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退役金”与“工资”的区别

“自主择业退役金”与“工资”的区别

我们都知道自主择业干部享有月退役金,同样都是月月发放,那退役金和工资有什么区别呢?

一、退役金”与“工资”的区别

所谓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在我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3号文件颁布已经17年了,但“退役金”一词目前尚无准确、完整的官方定义,这是非常不可理解也是非常令人遗憾的一件事情。不过,经上述分析,我们大概也能够捋出便于理解的几个脉络来:

一是按照“工资”的定义,“退役金”不属于”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二是“退役金”应该列入“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中,个人认为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退役金”应该属于“补偿费”的性质,但不是“一次性补偿费”,而是由“政府”向退役军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分期”支付的。

三是“退役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侧面也可以反映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收入不属于“工资”收入。

二、准确理解“退役金”内涵的重要意义

(一)把“退役金”叫成“工资”不仅是错误的

相信,对绝大多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来说,还是能够理解“退役金”的基本含义的,将“退役金”叫成“工资”属于习惯使然,并没有其他特别的想法。但也不排除个别战友确实对“退役金”不甚了了,认为“退役金”不就是“工资”嘛,有什么大不了的,有必要非得咬文嚼字“较真”吗?俺认为,不仅有必要,而且很重要!

按照上面的分析,“退役金”属于“补偿费”的性质,而所谓补偿,其基本解释是“在某方面有所亏失,而在另方面有所获得的叫补偿”,其中也有“赔偿”的含义。在《劳动法》中,有“经济补偿金”的提法,这是我国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对其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俺个人认为,“退役金”应该比较接近于“贡献补偿说”和“社会保障说”。

为什么要弄清楚“退役金”的“补偿”性质?为什么说把“退役金”叫成“工资”是有害的?

很简单,只要把“退役金”归类为“补偿”的性质而非“工资”,那么,所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什么也不干,还拿那么多钱”的错误说法就站不住脚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拿“退役金”不仅合理合法,而且十分光荣、自豪,因为这是国家在“补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亏欠”,也是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旅生涯的肯定和褒奖!

而如果把“退役金”理解为“工资”,就会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口实”:“不干工作怎么还能拿工资呢?”这就是要害所在!因此,请战友们再不要把“退役金”叫成“工资”啦!

(二)将“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割裂开来也是错误的,更是有害的!

按照3号文件的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由地方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等,都是以“退役金”为核算、计发基数的。如果将“退役金”与“生活性补贴”割裂开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合法待遇势必大大“缩水”,将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合法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由此可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三、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中“(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的提法是不准确的!其理由就在于将“退役金”和“生活补贴”割裂开来,是不符合3号文件相关精神的!

以上均为个人见解,与任何其他个人和机构无关,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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