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和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續保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規〔2018〕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桂人社規〔2018〕3號)等文件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繳

(一)補繳對象及範圍

1.截止2018年1月1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達到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經過縣級以上勞動或人事部門辦理招工手續,在工作期間未按規定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及職工。

2.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從未參保人員、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不含2018年1月1日至本指導意見下發期間辦理退休的人員)、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均不屬於此次補繳對象。

(二)補繳所需材料及要求

補繳所需材料由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不存在的,由主管局負責)或有檔案管理資質的部門提供:

1.固定職工必須提供完整的人事檔案;合同制工人提供經過縣級以上勞動或人事部門辦理招工手續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經縣級以上勞動部門鑑證並加蓋有“勞動合同鑑證專用章”的勞動合同文本;事業單位的聘用人員提供聘用合同文本。

若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需要提供社保稽核部門的《稽核結論書》、勞動監察機構、勞動仲裁機構或司法機構出具的法律文書。

2.填寫《補繳社會保險申請表》並加蓋公章

3.應補繳時段的單位職工工資花名冊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只需含補繳職工頁),填寫《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補繳年度工資發放情況表》

將上述材料一併報送灌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股,確定補繳年限(合同制工人由社會保險事業局直接認定,不需報送材料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後,再到社會保險事業局按補繳工作流程辦理。

社保行政、經辦部門均不受理個人私拿檔案和無人事檔案管理資質的中介公司報送的材料。

(三)補繳辦法

1.補繳起始時間

補繳時段是指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應繳未繳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

(1)固定職工:1991年11月前參加工作的從1991年11月起開始補繳,1991年11月後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日起開始補繳。1991年11月之前離開原用人單位的固定職工,其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年限不在此次補繳範圍。

(2)勞動合同制工人:從其經過縣級以上勞動或人事部門辦理招工手續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經縣級以上勞動部門鑑證並加蓋有“勞動合同鑑證專用章”的勞動合同文本上,所確定的勞動用工之月起補繳。

(3)機關事業聘用人員:從其簽訂勞動合同文本,明確提供勞動用工之月起補繳。

(4)被稽核單位及其職工:經社保稽核部門實地稽核,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應繳未繳的,從其提供勞動之月起補繳。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後,原辭職、退職及本人申請自動離職人員,其按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除名人員嚴格按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精神辦理,開除、判刑人員無視同繳費年限。

(四)灌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股辦理時間

從2018年8月起,每個月安排三天時間進行辦理,分別為:2018年08月1至3號;2018年09月3至5號;2018年10月09至11號;2018年11月1至3號,2018年12月4至6號。

二、關於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續保工作的截止時間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54號)規定,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之規定,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從參保登記之月起可按年度足額繳費。未按時繳費跨年度續保的,不得選擇繳費檔次,統一按續保年度的上年廣西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並加收利息。續保繳費工作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從2019年1月1日起,靈活就業人員應按年度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繳費超過兩年(含兩年)以上的,視為放棄,不得追補繳費,但中斷前後繳費年限可累加計算。

灌陽縣社會保險事業局

2018年7月13日

報紙網絡版:www.guanyang.gov.cn

「通知」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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