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拉手剎「無人車」墜河惹命案

2017年4月1日20時許,張儀駕車來到一理髮店,他將車停放在該店門口後就進去理髮。十幾分鍾後,張儀聽到外面有人喊:“出事了!車把人撞到河裡了……”張儀走出店門一看慌了神,他的車不見了。


原來,他停車時忘記拉手剎,停車地由東向西為下坡,其車自行溜車撞到了蹲在河邊的趙某,車與趙某一同掉進河內,導致趙某死亡。經交警認定,張儀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


趙某去世後,張儀向其家屬賠償了3萬元。趙某的母親及兒子認為,張儀未盡注意義務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烏市某建設局、某市政市容管理局、某水務局和某水利管理站也未盡到監督管理職責,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均應承擔責任。


為此,趙某的家屬一紙訴狀將張儀和上述部門全部訴至法院,同時要求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河道邊未設置護欄是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主要原因,如果有護欄,車與人碰撞後不會同時掉入河裡。”庭審時,張儀認為建設局等四家單位都應當對沒有設置護欄造成的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對此,建設局辯稱,該局職責是道路建設,河道兩邊50米範圍內道路均系水利部門管理範圍,事發路段和古牧地河分別由市政市容管理局和水利管理站進行管理和維護,該局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市政市容管理局則認為,他們僅對城市道路的基礎設施設置進行事後維護,河道有無護欄設施並非他們監督管理職責範圍。


“本事故主要原因是張儀沒有履行安全職責導致的。即使有防護欄,車輛也會將趙某擠壓到防護欄上,依然無法避免此次事故的發生,因此沒有防護欄導致後果擴大的事實不成立。”水務局也認為,他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認可事故的發生在保險期內,同意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範圍內進行賠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酌定張儀承擔70%的主要賠償責任,建設局和水利管理站各承擔15%的次要賠償責任。法院認定賠償數額為60.74萬餘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向原告支付趙某死亡賠償金11萬元,剩餘款項由上述三名被告按責任比例向原告賠償。


河道兩側未設護欄主管部門應擔責

以案釋法



“事發路段與河道之間呈朝向河道的邊坡卻無防護設施,建設局作為城市基礎設施主管單位,未組織、監督古牧地河沿岸道路安全護欄的預先修建,也未設置相應安全警示標誌,以致社會車輛隨意停放在城市道路路沿朝河道方向,該單位作為城市道路基礎設施的管理人,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到防護、警示義務,其消極不作為與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主審法官說,涉案路面高於古牧地河沿岸明顯呈傾向河道斜坡的地面,河道沿線未設置安全防護欄,車輛駛入開放護堤地帶客觀上存在安全隱患,而水利管理站未及時消除該隱患,也未在此設置警示標誌,致行人疏於對自己人身安全的自我保護意識,進入緊臨河道岸邊地帶,水利管理站為涉案地面管理人,其消極不作為與趙某的死亡也具有因果關係。


據此,法院審理後,作出瞭如上責任認定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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