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炳生:農村「三變」改革可以解決哪些問題?

農村“三變”改革,即“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是國家現有改革大政和制度框架下,把農村集體組織自然資源和經濟資源盤活的一種機制創新。2017年一號文件指出,“從實際出發探索發展集體經濟有效途徑,鼓勵地方開展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等改革,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和實力”。這樣的表述,也是對“三變”的定位。

資源變資產,就是把農村集體的土地和設施,進行評估折價,變成可以入股的資產。對於貧困地區來說,主要是集體土地資源,包括林地、草地、荒山、水域等。此外,也可能有建設用地以及房屋設施等。

資金變股金,就是把國家的一些支農財政資金、村集體資金,變成股金。其中,來自國家的財政資金,主要是那些設施建設、生態保護、產業扶貧等方面的資金;所有直接補貼到人的資金,都不在此列。

農民變股東,就是把農民的農地經營權、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及其他資產資金,評估折價入股。

概括地說,“三變”,就是把集體的資金和土地評估折價入股,讓集體成為股東;把農民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折價入股,讓農民也成為股東。

農村“三變”改革,是一種機制創新。其並沒有突破現有的大的制度框架,而只是對現有資源的一種整合,是資源使用方式的改變。一是基本產權關係,並沒有發生變化,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制度,並沒有發生變化,農民入股的,僅僅是農地的經營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而農地的承包權和宅基地的資格權,仍然在農戶手中;二是農用土地的屬性,並沒有發生改變。也就是說,無論怎麼變,耕地還是耕地,林地還是林地,農用土地的農業用途,是不能隨便改變的。

“三變”改革的根本意義,在於其能夠把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資產盤活,用於回報率更高的農業經營項目。衡量改革是否成功,最終要看“三變”改革,能夠給集體和農民帶來多少實質性的收益。

“三變”改革是否能夠獲得成功,受到多方面因素影響。最根本的,是在兩個關鍵環節,都要成功。

第一個關鍵環節,是能夠實現“三變”。這又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自身資源的利用潛力要大,可以進行生產結構調整,由生產大路貨,轉變為生產出高價值的產品。也就是說,可以進行特色種植業,如高價值的林果業、藥材、茶葉、油茶、橄欖果、花卉等;或者進行特色養殖業,如散養的禽類、蛙、魚蝦蟹等;或者進行鄉村觀光休閒農業的開發,搞生態旅遊、健康療養、民宿度假、農耕教育等。一般說來,這應該是綠水青山風光美麗的地方,藍天白雲環境宜人的地方。這是必要條件。二是外部的企業要有眼光,能夠看到這些資源潛力,並且有能力、有意願,來開發出這些資源的潛力,把資源潛力變成現實,變成豐厚收益的產業。這是充分條件。

第二個關鍵環節,是“三變”之後,能夠實現增收。“三變”,是把農村集體和農民個體變成股東。“三變”之後,集體和農民就一定會增收嗎?不一定。關鍵還要看股權能否收益,也就是說,股權所代表的經營活動,是否能夠獲得高效益。這取決於各種因素,尤其是所入股的企業,是否有良好的經營能力。這包括:開發項目的選擇,是否對路,是否瞄準了市場的需求;是否有足夠的籌資能力,不因為資金鍊問題而拖長項目的建設期;是否能夠很好地解決項目所涉及到的各種技術性問題,例如種植技術、養殖技術、旅遊項目設計技術等;是否能夠熟悉農民的特點,以適當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讓每個農民都全心全意支持項目發展,在項目工作中即便沒有監督,也能夠自覺地使出全力;是否在項目建成後,有很好的營銷能力,把好產品賣出個好價錢;以及是否有公正之心,給集體和農民以合理的收益回報;等等。

“三變”改革本身,並不是目的;通過“三變”使得集體和農民增收,才是目的。為此,合作企業的選擇和引入,就極端重要。是主動外出招攬企業?還是坐等企業上門來?引來的企業是否靠譜?這是對村幹部態度和能力的考驗。如果村幹部有過外出打工經歷,甚至有創業經驗,那麼,對於積極穩妥推動“三變”改革,通常具有較好作用。

那些看重鄉村振興機會,願意到農村投資的企業,除了要有戰略眼光之外,也還要特別重視和解決好一個重要問題。這就是:無論項目回報期的長短如何,無論使用什麼辦法,都要在短期內,就讓農民獲得收益,至少能夠得到一個保底性質的收入。這是因為,那些有條件進行“三變”改革的地方,通常都是在山區丘陵區,農民普遍收入水平較低,可能不少還是貧困戶,如果在數年之內沒有收益或收益很少,他們是難以承受的。

企業的選擇,無非是兩個:一種策略,是在項目選擇上,長短結合,既著眼於長遠的收益,也搞一些來錢快的項目,讓農民在短期內就看到好處。另一種策略,是注重長線項目,志在遠期高回報,那麼,就要想辦法先籌措一些資金,先給農民支付一定的保底性收入。這樣做,不僅僅是維繫農民生計的需要,也有助於增強農民對項目發展的信心,積極支持項目建設,讓項目開展得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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