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售同權,鄭州市出台住房租賃試點配套政策

5月21日,市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國土局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對鄭州市日前出臺的住房租賃試點配套政策進行說明,表示將進一步增加住房租賃市場供應,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研究完善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相關優惠政策,加快建立租購併舉住房制度。

“租購同權”上學還須配套細則

據瞭解,為加快推進我市住房租賃試點工作,進一步完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政策體系,市房管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分別起草了相關配套政策。包括《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人才公寓建設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賃住房暫行辦法的通知》《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國有建設用地新建租賃商品住房供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記者瞭解到,以上相關配套政策中提出的:經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或線下服務站點對房屋租賃合同進行登記備案的承租人,將享受辦理承租方落戶、公積金提取、衛生計生、子女義務教育、社會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務優惠,此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發佈會上相關負責人同時也表示享受配套服務優惠,並不代表著絕對化的“租購同權”,比如就近上學等問題還需要教育部門配套細則加以明確。

國有用地新建租賃房不得銷售

為了合理安排租賃住房供應,配套政策提出,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傳統的開發銷售向租售並舉模式轉變,降低房地產的投資屬性,增強住房的居住屬性。國有建設用地採取單宗供應和部分新建商品住房配建結合的方式增加新建租賃住房供應。其中,採取配建方式新建的租賃商品住房,通過設定自持比例和競自持比例(競拍自己持有的建築面積)兩種方式實施。通過設定自持比例方式配建的,原則上不超過宗地住房總建築面積的15%;通過競自持比例的,住房保障部門應合理設定自持比例的下限。新建的租賃商品住房,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分割轉讓,不得銷售。

自有土地建設租賃房不得單獨轉讓

此外,我市還提出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其適用範圍在鄭州市中心城區建成區內,單位或個人利用取得獨立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不包括城中村改造中確權的國有土地。租賃住房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納入鄭州市租賃住房統一管理。所建租賃住房只租不售,租賃年限同土地年限一致。除隨同單位資產整體處置外,租賃住房不得單獨轉讓、單獨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若辦理不動產整體轉移登記,不得改變原用途,嚴禁利用非住宅自用土地進行商業性住宅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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