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遇借條-4月18日律師說法

离婚遇借条-4月18日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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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遇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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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離婚欠條忽現

我現在想和我老公離婚,但是突然有人來告訴我說,我老公年前向他借了5萬塊錢,有借條,並且約定年利息12%,經多次催討,我老公不還,現在對方讓我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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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該還內心糾結】

但是我根本沒有見過他說的這筆錢,而且也從來沒有聽我老公說過,我現在起訴離婚的話,這筆債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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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除非債權人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不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你不需要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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潁上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

安徽劉傳茹律師事務所鄭雪純

【律師釋法】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債權債務是相對來說比較複雜,夫妻共同債務一般來說有三種情況: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債務;2是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3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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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債務問題首先是借款時你事前不知情,事後不追認、該筆款項有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以你沒有承擔還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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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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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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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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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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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潁上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編 輯:程貫宇

策 劃:楊守清

審 核: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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