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开展无证办学整治,为无照无证经营提供场所也要被处罚!

全国各地开展无证办学整治,为无照无证经营提供场所也要被处罚!

自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民办教育在中国已经走过了15年的发展历程。这15年我国的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各级市场的渗入和资本逐利,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与矛盾也逐渐显现,民办教育市场呈现良莠不齐的发展状态。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明确了积极探索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任务,新《民促法》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地掀起无证办学整治行动

新《民促法》明确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标准进行监管,随着新《民促法》的正式实施,各地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培训机构整顿行动,“无证无照”的教育培训机构已进入逐步关停阶段。

●9月份,杭州开始对违规办学进行查处,对于没有办学许可证的机构,处以停止办学、退费、遣散学员等措施,后期还会进行复查。

●6月1日,上海市对7000多家机构进行了排查整顿,其中无照经营的1300多家直接取缔,有执照但无资质的3200多家机构被要求停止招生。

●5月15日,成都市教育局叫停五区“学而思”立即对违规办学进行整治。

●2月13日,西安397家无证培训机构被取缔。

……

其实,从去年年底开始,全国82%的省份就已经陆续开始整改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当地教育、消防、工商、街道等部门持续展开联合检查,逐一排查辖区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办学资质。由此可见,全国对“无证”机构的整治力度之大。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无证教育机构的整治将全面展开。

无证办学的法律后果

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提供经营场所的房东也要注意啦!《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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