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過後仍不履行,這個「老賴」可真行

調解過後仍不履行,這個“老賴”可真行

案件簡介:原告訴被告毛宏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豫0102民初3362號民事調解書,確定被告毛宏綱於2017年1月31日前返還原告本金30萬元,支付利息79200元;於2017年2月28日前返還借款本金10萬元,支付利息1800元;於2017年3月31日前返還借款本金15萬元;於2017年4月30日前返還借款本金15萬元;於2017年5月31日前返還借款本金15萬元;於2017年6月30日前返還借款本金15萬元;於2017年7月31日前返還借款本金15萬元;於2017年8月31日前返還借款本金15萬元;於2017年9月30日前返還借款本金15萬元;於2017年10月31日前返還借款本金15萬元;於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391800元。中原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4日立案執行,並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是,至今未履行。

如發現被執行人有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行為及發現財產線索的,請立即向我院舉報舉報

電話:0371-86082073。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執行案號:(2017)豫0102執1509號

失信被執行人:毛宏綱

性別:男

公民身份證號:4101021965****2538

住所地:鄭州市中原區溝趙鄉丁樓村400號

執行法院: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102民初3362號民事調解書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160萬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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