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規定的違紀行爲爲何是無效的

某校印發的《德育工作協議書》中寫著:“學校為了加強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促進其健康成長,維護其他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雙方簽訂協議。如果學生出現了幾種特別嚴重的違紀行為,一經發現,學校將啟動重大違紀處理教育程序。”

學校規定的違紀行為為何是無效的

根據協議規定,一旦違紀,學生不但需要接受停課、停學等處罰,還需要向校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相當於甲方(學生)已向乙方(校方)繳納的學費、捐資費(代培費)等所有費用,甲方無權要求乙方予以退還。”

在《協議書》中的《附錄》中,校方一共列舉了22條“特別嚴重的違紀行為”。其中,第4條規定“交往過密(尤其是公然的交往過密,包括同性之間的交往)”。引起不少網友質疑:怎樣才算交往過密?男生之間勾肩搭背,女生之間手拉手是不是屬於嚴重違紀行為?還有,學生的違紀行為為什麼要和錢掛鉤呢?

校長認為此舉“想法是好的,但是措辭欠妥。”“禁止學生交往過密實際上是為了杜絕學生早戀。”高中生早戀是校方一直頭痛的問題,為防止學生因談戀愛而影響學習,校方才將此列為嚴重違紀行為。在學校看來,同性交往過密,也是有早戀可能性的。

從法律角度看,這樣的協議學生可以不籤。民事合同構成的前提是協議雙方平等的狀態。作為管理方,學校屬於優勢主體,而學生相對弱勢。因此,此項民事合同本身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學校本身有端正學風、教育學生的義務,不應把本該由學校承擔的責任交到學生身上。另外,此種“以罰代管”的處理方式還易引發學生的逆反心理。對於這樣的協議,學生可以選擇拒籤。

從心理學角度看,僅僅這條“同性交往過密算違紀”的規定,也是不合理的。人在成長過程中,必須經歷一個同性依戀過渡期,這時期往往出現在中學,是今後人際交往的重要基礎。在這個階段,“閨蜜”和“死黨”是非常重要的。“十七八歲的孩子,心理上還沒有成熟,他們對家長和學校都處於一種迴避態度,這時候就需要從同伴中獲取理解。”如果忽視同伴依戀期,孩子可能出現性格冷漠等問題。

對待早戀問題,校方應以關懷為主,積極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原則和觀念。一味的“堵”,並不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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