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的小朋友能作證嗎?取證要注意的問題

幼兒園的小朋友能作證嗎?取證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我國刑訴法、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只要幼童能清楚、有邏輯地表述相關情況,他就可以對自己知曉的情況為自己、為他人作證。因為幼童的認知能力有限,心智沒有完全發育,其言辭的證明力不能完全按照成人的標準來看待,要結合全案證據來綜合判斷。

針對幼童取證時關注幾個方面:

其一,合適成年人在場,對未成年人取證應該由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場,如果不在場,也要有合適成年人在場。

其二,詢問女童時應該由女性司法人員詢問,儘量選擇孩子覺得舒適、安全的環境,以孩子聽得懂的“聊天”方式詢問,少用專業術語。

其三,堅持“一次為限”原則,為避免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儘量少讓孩子回憶不良行為過程,應採取同步錄音錄像固定證據(後期可以打馬賽克、處理聲音,但可以直接提供給檢察官、法官),儘量以一次詢問為限。

最後,詢問的同時進行心理撫慰,警察問完問題後,心理老師、專家要立即跟進,最大限度削減詢問對孩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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