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沒有付訴訟費費會怎麼樣?

風華染盡指間輸


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又不交訴訟費,後果是瞎耽誤功夫!

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法院收到上訴狀後就會給當事人開具《訴訟費繳納通知》,就如同原告起訴立案時,法院受理後會給《訴訟費繳納通知》。以前幫當事人立案,由於法院通常都不給書面的《立案通知書》,一般跟當事人通俗地解釋,會這麼說:法院開出《訴訟費繳納通知》就算受理了,按限期和數額繳費成功換到法院的受理費票據,就可當《立案通知書》用了。可見,繳納訴訟費用,是重要的一環。


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2條的規定: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簡單說:不管是起訴還是上訴,拿到繳費通知,要在7天內繳納費用,如果不按期繳納費用,法院不會強制當事人繳納訴訟費,但前面的遞交起訴狀、上訴狀工作就算白做了,法院會按撤回上訴處理。

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因生活困難等原因,在規定時間繳納訴訟費有困難的,可以在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緩交或免交訴訟費的申請。法院經核實可以作出減緩的決定。實踐中,如果沒有低保證明或其它生活困難的證明,法院一般不會批減緩,而且大部分案件最多批緩交,基本不會批免交。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楊律說法


當事人一般不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繳納訴訟費,法院都會按當事人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不掏訴訟費還想打官司,人家法院也不是白乾活,當然不會管你啦。

俗話說:“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上訴人不繳納訴訟費,還想讓二審法院給你主持公道,給你白乾活,人家法院案件量那麼大,哪有時間管你的案子,你不繳納上訴費,一般視為你放棄了上訴的權利,人家法院也少一任務。

因此,如果你未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繳納訴訟費,法院既不會駁回上訴,也不會強制你付訴訟費,而是直接視為你放棄上訴的的權利,二審法院這邊最多給你出一份撤訴裁定,這時一審判決一般就已經生效了。

打官司是一件非常花錢的事,不要以為自己有理都能走遍天下,想要通過法院給你主持公道,作為原告你需要先繳納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委託法院評估費等等,如果請律師打官司了還要交律師費,這年頭不花錢,你還能順利辦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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