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出獄的張滿:說我「殺了四個人」,卻又不判我死刑

“法院說我殺了4個人,卻又不判我死刑。”張滿說,最近,雲南省檢察院刑事申訴處的兩名檢察官與他進行了談話,“我的冤屈可能會得到昭雪。”

張滿是一樁命案的當事人。1997年,雲南省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滿無期徒刑。

經歷多次減刑,今年3月19日,張滿刑滿釋放。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告訴紅星新聞,該院刑事申訴處的確已介入此案。

一樁4人命案

張滿手臂上刻著“冤”、“仇”二字,一個在左臂,一個在右臂。他說是1995年的時候在大理市第一看守所用縫衣針和墨水刺破皮膚留下的。

刑滿出獄的張滿:說我“殺了四個人”,卻又不判我死刑

▲張滿。

1945年出生的張滿,原是大理市七里橋鄉下兌村公所書記(注:判決書中誤寫為“主任”),後因幹部交換政策,調任大莊村公所主任。

張滿說他的“冤仇”,源於一樁四人命案。1994年12月20日上午11時左右,他帶著妻子張玉吉、兒子張銀鋒到4公里外的生久村喝侄女的新婚喜酒,在離侄女家四五百米的地方,大理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的民警將他攔住。

“他們問,‘書記,要去哪裡?’”張滿告訴紅星新聞,當時民警要求他帶路找一個村民,“我說要去喝喜酒,但他們堅持要我帶路。”

張滿說他一上車即遭控制,並被直接帶到刑偵大隊審訊室,審訊張滿的,是大隊長甘帆,“他要我把1989年12月14日的事回憶起來”。

刑滿出獄的張滿:說我“殺了四個人”,卻又不判我死刑

▲年輕時的張滿。

張滿竭力回憶發生在5年前的一樁命案。他想起,1989年的12月16日早8時左右,他在去村公所上班的路上,遇到了村民王學科的母親張鳳蘭,“她一路哭喊,說大兒子王學科家死人了。”

張滿立即安排村幹部楊懷禮、楊秉全,以及家族的二哥張傑等人趕到王學科家。在王學科家的二樓南邊臥室裡,張滿看到王學科的妻子趙麗英頸部割開死在地上,王學科的兒子、女兒則死在床上。臥室裡到處是血跡。

趕到現場的村民張玉華又發現,院子的一口井裡還有一個人,此人正是王學科。張滿描述,他看到王學科頭部有傷,“脖子上似乎也有傷。”

一次有罪供述

張滿告訴紅星新聞,作為村公所的一把手,當時他一面安排村裡的一名老黨員將傷心欲絕的張鳳蘭背離現場,一面命令其他幹部封鎖現場,他則跑到村公所打座機電話報警。

七里橋鄉政法委書記董希福趕到了現場,“他要求我配合公安一起調查,公安在現場3天,我在現場4天。”他說,公安根據現場判斷,兇案發生的時間,為當年的12月14日。

法醫鑑定結果顯示:被害人王學科系頭部受銳器砍傷,造成廣泛性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趙麗英頭部受鈍器砍傷,造成顱腦損傷及切頸死亡;被害人王某能、王某田(王學科的子女)系切頸死亡。

此案一直懸而未決,“傳言很多,估計警方壓力也大,直到5年之後,警方將我定為殺人兇手,算是對社會的一個交代。”張滿說。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1997)大中刑初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1989年12月14晚,張滿潛入王學科家,趁王學科不備將其擊倒殺害,並將屍體拋入水井之中。隨後,張滿又將王學科的妻子兒女殺害逃離現場。

張滿說,兇案發生後他奉命守在現場四天,所以能描述一些現場細節,“但我是被刑訊逼供的”。他稱,當年的12月14日,他與村公所的副主任、副書記等數人在村裡量地基,當晚就住在村公所;15日,因為要陪妻子看病,他回了家;16日早上8時,在去村公所上班的路上,他遇到了哭天搶地的張鳳蘭。他記得,那天早上天已亮,“那是冬天,夜晚很漫長。”

在各種申訴狀中,張滿稱自己被迫做出虛假供述,“甘帆支開其他幹警,動用拳頭、手銬、膠木棒、皮帶抽打我,用木棒壓在我腿上踩我,用開水燙我,用菸頭燒我,下令斷我的糧水”。

但張滿說自己堅持不認罪,“他們就在我妻子、兒子身上做文章,說我頂得住,我妻子和兒子不一定頂得住”。張滿說,此時他才知道妻兒也被帶到了看守所與收容所,“我不想連累他們,只好在28日這天做了一份有罪供述。”

這是此案所有證據材料中,張滿的唯一一次有罪供述。張滿說,他結合自己看到的現場,輔以自己的“合理”想象,做出了這份供述。

“證人”稱自己“實際沒看見”

判決書所載的審理查明事實部分,張滿的殺人動機如下:被告人張滿因與同村村民王世明有積怨,從而產生了殺害王世明的長子王學科進行報復的惡念。

張滿在所做有罪供述中稱:

我與村民王世明有矛盾,所以決定殺他的兒子王學科。我專門穿了紅色運動服、39碼的釘鞋、戴手套,於案發當晚10時到王學科家叫門。王學科開門後,我先是遞了一根菸,然後用石頭砸倒王學科,繼而上樓用鋤頭殺害了其妻子兒女。我先是用鋤頭砸,繼而用了廚房裡的刀具。因我平日所穿的鞋為43碼,故39碼的鞋太小,我不得不割開鞋後跟。作案後,兇器被我丟到了洱海。為了這次復仇,我準備了整整6年。

張滿說,他最早在供述中,稱“先用刀,再用鋤頭”,但辦案民警提醒他是“先用鋤頭,再用刀”,“所以我就按他們的意思,說自己是先用鋤頭再用刀。”

張滿在供述中稱,其與王世明的仇怨為兩件。其一,1982年,張滿與王世明等人吃飯時喝酒吵架,原因為張滿想請王世明的妻子喝酒,但王世明說其妻子不喝酒,若張滿跪行,其妻子可以開戒,為了助酒興,張滿果然跪行並敬酒;其二,1983年,王學科在工地上丟了單車,王世明懷疑是張滿所認識的一個人所為,對此雙方有過爭辯。

張滿家與王學科家相距不到100米,張滿說,這兩件事是鄰里之間微不足道的小事,不可能成為他殺害王學科一家四口的動機。

張滿的辯護律師姜文信(已離世)在其二審辯護詞中稱,通常情況下,若被告人的口供與現場一致,可作為定案的證據,“但是,此案中被告人張滿到過現場,其口供就不能再作為證據”。

姜文信還指出,本案的兩名證人楊汝周、張雙社的證詞存在重大的問題,“他們的證詞雷同。”兩證人稱,他們看到張滿殺害王學科時,趙麗英一面叫一面跑下樓來,張滿又舉起鋤頭把追打趙麗英,一直追上樓。

刑滿出獄的張滿:說我“殺了四個人”,卻又不判我死刑

▲證人的說明。

2015年2月23日,張雙社在一份文字材料中稱,當年王學科一家被殺,他是聽了張滿的認罪錄音後,警方以釋放為條件逼他作證,“實際我沒有看見。”在之後的一個網絡視頻節目中,張雙社曾明確表示,實際上當年自家面對王學科家的那面圍牆沒有窗戶,所以也不可能看見。

近日,記者嘗試聯繫證人張雙社,張雙社通過中間人轉告紅星新聞,因為某些原因,他暫時不想露面,但是相關文字材料中“被逼作證”仍是他今天要表達的意思。

“相差2.5公分”的物證

姜文信還對如下證據提出質疑:

1、現場的腳印長度為25公分約39碼鞋所留,但張滿穿43碼鞋,無大腳穿小鞋之道理;

2、現場發現的指、腳印,經鑑定非張滿所留;

3、除了鋤頭把,現場未發現張滿留下的其他任何痕跡;

鋤頭把是一審法庭出示的物證,一併出具的還有昆明醫學院作出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該鑑定書認定張滿的血型與鋤頭把上的血跡的血型相同。

“此鋤頭把非彼鋤頭把。”張滿申訴稱,鑑定的鋤頭把長度為137釐米,而勘驗筆錄中的鋤頭把為134.5釐米,兩個鋤頭把的長度相差2.5釐米。這點在張滿的辯護詞和申訴書中曾被反覆提及。他說,此外,勘驗筆錄中的鋤頭把血跡存留部位為“木棒頭部”,但鑑定書中稱血跡在“鋤頭把中部及上端編有2、3號部位提取”。“現場的殺人兇器有石頭、菜刀、鋤頭把,這些兇器上留有大量的指紋,鑑定結果顯示這些指紋均不是我的,為什麼警方不去找真兇?”

張滿做出那份“有罪供述”時,已經抱著“申訴”的打算。在後來的多次問話中,張滿未再認罪。1996年8月29日,他被逮捕。1997年3月25日,此案在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張滿的犯罪事實有報案記錄、現場勘查筆錄、物證、抓獲經過、屍體檢驗筆錄等證據支持,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滿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判決稱,張滿無視國家法律,為了報復洩憤,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滿殺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本應依法嚴懲,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應酌情考慮從輕處罰。”

刑滿出獄的張滿:說我“殺了四個人”,卻又不判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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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出獄的張滿:說我“殺了四個人”,卻又不判我死刑

▲大理州中院判決書。

張滿說,他本來以為自己“必死無疑”,“法院認定我殺了四個人,卻又不判處死刑。判決書中說的‘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我也不明白是什麼意思。”

已故律師姜文信在其辯護詞中認為,該判決本身就說明了證據不足,是“疑罪唯輕”。

對於判決書中所說的“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這點具體如何解釋,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郎維學回復紅星新聞,因他不是此案主審法官,故對此案不知情,也無法回應。2005年,郎維學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張滿“殺四人”卻不判死刑,因“案子與案子之間不一樣”,故沒有可比性。

省人民檢察院找張滿談話

1999年9月14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裁定,並於2002年10月12日駁回張滿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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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1999年12月16日,張滿被送到雲南省第二監獄服刑,在監獄裡,他先是負責加工烤煙、縫煙包,後又做鍍鋅與收發的活計。他每月都寫申訴信,“發誓要告到最高部門”。他的申訴幾乎都沒有回信,他改變策略,“爭取減刑,只有回家,才能報仇”。

2005年,張滿的刑期變更為有期徒刑19年,後又經歷多次減刑。2011年9月14日,張滿因高血壓等疾病予以監外執行,今年3月19日,張滿刑滿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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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

張滿說,2016年11月15日,他接到過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的電話,對方稱要與他談話,但接下來一年多,並沒有人來找他談話。直到今年5月29日,他再次接到了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的一個電話,“要求我30日這天哪兒也不要去,就在家裡等。”

張滿向紅星新聞表示,在大理市人民檢察院,他與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處的兩名檢察官見了面,“他們說是受最高檢的指派來和我談話的,我代表自己,代表家人,一開始就向他們表示感謝。”張滿稱,談話進行了整整5個小時,談話記錄有十幾頁。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告訴紅星新聞,該院刑事申訴處的確已介入此案。

該案當年的公安機關經辦人甘帆,現在是大理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甘帆稱,他仍“記得此案”,但問到該案是否為錯案及當年辦案程序是否不妥的問題,甘帆稱:“時間太長,需要看卷宗,有沒有問題是判決說了算。”

死者王學科的弟弟王學強告訴紅星新聞,此案是否有存在冤枉,他作為家屬不好評價,“張滿有沒有罪,得靠司法機關調查。”他稱,最近的確有調查部門找他了解哥哥一家被害一案。

“如果是我乾的,請立刻判我死刑,我好帶著冤枉見閻王;如果不是我乾的,請儘快還我清白。”張滿說,過去24年,他的家變得千瘡百孔,“兒子受刺激吸上了毒,妻子落下一身病。”

張滿說,作為曾經的基層一把手,而今的自己被這個村莊隔離了,他是一名已經服刑完畢的“殺人犯”,總是被人指指點點。至於他與王學科的家人,“再也沒有說話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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