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是貨幣還是證券?聽聽大佬怎麼說

加密貨幣是什麼?是貨幣還是證券?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之前認定比特幣和以太坊是貨幣,而大多數ICO是證券。日本證券業協會和日本金融廳擬將虛擬貨幣劃分為金融商品,受金融商品交易法約束。

監管當局和傳統金融機構比較傾向於證券定位,以方便納入管理,而不作為新事物、新市場而存在,更不願意因加密貨幣而修改對證券的定義。新加坡則對虛擬貨幣區分為功能型代幣和證券型代幣。近日泰國全新法律將數字資產定義為貨幣和證券雙重屬性。

加密貨幣是貨幣還是證券?聽聽大佬怎麼說

對於加密貨幣的屬性問題,聽聽大佬們怎麼說:

陳雲峰: 加密貨幣監管不可一概而論 需區分具體權益類別

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雲峰對此指出,實際上各個國家對於虛擬貨幣地位的認定一方面是基於本國已有監管框架體系和監管主體而對虛擬資產角色進行的重新的劃分,畢竟虛擬貨幣屬於新生事物,它的屬性的認定依賴於各方主體的認知,而認知不同,則會導致最終對於這一新生事物定性的區別;

另一方面,對於虛擬貨幣,各國的認知也並非一成不變,隨著區塊鏈技術、數字資產相關應用的普及,監管主體也會逐步更新以往的認知,從而對虛擬資產進行重新定性。這就是我們一貫的觀點:市場、技術是動態的,監管是也是動態的。 陳雲峰進一步表示,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對加密貨幣的使用方式和範圍有所區分,以國家名義發行的加密貨幣,在使用範圍上會更加廣泛,而以市場主體名義發行的加密貨幣,在使用範圍上可能受到商業模式的限制;根據加密代幣性質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資產型代幣,代表某種實體利益,如享有某個物的份額;證券型代幣,這個類型實際上代表了分紅權益,根據各國證券法律的監管而受到相應約束;功能型代幣,這個類型僅作為某些商業環境內部的流通手段和通證。

實際上,不管何種定性,最終是和加密貨幣對應的底層資產相關,如果代表了收益或其他權益,則會受到證券法律監管;如果僅作為交易買賣標的,類似於黃金、有色金屬等,那麼它可能歸類於金融衍生品,而受到其他類型的金融法律監管,因此,對於加密貨幣的監管並非是一概而論,而是要針對具體項目的加密代幣代表的具體權益類別,從而確定是否納入已有監管體系,還是重新定性為單純的投資工具。

胡繼曄:發展區塊鏈金融 審慎監管與鼓勵創新並重

北京市法學會互聯網金融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金融系教授胡繼曄認為,泰國將數字資產定義為貨幣和證券雙重屬性,具體取決於加密貨幣的目的,我個人認為是非常恰當的,應當說泰國政府對數字貨幣性質的認知比此前更進一步。泰國政府的相關立法體現了審慎監管與支持創新相結合的特點,如果某個數字貨幣傾向應用於間接融資市場,其貨幣屬性當然更強;而如果一個數字貨幣更多應用於直接融資市場,當然其證券屬性更強。日本將虛擬貨幣劃分為金融商品,受金融商品交易法約束,其監管理念比更進一步,同時提出了具體的監管措施。

美國是金融體系最發達的國家,也是數字貨幣的主要發源地,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官員曾經聯合討論以太坊和其他加密貨幣的監管分類,討論的重點是這些加密貨幣是否應該作為證券進行監管。現階段CFTC負責監管比特幣期貨交易,儘管CFTC無權監管交易平臺的日常活動,但該機構仍負責調查加密貨幣欺詐和操縱市場的行為。近期,該機構近期向投資者發佈有關加密貨幣拉高出貨騙局的警告。同時,CFTC還為同類騙局的舉報者提供現金獎勵,這些措施明顯就是按照證券和期貨來進行監管的。

我國未來在數字貨幣和ICO監管領域應當借鑑日本、美國、泰國的這些做法,審慎監管和鼓勵創新相結合,應當在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之間建立關於區塊鏈金融、數字貨幣領域的統一的監管協調,防止監管不足和監管過度,從防範數字貨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的角度來進行深入研究,並著手起草相關區塊鏈金融和數字貨幣監管方面的法規和規章,逐步建立完善我國的區塊鏈金融法治體系。我國的區塊鏈金融和數字貨幣產業發展潛力巨大,中國政法大學區塊鏈金融法治研究中心將盡最大努力,在產學研結合中發揮我們的獨特作用。

蔡良濱:對加密貨幣交叉監管易致真空風險

FORTUNA方圖創始人蔡良濱表示:“各國對於加密貨幣市場到底適用於既有的哪一套監管體系範疇的爭論一直持續著。類似日本政府一刀切,統一認定為金融商品這樣的做法,最大的好處就是有明確的單一監管部門對這個市場進行負責,有明確的監管法規可以適用,有明確的監管工具與範式可以套用。而像近期泰國政府認定加密貨幣具備‘貨幣’與‘證券’雙重屬性的做法,很容易導致監管真空風險。事實上,不只是加密貨幣市場,金融市場裡其他交叉領域的監管,最後都有可能變成‘真空地帶’,釀成巨大風險。

我們熟悉的早期P2P理財如此、早期現金貸如此、利用‘三會分立’多層嵌套的槓桿融資亦如此,越是界定模糊,越是風險巨大。” 蔡良濱進一步表示,如果加密貨幣市場要走向成熟,配套監管設施是必須具備的,而且良好的監管會正面引導市場走向更加成熟和合規的方向。例如,如果確定為證券監管範疇,那麼加密通證將會作為一種新型的更有效率的資產證券化的手段得以在傳統金融世界裡得到普及,但這個前提是對於信息披露、資金託管等重要環節的監管覆蓋;再例如,如果確定為貨幣範疇,需對其發行總量、超發情況、反洗錢、偷漏稅、外匯管制等領域監管到位。

高澤龍:加密貨幣大概率被認定為證券、商品和資產屬性進行監管

國際區塊鏈與數字貨幣協會高澤龍表示:“加密貨幣的監管對於全世界所有國家而言都是難題,棘手且複雜,因為其關乎未來經濟、金融的穩定和走向,需要相當的智慧和高度。這也是為什麼從2016年區塊鏈爆發到現在,各國政府都很難出臺明確的法律法規。” 高澤龍進一步指出,我們可以做一些推測,當然,沒人能完全預料事態將如何演變。教育普及和技術實現已經全部完成,現在距離加密貨幣大範圍普及只剩下政府監管這一步,所以說各國政府肯定會極其慎重。

我認為,政府對虛擬貨幣認定為金融商品、證券、數字資產等的概率較大,政府不會認定虛擬貨幣是一種流通貨幣,或者會設定其在某個特定領域、特定的界限內流通,監測觀察,隨時應對。代幣如果具備證券或股權屬性,與證券、股權掛鉤的,一般可以被認定為證券屬性。加密貨幣如果是證券化相關的,這樣的監管可以優先考慮按照或者在國家證券監管的基礎上實現和變通,這將使得虛擬貨幣行業更符合全面的監管合規要求。

部分國家認為虛擬貨幣具有或意圖具有影響人們做出投資或管理金融風險的安排或設定,這也是定性證券的考慮。一般說來,只用作支付、清算或交換媒介的加密貨幣——不屬於特定公司,不賦予其他權利且不受中央實體控制——不會被視為證券。無論如何,小範圍的嘗試都不會引起大的動盪,隨時可以叫停,並且隨時調整,好的政策和方向也是需要實際去驗證的。

區勢傳媒認為,多數國家的貨幣當局、金融監管機構及傳統金融市場都不願意承認加密貨幣為新型貨幣和新型金融市場。他們習慣於將加密貨幣納入現有的證券、期貨以及現有的金融管理體系內,以削弱加密貨幣對傳統金融市場構成的競爭,便於打擊洗錢、漏稅、詐騙、非法發行證券和期貨等違法行為。

事實上,加密貨幣領域應該加快理論研究,要儘快形成一套理論體系,能夠向圈內和外界,特別是監管當局說的清楚,加密貨幣是什麼,為什麼,怎麼來的,有什麼價值,為什麼是時代的趨勢,建議怎麼監管。區勢傳媒作為研究型媒體,將不予餘力地為此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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