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在鄭州這些不文明行爲將被罰款

《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對於一些不文明行為作出了出發規定,其中包括

隨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並責令當場清理,拒不清理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機動車人行橫道不禮讓行人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駕駛非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時,未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處以五十元罰款;等待交通信號指示時,越過停止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得在車行道內停留、嬉鬧;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得在車行道內兜售、發送物品,違者處以五十元罰款。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可以不予罰款;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管理權限的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對違法不文明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對舉報、投訴等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7月1日起,在鄭州這些不文明行為將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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