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還可以起訴要求對方增加對孩子的撫養費嗎

【離婚後,還可以起訴要求對方增加對孩子的撫養費嗎】劉麗和丈夫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約定孩子歸劉麗撫養,丈夫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500元。當時劉麗幻想著兩人可能會復婚,因此對孩子的撫養費多少未深究。現已離婚一年半,前夫已經再婚,卻從未支付過孩子一分錢撫養費,但是孩子上幼兒園及其他開銷是巨大的,眼看復婚無望,劉麗想要求前夫增加撫養費,但令劉麗憤怒的是,前夫居然理直氣壯地拒絕支付撫養費,更別提增加了!前夫的理由很簡單:離婚時離婚協議上對孩子撫養權及撫養費問題寫的很清楚,劉麗自己也同意簽字了,現在想反悔,可不行!丈夫態度強硬,而且丈夫認為劉麗已經將孩子的姓改了,這侵犯了自己的權利,所以更不能給孩子撫養費了!劉麗很無助,作為單親媽媽又要照顧孩子又要工作,自己的工資根本不能撫養孩子,和前夫協商不成,她想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增加孩子撫養費並按月支付,但她也很疑惑:當時的離婚協議的確是自己籤的,每月支付孩子500元撫養費也是自己同意的,現在要是再起訴,法院會判決增加嗎?而且現在孩子也隨自己姓了,一旦起訴,法院會不會判決孩子撫養權歸男方?其實,劉麗的擔心是多餘的,法律對孩子撫養費問題有明確規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劉麗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前夫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支付,且《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因此,劉麗給給孩子改姓的行為並不侵犯前夫的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