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爲何沒被移送?

同案犯為何沒被移送?

在審查一起毒品案中,發現同案犯未被移送起訴,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讓兩名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近日,由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檢察院補充偵查並追訴的巖溫萬、巖侖販賣毒品案開庭審理,該州中級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巖溫糯、巖溫萬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巖侖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萬元。

巖溫萬、巖侖同是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臘縣關累鎮勐遠村村民,與同案犯巖溫糯都有吸毒不良嗜好。為了獲取不義之財,以販養吸,三人於2017年5月初的一天共同謀劃販賣毒品。

三人為使販毒交易更加隱蔽,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做了精心策劃,決定由巖溫萬負責提供毒品,巖溫糯負責保管,巖侖負責與吸毒人員聯繫和銷售,形成了地下販毒“一條龍”。經過幾次交易後,三人通過銷售毒品獲利3500元,其中巖溫萬、巖溫糯各分得1750元,巖侖未分錢,但可免費吸食毒品。

2017年6月,巖侖在本村附近的一次毒品交易中被公安民警抓獲,當場從其褲包內查獲毒品可疑物3袋、淨重42.35克。巖溫糯也於當日在家中被抓,並從其穀倉的空心磚內查獲毒品可疑物1袋、淨重42.69克,從其橡膠地窩棚邊查獲毒品可疑物1袋、淨重48.16克。經鑑定,查獲的毒品可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7年10月,偵查機關以巖溫糯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檢察院審查起訴。該州檢察院公訴處承辦檢察官認真審查案件證據、吸毒人員口供,並訊問犯罪嫌疑人巖溫糯後,發現巖溫萬、巖侖系該案的共犯,雖然犯罪嫌疑人巖侖與巖溫糯同一天被抓,但犯罪嫌疑人巖侖沒有同案移送起訴,巖溫萬也還逍遙法外。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該院分別於2017年12月和今年1月兩次向偵查機關發送了《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對巖侖和巖溫萬及時補充移送起訴。今年2月8日,巖溫萬在本村被偵查機關抓獲歸案,巖侖、巖溫萬也先後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經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檢察院提起公訴,6月27日,該州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巖溫糯、巖侖、巖溫萬販賣毒品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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