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也可以炒A股了!證監會擬新政,放寬外國人A股開戶限制

7月8日,證監會官網披露,近期,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上報的《關於進一步放開外國人A股證券賬戶開立政策的請示》,已獲國務院原則同意。證監會7月8日就《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修改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證監會披露,此次主要是放開以下兩類人員在境內開立A股證券賬戶:一是在境內工作的外國人;二是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並參與股權激勵的外籍員工。

為此,證監會擬對現行有關規定作專門修改。

從證監會披露的文件來看,修改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修改《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在原有規定的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夥企業等投資者範圍基礎上,增加“符合規定的外國人”作為投資者類別之一,並規定外國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的具體辦法,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二是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將可以成為股權激勵對象的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範圍,從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擴大到所有外籍員工,即在境外工作的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也可以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並可按此申請開立A股證券賬戶。

新京報記者 王全浩

為何放寬外國人開戶限制?

擴大資本市場開放 吸引外資

根據證監會的表述,上述政策放寬,增加對外籍員工的股權激勵,一方面是為了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另一方面起到資本市場擴大開放、吸引外資的作用。

證監會表示,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加快建設人才強國。在資本市場領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發展已經進入新的歷史階段,“走出去”和“引進來”的步調加快,發展跨境業務的需求進一步提高,允許對外籍人才實施股權激勵、允許其參與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是吸引境外優秀金融人才的重要方式,對引進境外市場先進經驗,加快我國證券期貨行業與國際接軌,打造世界一流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有積極意義。

同時,允許外國人開立A股證券賬戶,也是吸引外資,支持我國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渠道。

此前外國人能否參與A股交易?

已允許部分外國人開立A股賬戶

按照《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據證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通過例外規定的方式,在法律上為外國人開立A股證券賬戶提供了依據。

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已經允許部分外國人在A股開戶。

目前政策主要允許三類外國人:一是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身份證(又稱為“中國綠卡”)的外國人,可以開立A股賬戶。二是外國人在境內依法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在A股上市的,可以開立A股證券賬戶持有本公司股票。三是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參與公司股權激勵的,可以開立A股證券賬戶持有本公司股票。

這次政策與此前規定有何不同?範圍擴大至“在境內工作外國人”

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擴大申請開立A股證券賬戶的外國人範圍。

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允許以下兩類外國人直接開立A股證券賬戶:一是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二是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並參與股權激勵的外籍員工。

在具體制度修改方面,《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改為:“前款所稱投資者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夥企業,符合規定的外國人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外國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的具體辦法,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激勵對象為外籍員工的,可以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證 券賬戶。”

在上述修改基礎上,再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法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對有關開戶事項作出具體安排。 作為此次擴大開放的配套制度安排,相關部門也將從稅收制度、 外匯管理等方面給予支持。

外國人是否有特殊監管限制?

母國需與中國證監會有合作機制

證監會稱,將根據徵求意見情況,抓緊研究完善上述規章的修改決定草案,按程序發佈施行。作為此次擴大開放的配套制度安排,相關部門也將從稅收制度、外匯管理等方面給予專門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開放的外國自然人投資者,其本國證券監管機構必須已與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合作機制,相關投資者開立A股證券賬戶的,必須遵守我國證券法律規定,適用統一的交易、結算、登記及資金存管等制度規則。

據瞭解,目前中國證監會已經有61個國家和地區的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簽署了67份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今年6月,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金融監管研討會上的談話中提及了上述數據,他表示,隨著中國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不斷推進,境內外資本市場互聯互通程度加深,跨境執法合作的法律基礎還要進一步夯實。

方星海表示,當前,中國資本市場的跨境監管合作已經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礎。早在1994年,國務院就頒佈了《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賦予中國證監會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簽訂諒解備忘錄,開展跨境執法合作的權限;2005年《證券法》修訂,進一步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了中國證監會開展跨境執法合作的權限。在此基礎上,中國證監會已同61個國家和地區的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簽署了67份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於2007年5月份簽署國際證監會組織《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換多邊諒解備忘錄》(MMoU),開始在雙多邊監管合作框架下,開展與境外監管機構的跨境監管執法合作。此外,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保守國家秘密法》《審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也對跨境司法協助、對外提供信息等事項作了明確規定,為跨境監管執法協作,提供了路徑、依據和保障。

往期回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