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淘寶店鋪怎麼分錢?

薛之謙和李雨桐的淘寶店,如果當時要分,作為同居男女朋友,很多財產分割原則也是按照夫妻間的分割原則進行。目前實踐中有很多離婚時淘寶店鋪分割的案例。高律師查閱相關案例,梳理如下幾個問題供大家瞭解:

一、如何確定淘寶店鋪的所有權?

(一)根據店鋪登記的名字、經營連貫性、穩定性,發揮網店的最大效能等因素綜合判決歸一方所有。

【判決結果】:多方考慮後判決。

【裁判要旨】:對於“東京百寶袋之多樣屋”淘寶網店,雙方都要求由自己繼續經營,因網店登記在被告名下,考慮到經營的連貫性、穩定性,發揮網店的最大效能並結合原告參與經營他人網店等情況,本院確定原被告離婚後由被告繼續經營。

【案例索引】:上海市閩行區人民法院 (2014)閔民一(民)初字第18439號

(二)平均分割,各享有所有權益的50%。

【判決結果】:各享有淘寶商城所有權益的50%

【裁判要旨】:淘寶商城一個(杭州炫途汽車用品有限公司)依法應予以平均分割,由雙方各佔該淘寶商城所有權益的50%比較合理。

【案例索引】: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常民一終字第186號

二、如何確定淘寶店鋪的無形價值,從而確定補償數額?

(一)淘寶店鋪有較為穩定的客戶源及收入,具有一定的價值,法院根據淘寶店鋪的經營狀況及淘寶店鋪、支付寶的特性,酌定補償數額。

【判決結果】:酌定補償。

【裁判要旨】:

關於被告程某某的支付寶餘額及其經營的淘寶店鋪價值,被告程某某自2013年年底左右開始從事淘寶店鋪經營,並以經營所得為主要收入,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經營所得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收入;且根據被告程某某提供的部分支付寶流水可知,被告經營的淘寶店鋪往來流水頻繁,該淘寶店鋪有較為穩定的客戶源及收入,具有一定的價值;同時,作為淘寶店鋪收支端口的支付寶與對應的淘寶店鋪具有緊密關聯性,支付寶的餘額具有時時變動的特性;故本院結合被告程某某經營的淘寶店鋪的經營狀況及淘寶店鋪、支付寶的特性,酌定被告程某某應當補償原告王某某淘寶店鋪價值、支付寶流動資金的相關補償25000元。

【案例索引】:羌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5)蕪經開民一初字第01056號

(二)雙方一致認可確認淘寶店鋪的無形價值,依此補償。

【判決結果】:一致認可。

【裁判要旨】:關於淘寶網店的分割問題,現原、被告均認可浪漫滿屋雙魚店的無形價值為300,000元,浪漫雙魚店無價值,考慮到被告肖某一直在經營淘寶網店,為保證網店經營的持續性,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意見,本院認為判決該兩個淘寶網店均歸被告肖某所有較為適宜,由被告肖某給予原告吳某甲150,000元經濟補償。

【案例索引】: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28號

【類似案例】: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2014)甬東民初字第1579號

(三)目前暫時無法申請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鑑定。

【判決結果】:雙方合議確認後折價補償。

【裁判要旨】:李×、王×在淘寶網上經營有網店一家,店鋪名稱為“承××”,經營項目為珠寶首飾。李×申請對該網店進行價值評估,後原審法院將該評估申請提交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搖號確認評估機構。2015年9月29日,因評估無法做,相關申請被退回。現李×認可其處尚有部分首飾配件,經雙方合議確認相關配件價值28萬元。經調解,王×同意將淘寶網上的“承××”店鋪交由李×繼續經營,李×同意就此補償王×4萬元。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6)02民終369號

三、淘寶店鋪登記在誰名下對分割是否有影響?

法院對淘寶店鋪的分割還沒有形成規範統一的大致意見,故而,對於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淘寶店鋪是否可以分割,還在於當事人是否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據不足的,一般均會不予支持,要求其另案訴訟。

(一)店鋪登記在女方父親名下, 在無相關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予支持分割。

【判決結果】:不予支持,可另行起訴。

【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邵某提出淘寶店鋪美美國際健XX活坊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主張。因該店鋪登記於呂某父親名下,故該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本院認為,關於邵某所提依法分割從結婚至今,每月5萬元的網店盈利的上訴請求,經查,邵某雖提供了淘寶網店截圖,但該證據並不能證明證明邵某所主張的網店盈利狀況,故對邵某要求分割網店盈利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該網店及相關經營收益,上訴人可在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另行訴訟解決。

【案例索引】: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遼01民終5577號

(二)店鋪已轉讓給第三人的,另案處理。

【判決結果】:不予支持,另案處理。

【裁判要旨】:對於雙方爭議的淘寶店,現原告主張已轉讓給案外人商允國經營,因可能涉及他人的財產權利,故本案對此不宜處理,雙方可另行解決。被告主張原告名下的中國農業銀行及興業銀行的賬戶系與淘寶店支付寶賬戶綁定,故對該銀行賬戶內的款項,本案亦不予處理。

【證據材料】:《淘寶店鋪轉讓合同》,主張其已於2012年8月24日將淘寶店賬號及貨物以12萬元的價款轉讓給案外人商允國,並稱轉讓款已花費完畢。趙×1對楊××的陳述不予認可。

【案例索引】: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3130號

四、淘寶店鋪註冊時間是否影響分割?

(一)婚前註冊,應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判決結果】:不予支持,可另行起訴。

【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認為現高某甲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曹某註冊的淘寶店鋪涉及曹某婚前財產,且高某甲未申請對該淘寶店鋪的價值進行評估,故對該淘寶店鋪的實際價值無法確認,因此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另案處理較妥。

二審法院認為,高某甲主張分割曹某名下的淘寶店鋪,但該店鋪系曹某於婚前註冊,應屬於曹某婚前個人財產。高某甲主張該淘寶店鋪系雙方婚後真正開始運行併產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高某甲請求分割該淘寶店鋪,缺乏依據,因此高某甲要求對該淘寶店鋪價值進行評估的申請,本院亦不予准許。關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淘寶店鋪的增值部分及其他相關財產,高某甲若有證據,可另行主張。

【案例索引】: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浙02民終200號

【類似案例】: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451號

(二)婚後取得,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判決結果】:屬於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裁判要旨】:關於淘寶網店的分割問題,因浪漫滿屋雙魚店及浪漫雙魚店均系原、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開辦,無論夫妻雙方以何人名義進行登記註冊,該店鋪的相關權益均屬夫妻共同所有。

【案例索引】: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 (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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