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捍卫宪法监察法权威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捍卫宪法监察法权威

2018年3月20日 两会新华社快讯: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11日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11日下午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法》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69条。其中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捍卫宪法监察法权威

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弄清成立监察机关的重大意义。监察机关是国家机构,“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成立监察委员会是“四个全面”战略的成就之一,是国家监督体系建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成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成立监察委员会是党和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成果,是国家监督法律监督的重要部分。

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弄清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弄清监察的对象和范围。《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捍卫宪法监察法权威

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做好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第五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作为国家监察机关,我们代表党和人民履行监察职责,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在接受内部监督的同时,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让监督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是全国人民、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事件,必然将在历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新成员,必定会在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伟大目标中作出重要贡献。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捍卫宪法监察法权威,履职尽责,为国家监察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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