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曝光台」吉州交警曝光第十六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酒驾曝光台」吉州交警曝光第十六批酒后驾车人员名单

常言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相信大家都明白酒駕的危害,

但總有部分車主不把這當回事,

最主要原因還是對拒絕酒駕的意識不夠強,

無論是心存僥倖,

還是自恃駕車技術技高一疇,

酒駕違法的事實都無法改變,

酒駕將受嚴厲懲罰的結果也是註定的。

現將吉州交警大隊近日查處酒駕違法人員進行曝光。

「酒驾曝光台」吉州交警曝光第十六批酒后驾车人员名单

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楊毛毛,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06月08日酒後駕駛助力車至吉福路口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1500元、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

劉吉南,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06月10日酒後駕駛贛DL8858號小型轎車至復興路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1500元、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

劉高,吉安市吉州區禾埠鄉人,於2018年06月10日酒後無證駕駛助力車至吉州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1700元。

任平安,吉安市新幹縣金川鎮人,於2018年06月11日酒後駕駛贛D7R337號小型轎車至中山東路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1500元、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

胡耀銘,吉安縣北源鄉人,於2018年06月12日酒後無證駕駛助力車至吉州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1700元。

肖衛平,吉安市吉水縣文峰鎮人,於2018年06月12日酒後駕駛贛D0T912號小型轎車至中山東路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1500元、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

劉金強,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06月12日酒後未帶駕駛證駕駛贛D68C20號小型轎車至中山東路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1520元、駕駛證一次性記13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

曾小平,吉安市萬安縣人,於2018年06月12日酒後駕駛摩托車至上高-吉安線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2000元。

肖炳和,吉安市吉水縣黃橋鎮人,於2018年06月13日酒後駕駛贛D0A078號摩托車至井岡山北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1500元、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

張劍,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06月13日酒後駕駛套牌(原車牌為贛DZ8745)的未年檢小型轎車至吉州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4700元、駕駛證一次性記27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

陳猛,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06月14日酒後駕駛贛D1P608號摩托車至吉福路口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1940元、駕駛證一次性記15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

黃強,吉安市遂川縣湯湖鎮人,於2018年06月14日酒後駕駛贛D6B179號小型轎車至鷺洲西路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1500元、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

曾義彪,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06月14日酒後駕駛贛DN8V59號摩托車至吉州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1500元、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

胡烈駿,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06月14日酒後駕駛贛DPP725號摩托車至吉州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1500元、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

肖世雲,江西省吉安市河東人,於2018年06月14日酒後駕駛贛DNH961號摩托車至井岡山北大道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1500元、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

「酒驾曝光台」吉州交警曝光第十六批酒后驾车人员名单

為營造路暢人安的道路交通環境,吉州交警大隊在全轄區範圍內持續開展了酒駕整治行動,酒駕一經查處一律按上限處罰,醉駕一律拘留。吉州交警大隊也再次提醒各位駕駛員:堅守“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底線,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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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課堂

酒駕、醉駕如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審核 ▏ 江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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