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黍說」「歌神」到底是不是警方臥底?

風調雨順蕭敬騰

國泰民安張學友

7月8日,河南洛陽警方通報,“歌神”張學友演唱會實現逃犯7殺!

「蜀黍說」“歌神”到底是不是警方臥底?

除了這位助攻“莊主”,還有很多明星臥底“散戶”——

「蜀黍說」“歌神”到底是不是警方臥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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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動儼然變身“自首現場”,而檢查站和鐵路、公交運輸則是緝逃大戶,僅今年春運期間,北京鐵路警方抓獲在逃人員305名。此外,旅店、網吧、戶籍大廳,也藉助相關係統捕捉了逃犯的蹤跡。

除了常規的核查,憑藉民警的職業記憶和火眼金睛,不少“確認過眼神”的偶遇,也讓逃犯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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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怪你吹牛太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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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執勤還是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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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早點到夜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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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疼也要抓住你

調侃過後,靜心一問:

為什麼會有這麼多逃犯

在公共場所被抓?

先來分析一下被抓的逃犯們是怎麼想的。在普遍的認知裡,逃犯逃犯,總該要有“逃”、“躲”、“藏”的樣子,大模大樣現身在蜀黍視野,是梁靜茹給的“勇氣”?

不知道自己被追逃。

這種類型的逃犯,在警務實際工作中屢見不鮮:有跟他人糾紛後打了群架又各自散去,殊不知造成了輕傷以上危害後果的;有剮蹭他人車輛後逃逸,隨後忘在九霄雲外的;有對相熟對象實施了單次詐騙、敲詐後,以為只是“賺了點小便宜”的 ……

這樣的逃犯,看似有些“委屈”,但“不知者不罪”這句俗語,在法律條文中是行不通的,不知道違法 ≠主觀無過錯,只要犯罪構成要件齊全,就不能逃脫法律制裁!

另外,不少朋友都認為,逃犯,都是犯下重大刑事案件的人員,其實不然。大眾平時所知悉的,一般只有部分A、B級通緝犯,更多被列入逃犯名單的人員,只在公安內部網絡上顯示,就像前文所述,涉嫌的罪名可能很輕,社會危害也不巨大。

僥倖以為不會被發現。

不知你是否記得,前幾年熱播的電視劇《潛伏》當中有一個特務叫“盛鄉”,化名“張國鋒”的他原本叫吉思光,1998年在齊齊哈爾犯下搶劫襲警大案。輾轉多地逃竄,最後因為“只會演戲”,便入了演員行當,參演多部影視作品。而他沒想到的是,時隔13年,音變容改,卻仍被抓獲。

「蜀黍說」“歌神”到底是不是警方臥底?

近年來,屢有藏匿多年逃犯被抓的新聞爆出,一方面歸功於民警不懈堅持的責任和行動,另一方面也得益於刑偵手段的進步,有帶著新興科技的人臉識別,也有常規卻重要的身份核錄。

在此,也提示廣大群眾,如遇民警依法盤查核錄,請積極配合,表面上一片祥和的街面環境下也許正是波濤暗湧的抓捕行動。出示證件,簡單方便;無理取鬧,不僅浪費了警務資源,更有可能因妨礙公務觸犯法律。

以為躲過了追訴時效

這種類型,一定是刻意忽略了《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所以說,改用一句影視劇標題:逃避不僅可恥而且沒用!不管逃犯心中打著怎樣的小算盤,請記住: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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