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愷 清代張船山的判詞與「首席大法官」的解釋

以案說法

張船山是清朝的名吏。辦案公正,秉公執法。這篇判詞選自《清朝名吏判詞集》

陶丁氏殺人案

被害人陶文鳳十分垂涎其弟媳婦陶丁氏的美貌,屢次調戲,都未能得手。一天,他弟弟陶文麟因事外出,在外過夜。陶文鳳以為機不可失,一手執刀,一手持銀錠兩隻,從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禮。丁氏開始不答應,但看見他執刀在手,就裝作應允。兩人雙雙寬衣解帶,丁氏並且先上床引誘陶文鳳。陶文鳳喜不自禁,把刀放在床下,也上了床。不料丁氏眼疾手快,見他把刀放在床下就跑過去拔刀而起。文鳳猝不及防,竟然被砍死。

周愷 清代張船山的判詞與“首席大法官”的解釋

次日報告官府,縣裡以為是疑案,不能判決。又呈到府裡。張船山悉心研究,查明瞭事實,寫下判詞判決陶丁氏無罪。

破案之後,人們往往覺得簡單。但發案之處,審判官卻無法這般輕鬆,否則縣裡也不會認為是疑案,遲遲不能判決。畢竟兩個人在一個封閉的空間裡,關起門來,有什麼事情不好說清楚。

陶丁氏所供述的究竟有幾分是真的?男女二人究竟有何瓜葛?是不是他們原來就有姦情,不知何故翻了臉,陶丁氏心狠手辣殺了他?還是陶丁氏另有姦夫,被陶文鳳發現,二人合夥殺了他,再編出故事來騙官府,矇混過關?甚至有更意外的案情?張船山敢於這樣認定,是要冒一定風險的。別的不說,陶文鳳家裡是不是接受自家出了這樣一個“敗類”都不好說。

清代張船山的判詞

經審理查明:陶丁氏殺死陶文鳳一案,確實是因為抗拒強姦,情急之下實施自救才造成的這種結果。

勘驗現場的結果是陶文鳳赤身露體,死在丁氏的床上,衣服亂堆在床的一側,襪子未脫,雙鞋又並不齊整地擱在床前腳踏板上。

身中三刀:一刀在左肩部,一刀在右臂上,一刀在胸,確實是由於傷重而死的。

本縣令細加檢驗,左肩上一刀最為猛烈,應當是丁氏情急自衛時,砍下了第一刀,所以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刀,應當是陶文鳳初砍後,想要奪刀還手,不料刀未奪下,又被砍了一刀,所以刀痕斜而淺。胸部的一刀,想來應當是文鳳臂上被砍後,無力支撐,即行倒下,丁氏恐他再起來,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橫戳一下,所以刀痕深而正。

又檢相驗兇器,為一把劈柴刀,與刀痕正相符。而這把刀,是死者文鳳之物。

床前臺上,又有銀錠兩隻。

綜合各種情況推斷:確實是陶文鳳乘其弟文麟外出的時候,想要姦汙其弟媳丁氏,又怕丁氏不從,所以一手拿兩隻銀錠,作為利誘;一手拿一把刀,作為威脅。其持刀入房的時候,本意是要強姦而不是要殺人。丁氏見他手持兇器,知道難以倖免,因而設計引誘他。等到他的刀離了手,安然上床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奪刀就砍,這個推斷,用死者的傷情和生者的供詞來驗證,都是不錯的。

按照法律“因姦殺死“部分的規定:婦女遭強暴殺死人的情況,仗五十,可以用錢來贖買。如果兇器是男子的,免去仗刑。

本案的兇器,既然是死者陶文鳳拿到屋內的,是助成強姦之用的,則丁氏在此千鈞一髮之際,奪刀將文鳳殺死,正與律文的規定相符合,應當免予仗刑。而且她在強暴橫來的時候,智全貞操,奪刀還殺,勇氣加人。不為利誘,不為威脅。如果不是毅力堅強的人,怎能有這樣的行為呢!尊敬她還來不及,怎麼還能用杖刑呢!

這件事情應當記載下來。判決如上。

周愷 清代張船山的判詞與“首席大法官”的解釋

分析得真是詳盡周密,入情入理!他先聽眼前這個丁氏是怎麼說的;再看現場勘驗是怎麼寫的。二者對照,相符丁氏就是真節婦;不符就定有隱情。一定要再查。這樣的方法就叫“證供相符”。

陶文鳳身上的三刀最為關鍵。一刀深,一刀淺,一刀正。

通過判詞中的描述,我們彷彿是順著這三個刀痕一點點地在頭腦中畫出了丁氏與陶文鳳的身影,看到了他們的動作,復原了案發時的情景。

而這情景又與丁氏的供述毫無差異。從而使我們打消了心中的疑慮。一個“門外之人”也敢於對“門內之事”作出判斷了。

遼寧夏俊峰殺人案

遼寧的小販夏俊峰獨自一人在屋內與三名城管發生了打鬥。他殺了兩個,重傷一名!

夏自己說遭到了三名城管的毆打,殺死他們是正當防衛。很多人認為他說的有理,反對處死夏俊峰。

結果最高院沒有聽從社會上一些人的意見,還是堅持核准了對夏俊峰的死刑。

“首席大法官”的解釋

這讓人很是失望。社會上物議沸騰。於是,最高法院周強院長利用人大的記者會,親自對這個案件作了一些解釋。

他說:“這種人不殺就非常危險,就好像兩個人關起門來吵了一架,你把人殺了,如果這樣也是正當防衛,這個社會就會天下大亂。”

周愷 清代張船山的判詞與“首席大法官”的解釋

這個解釋同樣招來了很多批評的聲音。有人說,最高法院院長不能支持濫殺,有的說天下大亂是政治壓倒司法,等等。

小編以為,周強院長說的大部分沒有什麼問題。法院本身有懲罰犯罪的功能。該殺就得殺。法院院長也不能一味地寬赦呀。天下大亂一說也不應受到指責。司法當然要考慮社會效果。一個案子的判決要顧及相應的影響。這本屬於司法應有之義。一個最高院的院長親自向社會公眾解釋一個具體案件的判決原因,這本身就是巨大的進步。收穫的不應當都是攻擊。

但小編想說的,“關起門來”的案件究竟是不是正當防衛卻不一定無法查清。這種情況有可能查不清,也很可能查得清。就像陶丁氏的這個案件,張船山通過“證供相符”的方法查清了這個“關起門來”的案件。

夏俊峰的這個案子缺的就是類似於張船山對陶丁氏案這樣的判決書!

不是有現場嗎?不是還有一個城管隊員沒有死嗎?他怎麼說?夏俊峰怎麼供述的?這些都是可以相互驗證的。

通過分析論證夏俊峰、城管、現場勘驗三者之間的證供相符的情況,我們就可以還原當初的客觀事實,就可以搞清楚在那個關起門來的房間裡究竟發生了什麼。

當然,也有一種可能是真相確實無法還原。或者由於現場未能保護,或者由於當事人無法回憶。這也好辦。判決書只需將情況講明。說出難以還原的原因。也就盡到了司法的責任。

周愷 清代張船山的判詞與“首席大法官”的解釋

司法與政治的一個很大的區別就是解決問題必須細化。縱有千般高屋建瓴的概括,倘若缺乏細緻入微的司法分析,也難免在具體個案上站不穩。

周強院長的解釋恐怕就是缺乏這樣一個張船山式的判詞的支持,才變得讓人非議吧。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周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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