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私自赠与“小三”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案情简介:杨某(女)与张某(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在外包养小三李某,张某与李某同居,并生育一子。同居期间,张某为李某购买了房产并多次汇款给李某。现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张某的赠送行为无效,李某返还房产及赠款。

配偶私自赠与“小三”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杨某的理由:张某在其与杨某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外包养李某,既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诚原则,又侵犯了杨某的合法财产权利,故张某对李某的赠与应为无效。

法院裁判结果:李某应当返还。

法院的判决理由:张某赠与李某的财产价值大,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杨某同意,故张某的赠与行为及李某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二人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李某应当返还。

配偶私自赠与“小三”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的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总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法》: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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