本金385萬元,並支付利息。二、被告李某、臨沂市某塑膠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執行情況

因三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的義務,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本院於2016年5月9日以(2016)魯1302執1838號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於2016年6月27日向三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其仍未履行。後扣劃被執行人臨沂市某塑膠有限公司銀行存款828000元、21700元,另拍賣被執行人蓋某房產一處變價800000元,餘款三被執行人均未履行完畢。現查明,被執行人李某為臨沂市某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年營業額600萬元,被執行人李某及該公司名下有位於臨沂市高新區馬廠湖鎮前桃園村約70畝土地使用權、塑膠廠房、辦公樓、地上附著物及機器設備等財產。被執行人李某名下另有位於蘭山區銀雀山辦事處西苗莊居委0095號1號樓101;2號樓101;3號樓101房產一處及位於羅莊區香水郡V16號樓101房產(別墅,建築面積300㎡)一處。被執行人李某在2016年6月27日曾保證在2017年6月份還清欠款,2018年3月23日,本院依法拘留被執行人李某,但其仍拒不執行。綜上,被執行人李某有財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我院於2018年2月份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於2018年4月3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措施,被執行人李某迫於壓力履行了全部義務,被取保候審。

蘭山法院發佈兩起拒執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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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被執行人張某涉嫌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一案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山東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義堂鎮苑家朱里社區。

被執行人:臨沂市蘭山區某板材廠,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義堂鎮胡家巷。

負責人:張某,經理。

被執行人:張某,男,1987年3月16日生,漢族,住臨沂市蘭山區義堂鎮胡家巷。

被執行人:陳某,女,1990年9月3日生,漢族,住臨沂市蘭山區義堂鎮胡家巷。

二、案件裁決情況

山東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與臨沂市蘭山區某板材廠、張某、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於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魯1302民初15487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被告臨沂市蘭山區某板材廠、張某、陳某分批次償還欠款3828117.20元及利息。

三、執行情況

因臨沂市蘭山區某板材廠、張某、陳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的義務,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本院於2018年2月2日以(2018)魯1302執1773號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於2018年2月9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並扣押被執行人陳某寶馬轎車一輛,但三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現查明,在訴訟過程中,查封了被執行人熱壓機4臺、鍋爐1臺、叉車2臺、複合科技木皮51件,並由被執行人陳某現場見證簽字確認。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本院於2018年4月17日依法拘留被執行人張某。現查明,被執行人張某、陳某為夫妻關係,臨沂市蘭山區某板材廠為被執行人張某開辦的個人獨資企業。被執行人張某未經本院允許,非法轉移、處置本院查封的熱壓機1臺及複合科技木皮51件,至今拒不追回。且板材廠仍在正常生產經營,被執行人名下有寶馬轎車及房產等財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綜上,被執行人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依法於2018年4月份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蘭山公安分局2018年4月28日立案偵查並對被執行人張某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張某迫於壓力償還了欠款,被取保候審。現該案已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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